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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开启全面小康“善时代”

2016年03月14日 15:26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构建中国“和谐社会大家庭”。近年来,慈善事业在国内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社会上慈善组织、慈善机构如雨后春笋蓬蓬勃勃发展,很多人也参与其中。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经常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全国约有6500万人,全社会慈善捐赠总额已由2006年的100亿增至1000亿。相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大中国来说,也许这组数据并不让人心生感叹,但足以证明近年来中国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态度和美好前景。

近年来,在“非典”、汶川大地震、玉树大地震以及各类洪灾旱灾等重特大灾难性事件中,中华民族始终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用钢铁般的意志凝聚起搏击灾难的伟大力量和壮志雄心,纷纷捐钱捐物,谱写了一首首感人至深的壮丽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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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媒体报刊一次次对救助款、慈善款被截留、被贪污、被“短斤少两”的报道,也引起了无数捐赠者、慈善家、爱心人士的深深思考。他们担心自己的爱心是否传递到了求助者的手中,进而温暖一个个生活在艰难困苦中的同胞。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律作支撑,一些企业、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在对社会求助者进行关爱、援助的同时不仅得不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还对从事慈善事业的捐赠者扣以冷嘲热讽、自我炫耀等不雅之帽。一些求助者对慈善行为认识偏颇,在慈善组织、爱心人士的关心下,形成依赖性,把别人的爱心错误理解为“应该的”,习惯了领取定期捐赠款物,如有某一次捐赠迟缓或不到位,便会责怪、甚至指责捐赠对象。另外,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贪财图利、好吃懒住者心生邪念,以各种借口和不正当理由装贫装困,借机骗取捐赠慈善款物。以上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戳伤了捐赠者、慈善家、爱心人士的积极性,也从一个侧面影响了社会和谐。

法治乃致善之治,而致善亟待法治为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十三五”开局之初,在国家实施“大扶贫”战略之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节点,国家出台慈善法无疑是对慈善事业最大的鼓舞和强劲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慈善法,建立慈善组织接受监督、内部治理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不断强化对慈善机构、慈善组织、爱心人士的捐赠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对慈善事业建设关注度,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慈善意识,提高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结合“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工作,充分发挥慈善机构、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的在脱贫工作中的积极促进作用,引导其向企业投资或自主开办企业,形成长期互利性扶贫机制。

从“上善若水,水善万物而不争”到“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中国慈善源远流长。慈善法作为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这个本就有着扶贫济困传统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它的出台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捐赠的环境,提高了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解除了捐赠者对捐赠物款落地问题的后顾之忧,还让求助者能够有章可循,让欺诈者受到应该有的惩处,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尊重,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的弘扬。

总之,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善时代”的来临,必将推动我国慈善事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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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314/8724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