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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中用真感情联系群众以真本领为民解困  

2016年04月11日 15:48

 

当你刚跨上村干部时职位时,往往会碰到村里这样哪样的各类矛盾纠纷,虽然一般村级也有调解组织,但如一点经验也没有,那你就被困惑了,有了真本领能实际为民解困,那你自就提高了威信;为此,首先应懂得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共同构筑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需要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相同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这其中就有一个调解的策略与技巧问题。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是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笔者从事住村及调解工作几十年,在此谈谈住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一、住村干部要有一颗公正办事之心

首先,要依法进行调解。这不仅要求调解程序要合法,更要求在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实体部分也要合法,即调解方案要符合法律、法规,甚至公序良俗的要求。其次,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求接待谈话的语气,对待当事人的热情程度都要相当,更重要的是在调解员的心里上要平等看待双方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有找熟人、托关系的情况,而当事人对待这个问题又特别敏感,这就要求住村干部从内心平等对待双方,调解的方案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第三,要严守工作纪律。住村干部及调解员特别要注意调解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与钱物,俗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便不言而喻。第四,要有工作勇气。有些纠纷,可能涉及家族利益,可能涉及“霸道”的人。如果调解员没有勇气,不敢于调处,不善于调处,那么公正只能是纸上谈兵。

二、住村干部要善于把握调解态势

纠纷能否顺利化解,离不开三个因素,即利益的平衡、怨气的发泄、人格的维护。在调解过程中,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综合能力是保证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工作实践中,要坚持以下准则:一是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产生后,对利益、发泄、面子这三个因素上是什么心态,抱有多大的期待值,对住村干部及调解人员又有何心态,这些都要求住村干部及调解员在介入后要迅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这些心理状况。这些情况不清楚就可能导致说话和采取的措施过轻或过重;二是准确进行语言表达。在调解过程中,语言要简炼、准确,切不可词不达意,否则会使当事人误判形势。三是吸取中华人文文化的精髓。纠纷中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价值追求、道德观念、维权方式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着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劝解。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调解员对做人的道理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那么在组织语言、运用例子、剖析情理上就会显得非常苍白,无法触及当事人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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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村干部要掌握苗头预测的方法

事物的演变,有一个萌芽、发展和扩大的过程,矛盾纠纷也是如此。现实生活中,矛盾往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缓和到激化,只有认识了矛盾的特点,掌握了矛盾发展的规律,有预见性地做好调处工作,才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苗头预测的方法要求住村干部及调解员针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变化特点,抓住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变化原因,提出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扩大。运用苗头预测的方法是人民调解“防调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的具体要求,住村干部及调解员要注意观察纠纷当事人思想行为发展变化的蛛丝马迹,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疏导,妥善解决,这样才能防止矛盾激化。

四、住村干部要掌握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角度、高度、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做到考虑周全,问题解决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方法。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非常重要,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确地思考与回应。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了解当事人的想法,理解当事人,是与当事人真诚交流,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现在调解员已经意识到了理解当事人的重要性,但是有些人缺少换位思考的意识。他们或是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当事人的想法、感受及要求,或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去想当事人应该有什么想法、感受和要求。调解员认为自己是在为当事人着想,但以此为前提的调解效果并不像调解员所想象或期待的那样。住村干部及调解员面对这种情况,觉得委屈,觉得自己“好心没好报”。住村干部及调解员只有善于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调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让步底线。同时,换位思考方法的运用,会让当事人感觉到调解员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顺利进行。

五、住村干部要掌握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方法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方法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住村干部及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法规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二是住村干部及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要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对当事人宣讲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普法教育。

六、住村干部要掌握抓住主要矛盾的方法

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这就要求住村干部及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把握调解重点,解决主要矛盾。一般而言,要顺利解决纠纷,特别是复杂的纠纷,就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突出调解工作重点。调解员在解决纠纷中,不仅要善于抓住重点,抓住关键,而且要统筹兼顾,统筹处理好次要矛盾。

七、住村干部要掌握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的方法

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服教育并不能触动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有些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困难解决了,矛盾也就化解了。因此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住村干部及调解员应当注重解决在纠纷中当事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否则,住村干部及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就会脱离实际状况,难以收到实效。可见,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住村干部及调解员不仅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阂,而且要切实帮助解决纠纷所涉及当事人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彻底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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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411/8835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