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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法化折射监管新思路

2016年08月03日 10:16

 

【事件介绍】

网约车“合法化身份”被明确锚定差异化错位经营

经过长达9个月的修改期,《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日终于“靴子落地”。新政于1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意味着经历多年“野蛮生长”的网络约车运营将有规可循。

网约车获“合法化标签”

根据新规,网约车合法化身份得到了明确。《暂行办法》规定,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此外,备受瞩目的私家车网络约车运营问题在《暂行办法》中也得到了明确。根据规定,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三项条件的车辆,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会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上述规定对网络车辆做出了严格的界定,“原来行业混乱的原因之一便是私家车的随便介入,没有主管部门的审批,没有运营资质,现在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实施内容做出了多处修改,其中备受瞩目的“8年强制报废”要求变更成“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专家表示,上述修改将减少兼职司机进入网约车平台的顾虑,比起修改前的征求意见稿来说,对网约车的限制程度有所降低,有利于新兴业态的发展。

近年来,一些恶性安全服务不时曝光,乘客被专车司机恐吓甚至殴打的事件时有发生,乘客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如何规范网约车驾驶人员行为和资质受到普遍关注。

对此,新政明确规定了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需满足的条件,并指出,监管部门需根据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此外,新政要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在正式版本中变更为“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由于网约车具有特殊情况,有一些是兼职的、灵活用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多采用了灵活用工的处理方法”。

新规强调差异化经营

近年来,网络约租车在中国市场迅猛发展。据统计,目前单日成交量已经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专车服务。

硬币总有正反面,新兴事物的井喷式发展往往伴随着监管难题。刘小明指出,网约车的发展改善了百姓乘车的体验和出行服务,但同样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比如由谁来负担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漏风险比较高等。

因此,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那么,新规对于网约车市场、网络运营平台和乘客出行将产生哪些实际影响呢?

在程会强看来,新规一方面能起到规范行业运营、提升管理水平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满足公众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全面发展。

他特别指出,新政对网约车平台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原来只是信息平台,现在要求它既是信息平台,又是运行平台,同时也是责任主体,这对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都有很好的保障。”

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副教授黄少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重点强调了管理办法中“差异化经营、错位经营”的表述。“如果把网络约出租车理解为面向高端客户的服务的话,传统出租车则将更多面向普通大众,这在短时间之内可以尽量减少因为新业态的出现造成的对于传统业态的冲击”,黄少卿说。

他特别提到新政中对于网约车平台“不能够低于成本运营”的规定。黄少卿表示,如果这条能够落实下来,两种业态的相互冲击在短时间之内就能缓解,从长远角度来讲,两种业态是能够形成一种分工有序的发展和竞争状态的。另一个角度讲,这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城市消费者打车难、出行难的实际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网约车平台企业在文件出台后纷纷发出声明。以B2C模式运营的神州专车表示,新政体现了国家鼓励创新、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和思路。文件的出台,对于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而以C2C模式运营的中国优步则称,新政出台使我国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首个颁布此类全国性法规的国家。网约车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的选择,该暂行办法的颁布顺应了科技创新的趋势,将平台纳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标志着网约车行业正式踏入了规范健康发展的新征程。

 

网约车合法的治理逻辑

人们已经尝到了网约车的甜头。一部分人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另一部分人摆脱了打车难的苦恼,享受着随叫随到的便利,与以往比较还经济实惠些。好的东西自然会受到青睐,网约车是科技创新带来的一种新型市场行为,但它在较短时间内就赢得市场,这是民意所向,市场规律使然。

然而,网约车始终没有站稳脚跟,面临被禁止、被追责的风险。很多出租车司机抱怨它们是“野路子”,有关部门也对网约车的运营资质、安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担心这会干扰市场秩序。

关于网约车要不要合法的争议,实质上是治理思维的差异。我们既可以将其视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基础内容,也可以看作是社会民生领域内的一项重点工程。前者的一个重要思路在于如何看待某些行业领域的现有格局乃至垄断局面,是否需要稳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看不见的手”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后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更好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特别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惠及每一个人,这需要政府部门有所作为。我们既要避免走错路,也要防止不敢闯。上世纪90年代,小平同志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这被视为人们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今天依然适用。从历史看,从长远看,网约车合法就是一个鲜活事例。

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就像高铁对于普通列车,网购对于实体店,快递对于邮政,让人们在生活中多了一种选择。今天网约车对于出租车,就有很多和它们的相似之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只是一个开端,规范小客车营运市场发展任重道远。未来网约平台可能会越来越多,网约车队伍也会越来越长,审核登记、安全监管以及可能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应予以足够重视,出租车行业及其运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转型恐怕也会提上日程。为了让网约车给社会公众带来更多更优质的“获得感”,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亟须跟进,确保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网约车新规,实现多方共赢

随着人类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民的生活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现代是信息时代,也就催生了新事物、新行业、新领域。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上能够方便快捷的购物、卖物等各种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活动,而人民越来越享受互联网给人民带来的便捷,网约车行业也就随之发展壮大了,在给市民提供良好服务体验的同时,也给出租汽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网约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在给出租车市场带来冲击的同时,实质上也带来了改革增量,为破除出租车市场的利益篱笆,提升服务水平带来了可能。从这个角度看,顺应市场,给网约车一个合法出生证明,在政策面应及早明确。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虽然网约车在市场上受到广泛欢迎,但无法取代出租车对城市公交体系的补充功能。

网约车新规出台,规范了经营权管理制度、承包经营方式,建立份子钱的集体协商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经营模式,明确在新老业态当中,网约车和巡游车要实施错位经营,也是力促公平,希望二者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实现双方共赢。

同时,规范网约车辆以及人员的准入、平台的准入、价格机制、报废、税费缴纳等等方面都要规范,明确平台企业为承运人后,可以厘清运输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乘客安全性也得到规范,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达到乘客出行便捷,网约车和出租车公平竞争,用服务赢得老百姓,赢得各自的发展,从而达到网约车、出租车与乘客的多方共赢。

 

【启示与思考】

改革,必须要从针对出租车业态及其所存在问题、利益症结出发,科学精准发力。首先,是要重新认清出租车形式的当前地位与作用。出租车无论哪种形式,与公交、地铁等交通方式相比,其个性化、特殊化突出,其公共交通属性虽有但已很低。

其次,出租车市场必须,也可以做到开放,允许符合标准前提下的行业从业者自由出入,让市场而非政府去决定,特定城市特定期间内的出租车数量。传统巡游出租车拒客等乱象大都源于此。从“黑车”到网约车,更多是捡起,而非抢占巡游出租车的市场。

一部利益攸关的法规,能赢得市场满堂彩般的赞誉——这在价值多元、博弈繁复的当下,确实是难得的“好声音”。网约车新政的最后一只靴子落地了,业界欢欣鼓舞,司机踌躇满志,市民点赞称道,这种同频共振的情绪,恰恰是对制度理性最好的回应。

网约车在全球的命途多舛,遭遇传统市场业态的不满和抗议。中国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并推出了此部关于互联网+、分享经济立法和正名的法规。网约车有了“准生证”,分享经济有望满血复活。

当然,点赞网约车新政的“好声音”,恐怕还要从两个层面解读:一是这点赞声,是提醒网约车市场遵纪守法,在新政下合法运营;二是也寄望地方管理部门禁绝各种设坎寻租,而是真正推动良法善治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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