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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新发展

2016年03月28日 16:1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重要论述,对人权的重要地位、人权的基本内涵、人权的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新阐发,深刻阐述和回答了进一步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描绘了未来中国人权发展的美好蓝图,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新思路、新理念,是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丰富和发展,为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把中国梦同保障人民的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3年3月17日,他又指出:“面对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面对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殷切希望,我们不能有丝毫的自满和懈怠,必须再接再厉、一往无前,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2015年他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贺信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常常使用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呼声”、人民的“梦”等概念,这些概念,表达了中国人民的权利需求,通俗易懂,便于人民接受,极具凝聚力和感染力。他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一方面,“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另一方面,“只有每个人都为美好梦想而奋斗,才能汇聚起实现中国梦的磅礴力量”。这就深刻揭示了中国梦这个“最大公约数”同个人权利、个人追求的一致性,强调每个人为实现中国梦应尽的责任。

这些论述务实而深刻、质朴而郑重,系统概括了中国人民多方面的权利期盼,把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权利提高到事关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深刻揭示了实现中国梦同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的高度一致性。这些论述告诉我们,实现和保障人权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不可分割,中国梦,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中国人民的权利梦,中国梦的实现必然把我国人权事业推向新的水平。这些论述标志着我们党对人权价值理念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和境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注人民的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对人权的基本内涵做出新阐发

随着改革的深化、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越来越迫切,人民的权利诉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样化。习近平总书记关注人民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对人权的基本内涵做出新阐发。

关注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注民生问题,深刻阐发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新要求。“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最大的牵挂。他强调,要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统筹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切实做好改善民生各项工作;要抓重点,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要抓实在,做那些现实条件下可以做到的事情,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要抓持久,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长期任务来抓,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锲而不舍向前走。对扶贫问题,他格外关注,强调说,“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消除贫困,保证人人享有发展机遇、享有发展成果。这些重要论述从理论与实践、理论与政策的结合中,拓展、深化和丰富了我们对当今中国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认识。

倡导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把我们对环境权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境界。他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他非常关注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在谈到雾霾污染时,他指出,“要看到这个问题引起了广大干部群众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关注,所以我们必须处置。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他要求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维护宪法、实施宪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最根本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非常强调充分发挥宪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根本大法作用。2012年12月5日,他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经验,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宪法实施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一道,作为宪法确立的原则,要求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还深刻地揭示了尊重保障人权和宪法贯彻实施的内在联系,他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这些重要论述,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维护宪法、实施宪法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坚持司法公正,严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权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权的最终保护者;人权司法保障的状况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批评了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他几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来说明司法不公正的极大危害性:“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他要求司法战线的工作人员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坚守职业良知、坚持执法为民,肩扛公正天平、手执正义之剑,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他提出,要靠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这些重要论述十分深刻,具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

走中国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同国际人权事业密不可分。在处理中国人权事业同国际人权事业的关系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

一是走中国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重要论述中的一个核心话语。他多次强调中国人民对坚持走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高度自觉和高度自信,“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同时必须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在人权方面,最大发言权还是所在国的大多数人民。”

二是强调和平权和发展权的特殊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并且希望世界各国共同走和平发展道路,让和平的阳光永远普照人类生活的星球。”发展寄托着生存和希望,象征着尊严和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

三是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任何国家都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权保护,适应时代的发展。”“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重要论述高屋建瓴、直面问题、内容丰富、内涵深刻、文风鲜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这些重要论述指导下,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新的巨大成就,人权保障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任重道远,还应加倍努力!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再论法治政府建设

姜明安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整体工程中的一项子工程。没有法治政府这项子工程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工程就是残缺不全的,法治政府这项子工程建设不成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工程就不可能成功。

就立法而言,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表现在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两方面

对于人大立法来说,人大的立法绝大部分要靠政府执行、实施,法院、检察院直接执行、实施的人大立法是很少的。政府如果不依法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大制定出再多再好的法律也没有意义。没有法治政府,即使人大制定出来的都是“良法”,这种良法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不可能在实践中实施,政府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偏离立法的目的和宗旨,良法将变成仅仅给人民的空头支票,人民不可能从人大制定的良法中获得实际的利益。

对于行政立法来说,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更是直接的。在国家整个立法体系中,人大立法只是法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当然是最重要、效力最高的部分),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数量大大超过人大立法的数量。因此,如果不建设法治政府,不解决行政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的问题,整个科学立法无从谈起,整个立法体系的良法亦无从谈起。

就司法而言,法治政府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和权威司法的保障

公正司法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就必须排除外部干预,而从可能干预司法的三类外部主体(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情况看,行政机关干预的可能性最大,对司法可能的影响最大。因此,要排除司法的外部干预,保证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建设法治政府,保证政府部门尊重司法,不对司法施加各种影响。当然,要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推进司法体制、机制、制度本身的改革,防止内部干预同样非常重要,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解决公正司法外部环境的作用更加重要。

就执法而言,政府依法行政是保障执法严格、公正、文明的最关键和最基础的环节

广义的执法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狭义的、一般意义的执法则仅指行政执法。要解决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问题,必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只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才可能避免或防止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野蛮执法和暴力执法的现象不断发生。因为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不只是确立执法规则的问题,而是要解决执法体制、机制、制度和执法理念、执法文化和执法环境等一系列与执法紧密相关的问题。

 

就执政党依法执政而言,法治政府建设也是其重要条件

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特别是通过政府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党在不同时期确立的治国理政目标、路线,都有赖政府去贯彻和实施。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后,党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要实现这种方略,执政党自身必须依法执政,同时也要求党领导的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没有法治政府建设,没有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执政党依法执政的目标和任务不可能实现。同时,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执政党依法执政还能够构成一种制约性的保障。如果我们的政府、政府部门、政府公职人员具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即使执政党的某些组织、某些领导干部违法执政、违法决策、违法领导,他们在执行中也会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抵制。很显然,有了法治政府,执政党依法执政就多了一道保障。

就守法和法治社会建设而言,法治政府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其一,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社会建成个什么样子,政府起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政府应是社会的表率,政府要求公民守法,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实践一再证明,没有政府守法,就不可能有老百姓的守法,不可能有全民守法。其二,政府是人民民主实现的工具,只有加强了法治政府建设,才能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才能让人民真正监督行政权力,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三,社会的法治化有赖于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引导与推进。只有政府依法治标准建设,才有可能培植法治社会的环境。其四,法治社会建设有赖政府的指导和推动,而政府要指导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就必须首先使自己的行为法治化。其五,作为法治社会基本要素的社会公平正义必须通过建设法治政府,由法治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物品”(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共交通、义务教育等)而实现。没有法治政府建设,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于保障,从而不可能有法治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法治经济、法治文化和法治生态环境建设也有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法治经济、法治文化和法治生态环境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建设管理、治理方面的法治,二是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和生态环境建设本身的法治。

第一方面的法治——管理、治理的法治,实际就是对政府(或主要是对政府)的法治要求,例如,法治经济首先要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依法治理市场;法治文化首先要求政府依法管理文化产业、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依法治理文化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建设首先要求政府依法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依法改善生态。

第二方面的法治——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和生态环境建设本身的法治,也与政府的法治密切相关。例如,经济活动的法治,市场主体是否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诚信履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办事、诚实守信。没有政府的依法行政、公正办事、诚实守信,要保障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诚信履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断言,没有法治政府,就没有法治经济,就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至于文化活动和生态环境建设本身的法治,同样与法治政府建设密切相关。如果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不崇尚法治,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取代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要实现文化市场的法治化和环境生态保护、治理的法治化是不可能的。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不能陷入误区

陈先达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儒家思想,的确有许多好东西,但应对这些好东西进行创造性转化。比如孝道。不用说世界上其他国家,即使中国封建社会的行孝方式在当代也很难实行。在当代中国,如何建立孝道,如何恢复孝心,专靠引用古书是没有方法解决的。

诚信也是如此。当代中国社会的诚信存在一定的缺失,这是为什么?儒家学说中确实有不少关于诚信的经典名言,应该学习。可我们当代的诚信缺失问题不能归结为不信孔夫子,不读古书。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变化时期,原来的规范破坏了,新规范没有建立。市场经济是以货币为中介的陌生人社会,如果市场不规范,缺乏监管,一个人人讲诚信的社会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问题,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怎么样建立新的诚信?要按照当代社会特点来考虑这个问题。教育是重要的,但靠大量引证古书,甚至以古人为榜样进行教育,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当代人的道德,当代人的价值观念,当代人的信仰是属于当代人的问题,不是古人的问题。它不是简单的思想观念问题,而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关系的矛盾问题。不认真治理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坚决反对腐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单纯就道德谈道德,其效甚微。光靠办国学班、经理班、读经班,我看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路。

有一种观点认为,物质富裕以后,精神必然开始衰退。我认为这是错误的。物质生产是基础,物质生产不会必然带来精神堕落,只有物质生产发展以后,导致的社会不公,分配不公,富者日富,贫者更贫,才会导致这个问题。你想想看,如果一个社会极少数人占有社会极大财富,而大多数人贫困,会出现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的现象。所以问题不在于物质生产的丰富,激发人们的贪婪和欲望,而在于富裕中存在大量的贫困,即只有一部分人占用财富,因此关键在于如何建立共同富裕的社会。社会主义当然要发展经济,要发展生产,生产更多的社会产品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使改革红利惠及全民。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坚持缩小社会贫富两极,才使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步发展成为可能。如果物质生产丰富,社会财富增加而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反而越来越下滑,问题肯定不在于生产力的进步,不在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在于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时代。我们应该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在培养人的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和思想境界方面无可替代的作用。人文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加强人文素质的教育、传统文化的教育,但决不能偏到另一方面。科学素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素质同样重要。要搞好经济必须研究经济学,尤其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学,搞好管理必须研究管理学,搞好政治制度建设必须研究政治学,等等。至于要上天,要出海,要提高劳动生产率,要靠发展科学技术。要技术创新,一定要发展科学技术。这些都不是光读经能读出来的,吟诗能吟出来的。

因此,对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一定要头脑清醒:要重视人文,重视人文素质的培养,但决不能陷入一个误区,让孩子从小只重视读经,读到不知道当代世界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界。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328/8796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