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经典案例 法治经纬

期待“好人法” 让好人不再难做

2016年08月05日 11:42

 

【事件介绍】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通过

紧急救护致损害 市民不担责

7月29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首次将社会急救纳入适用,保留了此前引发关注的“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提法。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此次立法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 

《条例》不仅依法保护好人,而且从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个方面予以规范。

社会急救

《条例》就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

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 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

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 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院前急救

《条例》针对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使用救护车 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违法使用“120”等标志图案、虚假急救呼叫以及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车辆使用“120”等 标志图案的,由卫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院内急救

《条例》强调首诊负责制,规定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急救过失免责 更好呵护爱心

“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将这点写入《条例》太有必要了。这解除了很多人在参与急救医疗服务上的后顾之忧,让市民参与医疗急救服务更及时、更专心,进而不断提高现场施救的效率。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好人得好报”将会有更多法治保障。《条例》的出现就是上海市基于现实考量而采取的强力举措。可以预见,在《条例》 相关规定的保证之下,人们参与急救医疗救助会更有底气、更有信心。特别是市民参与急救造成过失可免责的法律规定,更有着非凡的意义。

一方面,这有利于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良好氛围。在“老人摔倒后到底该不该扶”“有人落水后该不该救”这些问题没有得出确切结论,且社会上屡有伤害爱心、亵渎爱心事件出现的情况下,一些人对参与急救医疗救助的确有着不小的担心。而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免责规定,无疑给很多人吃了颗定心丸,能够鼓励更多的人该出手时就出手,积极参与到一些急救医疗服务当中来。

另一方面,这有利于呵护爱心,维护正义。“碰瓷”也好,急救中冤枉施救人也罢,到头来,受伤的都是爱心。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这也损害了施救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共秩序。而有了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必要的免责规定的保护,自会减少爱心受伤的几率,维护社会正义。

“好人法”起效 “好人术”是关键

当一个人发生紧急情况,亟待他人现场救援时,法律供给也许不是唯一需求,甚至还不是第一需求。“好人法”只在救人的法律责任豁免上着力,旨在缓解施救者免于被讹诈的恐惧。然而这还不够,紧急现场救护不能光凭一颗热心,也不是有“好人免责条款”就行,还要有“好人术”——急救知识与技能,这才是最迫切、最重要的。

论急救水平,问题也许比法律保障不足更尖锐。目前,国内急救知识普及率不足2%,心肺复苏抢救成功率还不到1%,配备自动除颤仪等公共急救设备的地方更是少之又少。关于紧急救助,医学上有“黄金四分 钟”之说,大致意思是说,突发疾病后前4分钟的急救行为至关重要。要想挽救患者的生命,仅凭普通市民见义勇为的热情显然远远不够,关键在于施救者是否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而这恰恰是当下普遍欠缺的。

现实而言,国内急救培训仍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缺乏制度支撑、系统性不足、社会普及率偏低、培训经费短缺、 社会化培训费用较高等等现象,导致公众认知不足。去年“世界急救日”前夕,媒体曾做调查,结果大多数受访者选择将急救任务留给专业人士,理由是“缺乏急救知识和对自己的急救知识不确信”。

急救培训与实施,涉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提升到法律法规高度予以规范,必须完善制度环境,这是活动得以长期、深入开展的基础性保障。譬如,从法律法规层面厘定公民参与培训与施救的义务、保护施救者的权益等;制定我国急救培训教材及定期更新制度;建立证书效期制、重复培训制度及长期稳定的培训基地;明确培训经费来源以及政府、单位、个人的摊分比例等。法律用以明确地位,制度保障纳入正轨,急救培训才有所依托,告别散点状态。

对公众进行急救培训,是一种补救措施,根本出路还在于从小开始的系统化甚至是终身教育。根据儿童发育特点设计、开展急救教育,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最终内化成为他们的一种人生技能。天有不测之风云,现代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意外随时可能发生。遇到意外时,不要将全部希望寄托于专业人士,学点急救知识与技术, 对他人、对自己都是一件好事。

“好人法”是在为道德托底

近些年来,“老人倒了扶不扶”这个“中国式难题”一直备受争议。扶了,被讹咋办?不扶,良心受谴责。事实也表明,不少好人“很受伤”。

人们常说,法律的事情归法律,道德的事情归道德。这话本身没错,但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又表明:道德往往需要法律来托底。如果发生道德受损的现象,就需要法律“站出来”明辨是非,主持正义。这恐怕正是“好人法”甫一公布,就广受好评的原因所在。

上海的这部“好人法”亮点很多,最亮处当属“紧急救护受法律保护”这项内容,对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并强调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可以消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是在为道德托底。在上海人大对“好人法”草案的调查问卷中,对于“急救不担责”的民调显示,参与调查的超九成网友选择了“支持”。可见,“好人法”符合公众期待。

有人认为,“好人法”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也有人认为,与其立法保护好人,不如培养更多急救人员和完善公共场合急救设施。即便如此,也不必太过苛求,毕竟“好人法”是针对见义勇为者而设,目的是让更多人敢于对急需救助者伸出援手。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好人法”迈出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第一步,为道德托了底,作用和意义不可小觑。

 

【启示与思考】

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用法律来给好人撑腰,这是我国立法的重要进步,特别是在经历了诸多好人被讹的案例后,“好人法”确实很有必要。但是,“好人法”究竟能否成为好人的“通行证”,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一方面,我们不能高估了“好人法”的威力,更不能陷入片面的“立法万能”误区。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哪怕“好人法”降低了做好人的成本,打消了救人行为的一切后顾之忧,但现阶段也不可能强制人们主动做出救人行为。另一方面,许多人所理解的“好人法”,就是“好心人施救一律免责”,这其实是一种误区。“好人法”应该是保护采取“合适的措施”的救助者,提供100%的免责保护,就存在法律被利用的风险。有专家就提出一种假设,“一人驾车撞伤一行人,下车假装提供救助,实际上故意弄死被撞者,然后谎称不是自己车撞的,是路过做好事。”显然,类似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出台“好人法”只是第一步,细化配套相关制度措施,使“好人法”的善意在有效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释放才是目标。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以法律来促进“好人有好报”价值观的弘扬,让社会道德回归自然,促进互帮互爱的社会主义道德蔚然成风。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好人法”虽是上海制定的,但是很值得各地学习借鉴。因为急救医疗服务不仅关系到百姓生命与健康,而且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各地借鉴上海的经验,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本地区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只有法律做后盾,才能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让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的行为蔚然成风。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805/9034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