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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日赔偿标准是一种担当

2016年05月19日 15:48

 

【事件介绍】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日赔242.3元

2016年5月16日,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法和最高检分别下发通知,公布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均增加了22.58元。新的赔偿标准已于16日起开始执行。

日赔偿金挂钩平均工资

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明确,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过去几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年度标准均在5月发布,这与国家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相关。例如,国家统计局今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最高法和最高检根据此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

涨幅接近10年前的3倍

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2007年为日赔偿83.66元,新的日赔偿金额比2007年提高了158.64元,今年接近10年前的3倍。据梳理,过去10年,日赔偿标准每年都在提高,少则10 .36元,多则22.58元。

两高分别下发的通知还指出,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相关案例

陈满获赔国家赔偿金275万

近期,陈满申请966万国家赔偿引发关注。23年前,陈满因涉嫌故意杀人与纵火被捕入狱;2016年2月,浙江省高院宣告陈满无罪。3月30日,陈满要求海南高院作出966万余元经济赔偿。近日,海南省高院公布对陈满国家赔偿案的结果: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

 

以制度完善凸显“权利的价值”

日赔偿标准的上涨,其实只是法律的“规定动作”。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年国家统计局都会发布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两高”再据此确立国家赔偿的日赔偿数额标准。此次调整,依据就是国家统计局5月13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这种动态的调整,意味着国家赔偿标准将持续刷新。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利。在国家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当公民最基本的生命自由权因为执法部门过错而受到侵害,理当获得体面的国家赔偿,这是现代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逻辑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当初否定国家赔偿责任到确立国家赔偿标准,从严格的责任限定到赔偿范围的不断扩大,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健全,赔偿项目的扩展、赔偿程序的优化、精神抚慰的增加,都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公民权利价值的凸显以及公权力责任伦理和约束的强化。

与无可估价的生命自由相比,金钱上的数额标准可能显得冷冰冰。但就国家责任的承担而言,赔偿必须有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限额。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从1995年每天17.87元到如今的242.3元,20年来日赔偿数额增长了13倍。正是在不断上涨的赔偿标准中,国家赔偿的功能目的逐渐得到实现。

近年来,随着冤假错案平反力度的加大,一些错案被纠正后的国家赔偿日渐受到公众关注。就在国家统计局发布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当天,备受关注的陈满案国家赔偿尘埃落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就国家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275万多元的赔偿金,不仅刷新了刑事错案的国家赔偿纪录,也将前些年坊间“国家不赔法”的戏谑抛进了历史的垃圾桶。

即便如此,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尚有完善的空间。伴随着不断攀升的赔偿数额,公众也有这样疑虑:以职工工资来确定国家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将全天候的失去自由等同于一天8小时工作是否适当?随着公民权利价值的不断彰显,立法终须回应“以误工费代替赔偿费”的质疑,结合国情作出合乎法治潮流的制度改进。

另外,不断刷新的国家赔偿标准,也对赔偿金的支付制度提出了改进需求。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支付虽然便捷,但对于保护申请人的生计和发展利益并不一定有利。以往一些案例提醒我们,由于种种原因,一次性全额支付很可能让申请人若干年后“家财散尽”。尤其对被长期关押的无辜者而言,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自食其力、长远发展,采取某种递减式的按年分期支付或许更好。

 

【启示与思考】

对于那些在司法活动中人身与财产遭遇损害的公民而言,再多的赔偿都无法弥补他们的伤痛,但一份随时代变化的国家赔偿,或多或少地都能化解受害者的怨气,给其未来的生活多一些保障,进而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心,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此意义而言,对于国家赔偿金额的“与时俱进”当加以肯定,同时还要看到,国家赔偿的“与时俱进”应当有更多的展示。

就当下的国家赔偿制度而言,仍需“与时俱进”的至少还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应当让“精神赔偿”务实落地。虽然《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加入了精神赔偿的相应条款,最高法随后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在具体的国家赔偿事例中,除人身和财产赔偿之外,精神赔偿相应条款的执行度并不够,现实的国家赔偿中,普遍存在着“轻精神赔偿”的倾向,如此倾向需要被改变。

第二个层面则是,应当让国家赔偿体现出更多的惩罚性和追责性。追根溯源,多数国家赔偿事件的出现,都与单个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存在着联系,或者说,正是缘于部分司法人员的程序不正义,进而导致冤假错案,并带来国家赔偿的出现。国家赔偿虽然有着“国家”二字,但并不等同于全部要国家财政来埋单,否则这既是一种不公平,也难以形成威慑效应。如何让那些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也承担起国家赔偿的义务,进而倒逼良好司法生态的形成,这也是一个需要破题的方向。

回望过往,《国家赔偿法》实施已整整22年,每一次变动都可以看见司法乃至社会进步的脉络。期待在赔偿数额“与时俱进”之外,仍会有更多“与时俱进”国家赔偿制度的出现。那些受损害与侮辱者,理当得到更现代和公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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