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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欠”就要敢当 恶意欠薪企业将被曝光
2016年07月01日 08:36
【事件介绍】
人社部: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公布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6月22日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要求对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确定了社会公布的事项标准,列举了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对此类重大违法事项必须公布。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区、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作出具体规定。这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的原则一致。为加强社会公布工作的层级监督,办法规定了上级行政部门对地方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方已公布的,上级可再次公布。
《办法》明确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理情况等。
《办法》对程序性要求作出规定,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对公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依法不应公布的涉密等事项不予公布等。
关于公布频次,《办法》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还规定,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布,同时选择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实施社会公布应当依法运用本级政府社会公布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它相关平台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
曝光恶意欠薪企业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讨薪难,难于上青天。打工者“讨薪”方式各式各样,用人单位拒付薪酬理由花样百出,让围观者万般无奈。那么,讨薪之路到底要走多远,“清欠”为何进入循环不尽的怪圈?一直在舆论场中的讨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毋庸讳言,打工者采取聚集示众这类吸引眼球的方式表达讨薪诉求并不理性。但事实上,采用聚集、跳楼、堵路等极端方式讨薪,多数是劳动者在万般无奈下才想出的对策,当然,不排除有些人怀有不正当目的,劫持公众,扰乱公共秩序,借机给政府施压。对于大多数工薪族来说,稳定的工资来源是至关重要的,是基本的生活保障。辛辛苦苦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时间,结果两手空空。面对生活的压力、老板的霸道,再加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缺乏话语权的打工者只有冒着被治罪的风险,用一些过激方式去讨薪。
恶意欠薪是一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诚实信用市场原则、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社会管理的问题,又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对一般的欠薪问题,可以采取调解为主、略加惩戒的解决方式。但是,对那些恶意避责、屡劝不改的欠薪者必须施以“辣手”。
虽然恶意欠薪已纳入刑法规制,但是近年来依旧屡见不鲜,尤其是集中于年末岁尾的讨薪事件此起彼伏。从跳楼以死相逼,到各种“歪门邪道”,再到酿成一件件悲剧,这让人心寒的背后则是法律的缺失,执法的软肋。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这次人社部规定的8类要向社会公布的违法行为,对那些以身试法的违法企业来说具有足够的震慑力。
解决恶意拖欠行为,曝光只是前提,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这就需要负责劳动保障的职能部门与公务人员积极主动作为,既要“有法必依”,更要“执法必严”,在经济上加以重罚,在刑责上顶格处置,或许这样才能让违规者“改弦易辙”。
讨薪当有道。对于广大打工者来说,在遇到欠薪问题后,保留证据非常重要,将有用的信息保留作为讨薪的证据。同时,在讨薪的过程中一定要理性、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得到报酬,这是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只有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动,讨薪难题才会有拨云见日的那一天。
曝光恶意欠薪的企业只是第一步
日前,有地方的市长明确表态各县市区要把保工资置于核心位置,“必要时宁可推迟上马一些重点工程也要保证工资发放”。这笔账,算得就很实在、亲民,长远看也很“经济”。倘若地方增长一靠房子、二靠发债,老百姓的口袋鼓不起来,发展的后劲又去哪里加油呢?
所以,工资无小事,包含着“历史和道德的因素”,时刻考验着企业的价值观、政府的道德心、公众的评判力。对于恶意欠薪企业的曝光与围观,接下来必然要配合更硬的一手:比如严格执法,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劣典型,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加班费、高温补贴、就业歧视等的重点关切。
同时,另一手也要柔中带刚。比如,发挥好工会的作用,建立工资协商机制,搭建有效平台让利益相关方平心静气沟通。而对企业经营中的具体困难,政府部门也决不能袖手旁观、任其生死,当前应当着力在“降成本”上下功夫、求实效,尤其是金融信贷方面,融资成本下来几分,便容易转化为企业再分配的筹码,让劳动者的报酬更有含金量。
劳资两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治理现代化的要义之一。这个朴素的政治经济学道理适用得当,便可以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宏观经济平稳运行,赢得增长新契机。认识、适应新常态,并没有什么深奥的掉书袋,说到底就在检验治理者的“屁股坐在哪一边”。简政放权,既要列出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把该放的撒手放掉,也要列出企业的“诚信清单”,把该管的管好,该上黑名单的坚决不手软,为市场经济“逼出”更多健康细胞。
【启示与思考】
工资无小事,包含着“历史和道德的因素”,时刻考验着企业的价值观、政府的道德心、公众的评判力。
敢做,就该敢当。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是光彩事。劳资对立的跷跷板上,资本一方天然强势,再怎么说也不差这点工资。恶意欠薪、特别是对农民工血汗钱的侵吞,必须受到最大力度的回击,该围观的围观,该谴责的谴责,不仅要依法处置裁判,也要调动起全社会的舆论审判、道德抨击,如此,市场经济的天平才能重新趋于法治化平衡。
恶意欠薪是一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诚实信用市场原则、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社会管理的问题,又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对一般的欠薪问题,可以采取调解为主、略加惩戒的解决方式。但是,对那些恶意避责、屡劝不改的欠薪者必须施以“辣手”,比如严格执法,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劣典型,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加班费、高温补贴、就业歧视等的重点关切。
劳资两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治理现代化的要义之一。简政放权,既要列出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把该放的放掉,也要列出企业的“诚信清单”,把该管的管好,该上黑名单的坚决不手软,为市场经济“逼出”更多健康细胞。
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得到报酬,这是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只有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动,讨薪难题才会有拨云见日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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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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