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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增设缓冲期” 且行且珍惜

2016年03月14日 14:30

 

【事件介绍】

“离婚增设缓冲期” 且行且珍惜

人大代表建议自愿离婚应设3个月缓冲期

刘璠等代表注意到,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人群呈年轻化,政策性离婚(即老百姓所谓的“假离婚”)急剧增多,家庭不稳定性加剧。

7位代表引用数据称,从全国情况看,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从江苏情况来看,2014年离婚17.9万对,近12年来离婚人数增加了14.2万对,增长了3.8倍。调查显示,80后成为离婚主力军,冲动任性离婚、规避政策离婚等草率对待婚姻的现象大量存在。

他们分析,夫妻离婚的原因除了夫妻性格不合、有婚外情等主观因素,我国登记离婚条件过于宽松,手续简单、成本低廉也是离婚率持续走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些代表认为,《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当场领到离婚证。但离婚程序简化的同时,也为那些易冲动,但又尚未达到离婚程度的夫妻简化了步骤,使得草率离婚得以实现,出现“今结明离”甚至“朝结夕离”的现象。同时,离婚手续的简化也使部分人出于利益驱动,为了规避债务、限购、计划生育政策,获取优惠房贷,获得更多拆迁征地补偿等目的,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

为此,刘璠等7位代表建议,《婚姻登记条例》中行政程序离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修改为“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制度上减少政策性离婚和冲动性离婚。

他们解释,缓冲期也是民政机关的审查期,对有其他企图的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增设婚姻缓冲期,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因一些生活琐事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决定,引导婚姻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杜绝“假离婚”。因为很多“假离婚”的目的具有时效性,若无法及时离婚,其“假离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离婚增设缓冲期”也是冲动性建议

在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中,究竟有多少“假离婚”和冲动性离婚,估计提出这个建议的人大代表也未必心里有底,因此这个建议本身也是草率的,带有冲动性的。可能因为此前的报道,《武汉婚姻登记员一句“打印机坏了”,在9年里挽救了500对婚姻》,就认为只要把这种做法制度化,就可以挽救更多的婚姻。暂且撇开公务人员谎称“打印机坏了”,以此拒绝法定的公务是不是违法,就所谓在9年里挽救的500对婚姻,也可能是虚的。一拖即垮的念头,就算实施了也会反悔,复婚也是常见的。

如果上升到立法层面,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已经明显与《婚姻法》相悖。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最大亮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然还包括复婚自由。如果为了减少“假离婚”和冲动性离婚,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那么,也可以为了避免“假结婚”和冲动性结婚,在接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结果,结婚和离婚都变得不再自由。这是《婚姻法》的倒退。

实际上,“挽救婚姻”的善意,是基于把离婚当成了消极现象。这是一种狭隘陈旧的观念。《婚姻法》给予结婚自由,就是摒弃了封建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婚姻法》给离婚松绑,也是为了挽救各种不幸福的失败婚姻。因此,结婚和离婚都是维护婚姻质量的合法行为,不能因其中存在着某些不良现象,就对离婚产生先入为主的抵触。这当然是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来衡量婚姻的。

诚然,不希望离婚是社会共识。但对于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试图通过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缓冲期和审查期来挽回,这对现行《婚姻法》来说,并非“小手术”。《婚姻登记条例》中行政程序离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是基于《婚姻法》中的“离婚自由”,若将“自由”变成“不那么自由”,折损的是《婚姻法》的严肃性。尽管“修法”也是正当程序,但对于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真的能用“缓冲期和审查期”来拖后腿?

显然,相关人大代表把离婚率不断攀升的成因简单化了,或者说将其全部归咎于离婚当事人双方。说白了,无论是“假离婚”或冲动性离婚,都不是“真离婚”。因为拖延三个月就会放弃的离婚,大多数最终会重归于好。而真正推升离婚率的,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价值观的转变,造成了一部分人的虚荣和浮躁,加上道德滑坡,诚信式微的社会环境,都带来对婚姻的冲击。这种因素造成的离婚,既不是“假离婚”也不是冲动性离婚,无论离婚登记程序中增设3个月,还是现象离婚诉讼中的6个月考察期,都是阻挡不住的。

因此,一看到离婚率不断攀升就想修改离婚登记程序,是不是也有点像“闪婚闪离”的冲动?

 

离婚缓冲期别过犹不及

离婚率攀高,原因有多种多样。既有夫妻感情破裂等传统原因,也有一些年轻夫妻在冲动之下的离婚、“闪离”,这种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还有政策性的“假离婚”。当然,协议离婚门槛过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简单,确实是加剧离婚率攀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闪离”、冲动性离婚上表现尤为明显,夫妻两个人在一气之下,就能轻轻松松的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设置离婚缓冲期,让打算离婚的夫妻有时间更冷静的思考,这对于遏制意气用事的夫妻冲动型离婚有比较好的功效,能挽救一些家庭。比如云南大理等地方采取离婚预约机制,确实对缓解冲动离婚有不小作用,有近半预约者选择了不离婚。

但是,设置离婚缓冲期,特别是设置长达3个月时间的离婚缓冲期,就能拯救婚姻,降低攀高的国民离婚率,这恐怕未必。相反,这太过理想化。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像老一辈将就过生活、过一辈子的夫妻在减少。在离婚的夫妻中,冲动型离婚的比例只占很小,绝大多数夫妻选择离婚还是感情破裂了,两个人没有办法继续生活在一起。设置离婚缓冲期,让想离婚的人不能及时离婚,继续生活在一起,这会让他们很痛苦,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另一方面,狠下心要离婚的夫妻,在离婚缓冲期下没有办法立即离婚,有可能逼得他们为了尽快离婚,不再痛苦的生活在婚姻中,放弃走协议离婚的简单道路,转而走诉讼离婚的麻烦路,这将提高人们的离婚成本,更加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可见,设置离婚缓冲期的善意虽好,但也要考虑到离婚缓冲期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笔者以为,不妨把离婚缓冲期的选择权交给夫妻本人,要最大程度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而不是由法律法规简单操作。

【启示与思考】

不少夫妻,尤其是年轻人,决定离婚时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一时的争吵、意见的不和便草草离婚,冲动的惩罚便是家庭的破裂。另外一些人受利益驱动,总想钻体制的空子,为了规避债务、限购、计划生育政策,获取优惠房贷,获得更多拆迁征地补偿等目的,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而当前宽松的离婚政策正为这投机取巧的行为开了绿灯。

对此,人大代表建议将《婚姻登记条例》中行政程序离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修改为“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存在离婚缓冲期,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小两口不妨利用这几个月时间冷静下来权衡利弊,做出对子女、对配偶、对自己最负责任的决定。有些不痛不痒的问题,也许就被时间冲淡。对于钻营取巧者而言,这段缓冲期便是民政部门对其离婚目的的审查期。也是将制度的网织牢织密的一种不错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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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314/8723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