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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为慈善插上梦想的翅膀

2016年03月21日 13:45

 

【事件介绍】

《慈善法》为慈善插上梦想的翅膀

我国首部慈善法9月起施行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仁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

“慈善法的出台将开启我国‘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它让今后人们行善有章可循,治善有法可依,必将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徐毅

“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

3月16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宣布“通过”的声音传来,中国首部慈善法诞生了!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历经8年 慈善法终于出台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较快的发展期,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家做慈善的愿望和能力提升了,慈善意识也增强了,但是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全国政协委员黄红云说。

“天使妈妈”被质疑、杨六斤500万善款事件、郭美美事件……这些热点事件反映出慈善领域无法可依的缺憾。

制定慈善法,2008年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3年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内司委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同年12月,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慈善法草案。此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共有代表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8处。

慈善组织财会报告须经审计

慈善组织如何被监管?“诺而不捐”能否反悔?个人能否发起募捐?……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慈善法一一作出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慈善法草案此前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时,有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也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同时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10%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做了规定。

审议时,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要求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同时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

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捐赠人拒不交付受赠人可起诉

慈善法还规定:

——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捐赠人经济恶化可“诺而不捐”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一款: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公开募捐应取得募捐资格

在法律委员会对慈善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法律委员会还就个人求助等情况做了说明。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有的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法开启慈善发展新契机

慈善法中的亮点颇多,许多规定既直面当前的突出问题,又针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区分。比如,既对公开募捐作出了科学的规范,又明确个人在自身困难时的求助不属于该法规制的范畴;再比如,既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报告和公开的要求,又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组织与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进行了适当区分,明确了不同的报告内容和标准,等等。可以说,法律自9月1日生效后,我国慈善领域必然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慈善法还有一个不能不提的亮点,那就是它的立法过程。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最常被提起的就是“开门立法”,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牵头起草单位和高校、科研机构、慈善组织始终保持密切交流,坚持全程开门立法,实现了起草单位、实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仅仅社会各界提出的草案建议稿就达七个。进入审议阶段后,立法机关始终关注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的问题上甚至“左右摇摆”,几次反复。正是这反复权衡的过程,保证了最后通过的法律案的科学性,使其在重大争议问题上真正地达到了“最大公约数”。

不过,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想实现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仅仅一部慈善法是不够的。慈善法通过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税收和慈善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有的国家,甚至主要通过税法来规范慈善事业。在我们国家,慈善领域的相关税收制度也的确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刚刚通过的慈善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这就对税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对于与慈善服务密切相关的志愿服务立法也有待提速。

还要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法律中规定了慈善组织认定制度,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型、在不同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认定程序和制度都有待于细化。对于登记和认定之间如何衔接,如何更好地方便慈善组织,也亟待民政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与慈善组织登记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都有待于修改完善,没有这些行政法规的完善,慈善组织“设立难”的老问题或许也还会在一些地方出现。

最后,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也都有待进一步加强。慈善法生效后,大量的慈善组织可能将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慈善活动也将更加丰富多样,目前的执法力量能否应对,执法手段和水平能否满足需求,也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启示与思考】

人之初,性本善。自古以来,行善积德就是一种美德,是人们的内在需求,是发展的正能量,是文明社会的基石。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善社会”总会被一些“恶行为”刺痛了公众的神经。有的缺乏善心,心若寒冰,见危不救;有的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完全不顾自己所作所为对他人的危害;还有的利用人之善心,行巧骗之能事,骗取善款,骗取善帮反而倒打一耙等等。

善念不能缺,善行不能退,善德不能滑,这样才保持“善社会”的主色调。无疑,《慈善法》的出台,不仅是规范和保障慈善行为,更是弘扬了“善时代”的主旋律。越是物质的提档升级,越是需要人心向善的恒定守一。为慈善立法,就是为善念鼓劲,为善行壮胆,为善德撑腰。如果说过去的慈善行为是一种普通的扶危济困行为,通过慈善立法之后,则是一种依法扶危济困行为,在社会景仰、人心尊崇的程度上更加凝聚人心,更好地激发人们对真善良美的遵循向往。

一言以蔽之,民之所盼,法之所向。慈善法在“千呼万唤”中出台,它的出台,让行善有章可循,治善有法可依,意义重大,但它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一蹴而就。所以,既然存在争议,那么不妨将争议作为慈善法未来完善的方向和动力,做好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打好慈善法落地扎根的基础,踏实完善慈善法的每一步。唯有如此,慈善法才能在民众的期盼中不断完善,慈善事业才能在慈善法的护航下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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