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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 给举报人吃下“定心丸”
2016年04月14日 10:40
【事件介绍】
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十种情形,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
对此,《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等。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检察机关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规定》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规定》还对举报奖励的范围、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法学专家:保护举报人彰显严惩职务犯罪决心
多位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表示,规定彰显了党和国家严厉惩处职务犯罪的决心,对推进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权利,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保护举报人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与反腐败作斗争,推出了一系列反腐败新举措,经过持续的“打老虎”“拍苍蝇”,反腐败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也进入反腐的攻坚区和深水区。
“目前,职务犯罪的行业特点越来越明显,犯罪过程和手段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对抗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指出,推动举报工作是新形势下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客观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直言,恶性打击报复职务犯罪举报人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利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更是难以查处,一些举报人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了极大折磨。
“由于奖励金额偏低,与举报风险相比不对称,甚至出现奖励金额难以抵销举报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导致许多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不愿举报或提供线索,很多案件也因此错过了最佳的办案时机。”陈卫东说。
卞建林认为,隐性报复难查处、举报奖励金额偏低等问题,是由于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且互相不统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的。因此,出台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非常必要。
卞建林告诉记者,加强对举报人特别是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也是世界潮流,我国政府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应该考虑建立起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和有关地区也纷纷通过立法对举报人给予法律保护,如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英国《公众利益批露法案》等。
专家们普遍认为,规定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了保护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各项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明确规定打击“隐形报复”
在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但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
“国家鼓励实名举报,但实名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或者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给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等带来风险。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保密,最大限度地减少举报人所面临的风险,才能让每一个举报人都有随时随地举报职务犯罪的勇气和底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注意到,规定不仅列举了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举报人转化为证人时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同时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以严密的制度保障、严格的纪律约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有利于打消举报人的顾虑”。
对于规定提高举报人奖励金额的做法,专家们都较为认同。卞建林说,积极开展举报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给予奖励,使奖励制度的激励、补偿、取信等作用得以发挥,以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
举报人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是阻碍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曲新久指出,规定完善了相应的事前防范、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机制,如事中保护机制方面,规定提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措施。这些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有利于为举报人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
宋英辉对规定明确了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10种具体情形,以及对保护措施予以进一步细化的做法非常赞赏。他说,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
“针对隐性报复难以认定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打击报复的外延。打击报复既包括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又包括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等隐性报复,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
建立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势在必行
举报是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举报工作是依靠人民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依法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是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是畅通举报渠道、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不足这一难题的必然选择,是新形势下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客观要求。在此背景下,出台《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将拓宽反腐倡廉工作领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最大程度地惩治职务犯罪行为。
世界各国和有关地区都通过立法对举报人给予法律保护。在追诉职务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举报人通过自身行为为惩治犯罪提供了必要的帮助。但是,举报人及其亲属可能因此而招致报复、恐吓或者其他不公正的待遇。因此,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就成为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国家不能为了发现职务犯罪的目的而忽视举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在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盲目鼓励举报人举报。对举报人而言,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也是举报人应当享有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如果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不加以有力遏制,就会严重挫伤举报人的积极性,助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邪恶行为,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举报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从总体上确立了举报人的监督权及其权益保障。最高检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保护公民举报权利。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开展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工作,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但是,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且互相不统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工作的有序开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比如,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其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再如,举报奖励金额偏低。举报人通过成功举报获得了正义、良心、责任等精神满足外,其经济效益通常不明显,甚至面临各种潜在风险,付出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导致许多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不愿举报和提供信息。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需建立和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这对最大限度地增强人民群众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合作惩治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维护职务犯罪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这为实现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的法制化迈出了关键性步伐。《规定》在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了一些突出难题。针对隐性报复难以认定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打击报复”的外延,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针对举报奖励金额较低的问题,适当提高了奖励金额。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发挥奖励制度的激励、补偿、取信等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效增强群众的正义感。
【启示与思考】
举报是发现贪官、惩治腐败的一把“利剑”。实践资料数据证明,举报在反腐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充发挥举报的作用对于有效打击腐败尤为重要。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涉及“隐性报复”行为,并进一步细化了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规定。
可以说,保护举报人就是擦亮“反腐利剑”。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不仅直接让举报者权益受损,也会挫伤举报群体与举报潜在群体的积极性,这无疑会让举报这把“反腐利剑”生锈钝化。此次出台的《规定》,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加大,保护措施更实,可操作性也更强,给举报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确保新规落地,是保障举报人享有各项权利的前提。只有《规定》不折不扣落地,各项保护和奖励措施都落实到位,营造出良性的举报环境,才能打消举报人的顾虑,同时对犯罪分子也能发挥威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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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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