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网友论坛 学习心得

中西方法治思维比较

2016年03月23日 14:13

 

一、西方法治思维

说到法治这个话题,它由来已久,早在西方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时期,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学家、哲学家柏拉图就提出过哲学王统治社会这样一个概念,什么是哲学王呢?什么是哲学王的统治呢?在希腊的城邦国家中怎么进行有效的统治、有效的国家治理呢,柏拉图看来需要有一个品德非常高尚、非常聪明有智慧、非常完美的这样一个人(哲学家)来治理国家,他称这个人是哲学王,而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通过一个完美的人、一个贤德的人来治理国家的贤人政治。

但是在现实国家管理中,老百姓的交往中,以及处理一些纠纷中,人们发现很难有这样一个完美的人、哲学王,因为是人就会有私欲、就会有感情的偏差,就会存在一定问题。

在《理想国》中,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讲述了这样一则寓言故事(古各斯之戒):吕底亚人的祖先(濒临爱琴海,位于今天土耳其的西北部)古各斯原本是个老实本分的牧羊人,他受吕底亚国王差遣为其放羊维持生计。一天暴风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他在深渊里见到一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马身体里有一具尸体,尸体手指上有一个戒指,他取下金戒指走出深渊。那天晚上,当与众人围坐在篝火旁时,古各斯不由自主地摆弄着戒指。当套上戒指时,他发现自己突然隐形了;而一旦褪去戒指,却又可以再回人间。古各斯利用这个本领,他当上了国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古各斯顺势篡夺王位,摇身一变坐享荣华富贵。这个故事也被后人称作“古各斯的戒指”。柏拉图提出假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让正义之人和不正义之人各戴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他们的选择又会是做正义之事还是不正义之事呢?

事实上,无论正义之人还是不义之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枚古各斯之戒,古各斯宝戒能让人隐身,“隐身”就意味着对人一些行为的无条件庇护或可以引申说为对人的一些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无论是好的行为还是坏的行为都照单全收:比如法律,由于可以隐身,犯法者可以轻松逃脱法律处罚;再比如道德,由于能够隐身,犯错的人、不义之人在作恶时也不免缺少了心理上的一层约束与屏障。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假如能够逃脱惩罚,人们不可避免的会选择作恶来逃避惩处。那如何来约束、制止这一现象呢?靠贤人是实现不了的,而所谓的完美的人——哲学王,人们发现在现实的世界中很难找到,因为是人就会有私欲,有了私欲就会在处理问题中存在个人因素,这也必将会引起不公平的存在。那怎么样来更加客观、公平的处理纠纷、治理国家呢?于是人们发现在只有通过规则、契约才行,尤其是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在西方商业是非常发达的,只有规则、契约是固定不变的而且是硬性的,它不会因人而异,也不会因时而变,它只要制定了就是固定了人们必须遵守的,因此契约被西方人认为是最能体现公平、平等的,能保护人们的利益的规则。许多规则的形成是长期以来人们大家约定俗成的规矩,后来人们将这些契约、规则以文字的形势记录下来,统称之为法律。于是法律被正式提出,并成为了人们交往、解决纠纷的主要思维和行为方式。

国家实现有效的治理,就必须有良法,正如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就是好的法律,老百姓都觉得好、都认同的法律,人们就必须去自觉的遵守这些契约、规则、法律,这实际上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习惯了,大家非常习以为常的东西,因此我们说西方法治思维的形成与发展是潜移默化的过程。这也就是说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方的法治、西方人的法治思维、平等的契约的精神,这种知法、遵法、守法的精神就深入人心了,近代以来西方社会更是将法治发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法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法治思维自然就成为人们自身思维的一种习惯,一种骨血里就有的东西。

 

二、中国传统法治思维

我们大致了解了一下西方的法治思维,那我们中国传统的法治思维是什么样的呢?

实际上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形成了比较成体系的法,用法来统治国家,但这个法不同于西方的人与人之间契约规则为本质的法,我们的法是礼法、宗法,是建立在血缘、亲缘甚至是地缘基础上的礼法,伴随着这种礼法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天子—诸侯—卿士大夫—平民这样一种等级的统治关系。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出现了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思想大为盛行。他们主张法是为了维护君主的集权而存在的,是君王统治国家的有力武器、是工具,君主通过法律、制度来治理臣民。而这种法治思想又与儒家传统的礼法相结合,最终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治。这种法治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以人治为前提,法是为了维护君王的统治。

我们都知道历史中帝王说出的话是法令叫口谕,皇上写的文书叫诏书,也是法律,皇帝发布的命令等叫旨,我们经常从电视剧中看到颁布圣旨,“奉天呈命,皇帝诏曰”。那我们说这时候那还是所谓的法治了吗?在我们现在来说,这就是红头文件啊!但这就是我们中国古代的法,而且这些法律还非常严格,老百姓方法面面都受到国家法律的管制,犯了罪,法律的制裁是相当严格的。

就拿明朝时期来说,明朝的衙门口或一些法律机构门前放着一个假人,这个假人是怎么做的,就是一些违法犯罪的官员,尤其是贪污犯被抓以后就将他们剥皮,然后又在这些人皮里填上稻草做成一个假人,特别恐怖,放在衙门口以示警戒,让人们别触犯法律。而且老百姓也是谈法色变,都不爱进衙门、不爱打官司,但是他们也会有矛盾、纠纷,那怎么解决?就靠礼法、宗法,一些村子里的老人、宗族里的老人就出面看看村规、家族、宗族的规矩、法律怎么说的就怎么解决,中国自古就有关于国法与家法的论述,两者是不能等同的,而统称的“家法”就是民间所谓的村规、家法、宗族法律等,这种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中国民间社会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老百姓处理纠纷的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们大多是道德层面的约束和规范。由此我们就可以了解到,我们中国传统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有着根本的不同。

了解东西方法治思维的最根本特点我们可以用中西方各自的法律之神来做对比,就可以清晰的了解两者法治思维的差异。中国的很多法院门口有独角兽的雕像,以此来象征法律,而西方则大多以司法女神来象征法律。

西方正义女神(泰美斯女神)(Themis) 她的经典形象是右手的拿着天平,象征着公正;她左手握一把宝剑,象征着主持正义;她双眼蒙着丝带,看不见任何人,因为她在判案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而中国的法律之神是神兽獬豸,他的经典形象就是有一双非常大且明亮有神的眼睛,额头上长着一个尖角。獬豸是怎么审判案件的呢?它非常聪明,它睁大明亮的眼睛就能分辨案件的是非曲直,而当人们发生纠纷的时候,它头上的尖角也能指向无理、犯错的一方。   

我们从中西方法律之神的经典形象以及判案特点就可以清晰的分辨出东西方法治思维根本的不同。獬豸睁大双目靠聪明才智来判案,泰美斯女神蒙起双目始终处于客观的第三方的位置来评判案件,前者獬豸依靠用眼睛观察案件,靠他聪明的智慧判断案件真相,案件的公正与否主要依靠个人的主观的判断,体现了中国传统的人治思维,体现了法治中的人治的思想,是中国传统儒家圣人之治的思维在法律方面的进一步表现,后者体现了法律是客观的、没有任何感情偏私的规则、契约,法律的执行是客观公正的,它依靠固定的规则来统一裁判,而女神泰美斯只是公正的裁判者,这也是西方法治公平的精华所在。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仅供参考。】

网友之家栏目投稿邮箱为:jst71ztz@126.com,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323/8778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