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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民告官 能见官”成为新常态

2016年08月26日 13:57

 

最高法:“民告官”案官员不出庭可建议严处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民告官”案件中官方的出庭应诉问题一直受到关注。8月1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法院可以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官方对于“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问题已有不少规定。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但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当前行政机关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解读1

法院变相拖延、拒绝立案?

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纪处理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做好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工作。

法院方面,最高法要求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解读2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案件?

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民告官”案件受到领导干部干预怎么办?对此,《通知》指出,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解读3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应诉?

法院可建议任免机关严肃处理

对于应该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最高法在通知中进行了细化,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在此前国办《意见》的基础上,最高法进一步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让官员应诉不再是新闻

“民告官,难见官”,这是行政诉讼中的常见现象。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明确规定,不仅有助于诉讼审理,更有助于激发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形成示范引领效应。一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就积累于每一起司法案件传递出的公平正义中。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显现了权力机关与普通百姓平等对话的姿态,也是在以看得见的方式证明:没有法外之人,也没有法外之“官”。应答与辩护,同样是一个权力行使接受法律检验的过程:胜诉了,让人知道法律的界限所在;败诉了,则可倒逼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当然,将人硬“架”上法庭也并非这一规定的本意,以此引导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才是初衷。细数起来,负责人应诉并非新鲜事,此前一些地方的探索效果不彰,让政策善意无处安放,原因恐怕绕不开两点:一是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放不下架子,认为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出庭应诉的能力,只好做一只“埋头鸵鸟”。如今,前有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后有最高法的详细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想“躲猫猫”是不行了,必须及时解开思想扣子,练好“应诉”这门硬功夫。在法治社会,打官司不丢人,“民告官”不意味着官民对立,而是说明公权力在行使中出了问题,诉讼何尝不是一次政府与群众的有益互动?

也要看到,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更多是破解当前“民告官,难见官”现象的应时之举。倘若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真正成熟起来,认真对待每一起诉讼,至于究竟是“一把手”出庭,还是“二把手”出庭,抑或是普通工作人员出庭,都没有本质差别。行政机关的工作庞杂繁复,老百姓的诉求五花八门,倘若每起诉讼都要负责人应诉,恐怕再多领导干部也不够用。看待这份新政,我们还得多一份平和与理性。

行政诉讼“能见官”只是个开始, 随着改革举措的不断出台,司法工作必将愈发完善。等到“一把手”出庭不再是新闻,不再影响人们对司法与行政机关的信任时,法治就真正大步前进了。

“民告官”有法又有罚依法行政再迈一步 

行政诉讼,被人们通俗地称为“民告官”。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是长久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或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惯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确为法律义务,其目的就是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而此次最高法发文明确“民告官”案官员不出庭可建议严处,再次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民告官”不但有法,还有罚。《通知》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同时也有利于彰显行政机关勇于接受监督、敢于承担责任的良好形象。

当然,对于“民告官”案件,能否“见官”并非关键,老百姓真正关心的是行政机关对案件是否重视、法院对案件的处理能否不受干扰。但如果越来越多的国家部委及其他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公权力以行政诉讼中有序、谦抑和文明的形象进入人们视野,正是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实施一年多,施行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普遍增强,出庭应诉能力普遍提升,出庭应诉率较之以往明显提高。全国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稳步上升。上海市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759人(次),同比上一年上升67.2%;山东省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637人(次),同比增长4倍。各地出庭应诉负责人的级别也相应有所提高。

回顾行政审判的历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浙江一个农民把县政府告上法院,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新闻。而现在,国务院各个部门基本上都当过被告,有的当被告已经成为‘家常便饭’,还有的因为败诉的案件,改变了相关的行政决策和执法机制。这就是法治建设的进步。”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深入实施,希望各级政府部门会逐渐转变观念,不再把“民告官”视为对立面、避之不及,而是以一种更开放的心态积极面对,把它当作是政府与公民沟通的有效平台,把握好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与平衡,切切实实地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这才是人们的最终期许。

 

如果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对“民告官”立案难的破解,而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是对“民告官”案难见官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约束和规范。

“告官见官”,让民和官一起平等地处在法治规约之下,平等的对话,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对行政违法问题进行及时纠错,维护法治政府的形象,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有利于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官员出庭应诉百姓状告,其本身应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就是要尊从一切依法办事。官员亲自出庭应诉恰恰体现依法办事精神。不仅给百姓树立起守法的示范,也为百姓提供了平等对话交流的平台,加深官民互信,缓释“官民矛盾”,同时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增强法治意识和对自己在履行权力过程中的约束,有助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告官”不能止于“见官”。一方面要加大对行政机关的普法宣传力度,提高阳光执法力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另一方面,面对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以端正的态度接受法律的检验,绝不“心生怨怼”。只有正确面对,才能让法治的空气融入每一个人的心中,才能让社会更加纯净清明,才能展现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民告官就是老百姓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这说明老百姓对全面依法治国,对政府依法行政,对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充满了信心,其本身就是推进法治的一大进步。作为官员更应满足法之精神,切不可磨灭老百姓的这份热情和信心。因此,作为官员特别是一把手出庭应诉老百姓的状告应成为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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