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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打假”乱象 更需要法律严打

2016年07月27日 09:11

 

【事件介绍】

北京“打假人”超市调包求索赔 名企每年发数万封口费

6月26日,如常的日子,一男子走进了通州一家超市。

“给我拿条烟。”

“你要什么烟?”

“中华的。”

就在店主转身找钱时,男子从怀里掏出一条一模一样的烟,熟练而迅速地做了调换。

“西凤酒给我拿一瓶,拿一瓶西凤。”

“这些230。”

“要230?”

男子表现出对价格的不满,拿回钱,离开超市。

这是通州超市行业协会会长陈辉(化名)提供给重案组37号的一段视频。掉包者正是近期频繁出现在北京各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他们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

数年内,活跃于北京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已形成了一个江湖。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的“新消法”实施一年后,2015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期增长了10.3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最大。

在严格遵守法律的职业打假行为之外,采用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方式进行敲诈的案例屡见不鲜。合法打假的崛起,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的作用,而其中乱象,又激起了新的矛盾,导致了超市群体与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对立。

一位打假人表示,现在恶意打假越来越多,因为有利可图。

谁是“恶意打假人”?

报道使用了一个概念——“恶意打假人”。提出概念的好处是可以对复杂的现象进行概括,让人们把握某些特点。但是在“恶意打假人”的概念提出之后,有必要对这个概念进行精准“画像”。否则,人们就会在标签化思维的作用下,将恶意打假与合法的职业打假混为一谈,甚至认为“新消法”助长了“恶意打假”。

想要对“恶意打假人”准确画像,必须弄清所谓“恶意”是道德层面的界定,还是法律层面的判定。职业打假人认为自己知假买假是一种合法举动,索赔是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制假卖假者的打击,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恶意;但对被索赔者来说,知假买假者是钻法律的空子,借机敲诈勒索。显然,两者在道德层面难以达成共识的。而在法律层面上,这个问题变得相对简单——只有主动的违法行为才能被认为具有实际恶意。

 

同时,必须明确区分打假和敲诈。从结果看,两者的确有相同之处,都是以手中的假货进行索赔。但是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假货来自商家的售卖,打假人只是知假买假并以此索赔,不存在敲诈行为;而后者为了达成索赔目的,不惜人为制造“假货”,并以各种非法手段“索赔”,其性质不属于传统表述中的打假。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让人分不清打假还是敲诈。

在假货泛滥而维权成本较高的背景下,必须承认职业打假人有其存在的价值。当然,确实有一部分人以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所以,必须对含义模糊的“恶意打假人”进行精准画像。所谓的打假到底是合法的维权还是敲诈勒索?这关系到社会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公正评价。

恶意打假行为已涉嫌违法

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却对职业打假拍手称快。那么,对于职业打假人究竟应该扶持还是打击?依笔者看,只要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已经不属于职业打假范畴,而是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所以,看待此类恶意打假,我们必须要把这种行为与职业打假区分开来,不能让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无辜背上黑锅。

首先,恶意打假行为涉嫌违法,职业打假行为则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从报道的细节可以看到,恶意打假者偷用假货掉包真货,利用非法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过程已经涉嫌了盗窃;而在此之后,恶意打假者又以买到假货的名义逼迫店家付出高额赔偿,此行为则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与之相反,职业打假人虽然知假买假,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但也从未规定不许知假买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可以说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越界。

其次,恶意打假手段恶劣,完全没有正义性可言,而职业打假虽然也以谋利为目的,但其客观上对商家售假等行为形成了打击压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伸张消费者权益。在恶意打假中,打假者采用掉包等方式进行所谓打假,令没有售假等行为的商家遭受损失,不仅其自身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丝毫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改善。这种建立在违法基础上,对商家及消费者毫无益处的行为,理应人人喊打。职业打假则不然,其打击对象为那些售假的商家,这些商家的行为本身对消费者造成了潜在危害,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能使商家有所收敛或更好地保证质量,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有益的,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正义性。

恶意打假者涉嫌“先盗窃,后勒索”,其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职业打假人的范畴,演变为赤裸裸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绝不能姑息纵容这种披着职业打假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依法予以打击。而对于真正的职业打假人,舆论不能让其因此背上黑锅,导致职业打假行为受阻。毕竟,在相关监管体系彻底完善以前,职业打假人仍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可以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一定的正面作用。

 

【启示与思考】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是这项旨在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让一度饱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拥有了合法地位。

按说,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真正购买到问题商品都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资格,并不能以“知假买假”而剥夺其投诉索赔资格,知假买假同样也是对市场的一种监督形式,最高法的这项规定对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利益无疑具有跨时代的进步意义。

然而就是这么一项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带有对出售问题商品商家“惩罚式赔偿”的规定,却被某些同样无良的恶意打假人钻了空子。一定程度上说,恶意打假已经越来越规模化、链条化和“专业”化,让商家防不胜防。换言之,正因为恶意打假者容易得手,才有越来越多的人恶意打假。也正因为他们获利甚丰,又无需承担什么风险,他们才会“前赴后继”。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恶意打假者的行为与法治背道而行,任何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允许恶意打假者大行其道,但也不能因为有恶意打假者,就否定了整个职业打假人存在。

对于商家来说,一方面不能售假,不让打假者抓住把柄。同时,应该注重防范,善于维权,一旦发现有人恶意打假,就注意收集证据,及时报警。

希望市场监管和行政司法等执法部门,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明辨是非,对于蓄意栽赃、掉包等“恶意打假”并以此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法律既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必须保障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只有共同严厉打击这种“恶意打假”犯罪,最终才能实现消费者与商家的互信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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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727/9013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