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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律师当法官 值得期待
2016年07月06日 09:00
【事件介绍】
法官检察官可从律师中选拔
近日,中办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下称《办法》),对从律师和法学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与检察官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目前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推行,为此《办法》明确,法院、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焦点1 配偶移居国外等7种情况不得参选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有17条,其中对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和法学家提出了任职要求。
除了基本的政治要求,律师在专业方面要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对法学专家来说,要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此外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办法》明确了7种不得参加选拔的情形: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焦点2 通过选拔后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通过选拔进入立法、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律师和法学家来说,工作的变化需要他们承担什么相应的义务?
《办法》指出,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此外,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办法》规定,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解读
律师可将“权利优先”习惯带到新职务中“一直以来,律师做法官的制度和实践有限,法官和法学专家之间的交流也不足”,最高法司法办相关负责人杜传金表示,这存在收入差异、法官相关保障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但制度建设也显不足。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改变这一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从律师的角度分析称:“律师多是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其职业特点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权利。这样的职务特质符合权利时代的要求。优秀律师被公开选拔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权利优先’的职业习惯带到新的职务中去,这从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公平合理。”
律师当法官改变司法生态
《办法》在选拔资格上,确立了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等几个方面的要求;在选拔方式上,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并明确了职级及待遇的原则;在改革目标上,要求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要常态化、制度化。在中国司改的语境下,相比司法系统内的改革方案,中办印发的《办法》从政治高度确立了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意义,更加清楚地透露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方向。
从律师及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其意义并非仅在改变法官、检察官的来源、实现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更在于强化司法者的权利视角。由于从业性质的差异,律师理解和运用法律,多从权利的角度切入,其职业出发点在于保障权利,实现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这样的视角更契合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要求。以这种视角理解和运用法律,无疑使刚性的法律在实际适用时,体现出更显著的权利时代的特点。
公平正义是抽象的价值原则,在当下中国,它必须通过个案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来落地,也必须经得起个体视角的评估和丈量。在那些集中反映了中国改革深层矛盾的案件类型中,比如征地纠纷、拆迁矛盾、环保诉讼、民告官,等等,需要习惯权利优先思维且能娴熟平衡权利冲突的法官执槌。这不但有利于保护个体权利,也有助于减少一系列诸如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后遗症和社会成本,不仅是一种法治选择,同样是一种经济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上的打破壁垒,并不意味着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能自动“流入”,自动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合理流动。近两年确有法学家在法院履新,但相比之下,北京、广州等地年轻法官离职做律师的案例所掀起的舆论波澜更大,并将法官薪资福利、发展前景和法治理想实现可能性等职业“软硬件”指标带出了水面。现在的这些指标吸引法律专业毕业生尚可,用来吸引律师精英、法学专家则远远不够。要让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实现职业化,吸引一个处于“塔尖”上的人才群体,显然需要更多后续改革。
从律师和学者中选任检察官法官,打开了一扇门。一旦实现门里门外有序流动、常态流动,很可能改变检察官、法官的职业生态,甚至改变司法生态。恰恰因为“开门”展现了这种预期,除了象征意义,其实际效果更值得关注。不妨向公众公开披上法袍的律师和专家的数量,以及其中的标志性事件,为这项改革提供进度表。
吸纳律师进体制 需要后续措施跟进
法律职业之间良性互动,能够增进职业之间的理解与尊重,尤其是在整个法律圈不同群体在舆论场出现话语割裂、立场分裂、观点撕裂的现实语境中。职业之间的互融、互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各方立场的分歧乃至对立,促进共同发展。
可是,制度要照进现实,体制内要实现对体制外法律人才的吸纳,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打开吸纳之门,畅通吸纳之路;二是在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中,将不达标者排除在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让体制对体制外的人有吸引力。
事实上,近年来各级法院有过一些遴选律师当法官的尝试。遗憾的是,对于法院伸出的橄榄枝,律师们似乎并不“买账”。从实际情况看来,辞职当律师的“前法官”要比改行当法官的“前律师”多得多。这或许一方面在于法官辞职当律师,只要满了法定最低服务年限要求,随时都可以先当实习律师再转正;而律师要当法官更多需要等待偶发的遴选机会,吸纳之门并非常态开放。
另一方面,恐怕更在于在当前法律人才市场上,体制内和体制外确实存在价格剪刀差,同等能力、水平的律师比体制内的收入要高出数倍,律师在体制外还更为自由,各种约束也少很多。而对比律师与法官等职业,要说职业尊荣感和所承受压力,可谓各有千秋、各有难处。很难讲,体制对于律师一定有吸引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情形,这也将起到将不达标者排除在外的作用。
“梧桐萋萋,有凤来栖。”如今梧桐已然挺立,却似乎并未足够茂盛以普遍性地吸引凤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对法官与检察官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提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要求的落实,体制内的“梧桐”一定能够实现“有凤来仪”。
【启示与思考】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是近年来不断探索的司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作为既具备法律学养,又熟悉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才,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无疑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最“现成”的后备人才。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已经成为法律人的共识。律师与法官不应敌视,不该死磕,必须交流,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共同努力,彼此配合,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于是,工作上的互动,直至职业上的流动,成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应有内涵。
当然,真正吸引更多律师、法学专家进入法官队伍,或许还会遇到各种困难。早就有舆论指出,法官与律师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可能导致对优秀律师的吸引力不足。但若换个角度考虑,收入偏低的现实,也可能起到正向的筛选作用,即只有那些对法律抱有真诚信仰的律师,才会放弃优渥的律师收入转入法官队伍。在以往的地方试点中,这样的筛选已经起到作用。
为更好地落实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这一规定,实现预期司法改革目标,需要切实践行司法改革相关制度,解决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要贯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提高法官、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依法保障其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此外,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与社会地位,培育全体社会成员崇德尚法的行为习惯,营造出广泛尊重司法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将进一步得以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也会进一步得到完善,法官的尊荣感将真正树立并得以强化。正如网上流传甚广的一句话:“我愿意成为你,是律师对法官最大的尊重”,也如《论语》所言“近者悦,远者来”,律师当法官则可成为执业律师的崇高愿望与追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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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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