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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问责 彰显全面从严治党决心
2016年07月29日 09:10
【事件介绍】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问责工作从此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以案释纪 《条例》高压线触不得
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条例》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列入问责情形,表明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只有拿出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坚决扎实推进下去。
加强党的领导强化 担当敢于亮剑
【案例】2016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
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 扼牢权力“任性的手”
【案例】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花费100余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中的问责对象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问题。
用问责把责任压下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案例】搞“好人主义”,爱惜“羽毛”,最终酿成恶果。当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顾虑班子团结,出于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爱惜“羽毛”等心理,处理问题时失之于宽松软,其实质是为官不为,“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
把纪律挺在前面 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案例】660万元、1552万元,这是河南省新乡市两名厅级干部的受贿金额。包养情妇,长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并生育一儿一女,涉嫌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这是该市另一名厅级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
新乡市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在新乡市领导班子换届期间,向上级组织推荐3人并均得到重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领导职务。
【启示与思考】
这次公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以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名义审议通过的,相较于以前两办的发文,级别更高。单从这点,就足以说明,中央对于问责追责的重视。除此之外,这次的《条例》的主要对象是党组织,具体而言就是党委和纪委,其次才是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换言之,《条例》的问责既要问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要问纪委的监督责任,同时还要问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这样的问责全覆盖,无疑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再一张生动写真。
正是因为这次新出台的《条例》具备这些亮点,所以《条例》一经公布,就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成为网民热议的焦点之一。从媒体的报道程度以及网民的讨论热度来看,《条例》的颁布确实可以称得上一件大事。但是,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能否在现实的操作中迸发出预想的力量,还需制定相应的措施,打造一套“组合拳”作为保障。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再好再严厉的问责条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作为支撑,那么问责不过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丝毫意义可言。因此,各地地方政府,各个机关单位,必须及时学习《条例》,并且在工作中身体力行的践行,尤其是党委和纪委,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此为其一。
其二,对《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条例》虽好,但是也不能指望条例一颁布,就能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各地免不了会出现抵触、扭曲条例等情况,对此,就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监督,杜绝类似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监督机制的建立,不是一味地架屋叠床,而是综合运用现有的监督体制,进行有机地整合。
只有当《条例》的严格,遇到强有力地贯彻执行,再配上科学灵活的监督机制,才能打出一套完整的全面治党的“组合拳”。希望,在这套“组合拳”的作用下,能够唤醒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激发党的活力,永葆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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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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