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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睿恒:国家主权统一乃是宪法的第一要义
2016年08月29日 14:05
编辑同志:
您好。曾在一本书上看到托克维尔有一个观点,意思是说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而得到解决。意即美国的宪法设计十分完美,任何政治难题都能在宪法框架下找到一个和平、理性的解决渠道。对此,我心存疑惑,不知是否真是这样。能否请专家给予分析。谢谢!
海淀读者 润和
本刊约请南京大学历史学系助理研究员王睿恒作答
1861年爆发的南北战争,以极为惨烈的方式解决了美国建国以来一直难解的宪政问题:奴隶制的存废和美国联邦制的性质。林肯以捍卫联邦生存为理由参战,最终不仅维护了联邦主权至上的原则,还打破了奴隶制的枷锁,重塑了美国的宪政秩序。可以说内战之后,美国才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内制度的统一,开启了经济繁荣的快速通道。然而,这场现代战争的代价也是极为惨重的,62万人战死沙场,无数家园遭到焚毁。追根溯源,这场战争的伏笔在美国独立之初即已埋下。
1787年美国宪法给南北战争埋下了祸根,奴隶制的存废和联邦主权与州权的关系成为争论焦点
1787年美国宪法被后人誉为“人类大脑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设计”,实际上其本身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北美独立战争胜利后,13个殖民地在《邦联条例》的基础上结成松散的政治联盟。但是邦联国会的权力极为有限,本身并无执行机构,税收、征兵和发行纸币等实权都掌握在州政府手中,因此面对经济萧条、政治动荡、外敌威胁等等问题,邦联国会应对乏力,导致谢斯起义的发生。这引起美国政治精英们的高度重视。1787年,为了弥补邦联的缺陷,各州代表经过4个月的激烈辩论和政治协商,拟定《宪法草案》,决定以一个更为集权的联邦政府取代邦联国会。但是《宪法草案》必须得到13个州中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为了让新宪法顺利通过,宪法制定者不得不在部分条款中做出妥协。
首先,奴隶制问题隐含在三大宪法条款中。在南方蓄奴州的强烈要求下,宪法不仅规定了逃奴遣返原则,还将奴隶算作五分之三自由人口,扩大了南部州在众议院的政治代表权。它还规定国会不得在1808年前禁止奴隶贸易,以保证奴隶人口的早期增长。宪法中的这三大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谈及“奴隶制”,却将奴隶视为个人私产,以含蓄的方式同意和支持了奴隶制的扩张,为未来南北的争端埋下祸根。
其次,宪法规定美国联邦的性质为双重主权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享主权。《联邦党人文集》被誉为“美国宪法的权威阐释”,麦迪逊在他所写的第三十九篇中曾对宪法设计的政体性质做出详细解释,认为“拟定中的宪法严格来说既不是一部国家(nation)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confederation)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也就是说,新生政权的政体性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联邦制,而是联邦制和单一制的混合体,具有联邦主权和州权两个并存的主权。宪法中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做出了详细限定,除此之外,全归州政府管理。但事实上,宪法的规定不可能尽善尽美,由于一些条文措辞含糊,导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并不清晰。特别是宪法中没有说明,13个州结成联邦后是否还有权退出联邦,也没有规定联邦主权与州主权到底孰高孰低,这就成为南北争论的另一焦点。
内战前南北截然对立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已经造成美国社会实际上的分裂
内战爆发前,这两大宪政问题就已存在多年,但是并未危及联邦的生存。在宪政框架内,南北各州就奴隶制问题达成了一系列的妥协,如“1820年密苏里妥协”和“1850年大妥协”。但是,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北部的自由劳动制与南部的奴隶制逐渐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经济与社会体制,造成美国社会实际上的分裂。特别是随着西进运动的大规模推进,能否在新获得领土上扩大奴隶制的范围变成南北双方争论的焦点,这直接关乎参议院中蓄奴州与自由州的代表比例,换句话来说,关系到未来美国政治的决定权,因此双方妥协的余地越来越小。1860年,反对奴隶制的共和党候选人亚伯拉罕·林肯当选美国总统,成为南北战争爆发的导火索。
环顾1860年代的国际社会,废奴运动风起云涌,奴隶制作为一种不道德的、反人性的制度被绝大多数国家废弃。英国和英属殖民地早在1833年就废除了奴隶制,时至内战前,整个西半球只有巴西、古巴和美国蓄奴州仍然存在这种野蛮制度,这是自诩自由灯塔的美国抹不去的污点。但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南部奴隶主依旧热衷于扩大奴隶制的范围。他们认为林肯的当选必将限制奴隶制的扩张,成为南部经济发展的枷锁。与其坐以待毙,南部七州选择退出联邦,于1861年结成新的“美利坚邦联”。
林肯主张“联邦的存在先于宪法”,南部退出联邦的行动是叛乱行为
那么,南部各州是否有权擅自退出联邦呢?关于这一问题,美国国内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南部州权派看来,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既然最初的十三州有权自愿结成联邦,将一部分主权让渡给联邦政府,那么现在就有权自愿退出联邦,收回曾经让渡出去的主权。更何况宪法并没有阻止他们这样去做。但是在林肯看来,南部退出联邦的举动是不合法的,因为“联邦的存在先于宪法”,十三州联盟自1774年大陆会议签署《联合条例》时诞生,1787年宪法只是为了组建“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因此联邦一旦成立,就不可分解,各州也无权退出。但是,林肯的这些解释尚不足以给他充分的宪政权力来发动征服南部的战争,直到南部邦联打响了美国内战的第一枪。
内战爆发后,林肯迅速以镇压南部“叛乱”、维护联邦统一的名义召集军队,并获得战时一系列的总统特权。他坚持南部退出联邦的行动是个别人的叛乱行为,所以根据宪法,总统有权对反叛者进行镇压。林肯个人坚决反对奴隶制,但是此时限制奴隶制并不是他应战的理由。废除奴隶制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宪政问题、政治问题和军事问题。战时还有四个位于南北交界的蓄奴州依旧留在联邦之内,边界州的奴隶作为奴隶主的合法私产,依旧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因此,为了不激怒边界州,林肯宣战的目的不是为了解放奴隶,而是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他的这种态度明白无误地反映在给报刊编辑霍勒斯·格里利的回信中,他说:“我的最高目标是挽救联盟,而不是拯救或毁灭奴隶制。假如我一个奴隶都不解放,就能挽救联邦,我会这样做;如果为了挽救联邦,我们必须解放所有的黑奴,我也会这样做;另外,假如为了挽救联邦,我们必须解放一部分黑奴,不碰其他的,我同样会这样做。”
《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主观上并非以彻底废除奴隶制为初衷
但是在战争初始,由于准备不足,北方一直处于下风,解放奴隶逐渐成为赢得战争的一种军事必须。南方奴隶主利用奴隶修葺工事、运送弹药和提供粮食供给,帮助他们打一场扩大奴隶制的战争。而奴隶们利用战争的机会,开始向北方逃亡。用历史学家芭芭拉·菲尔兹的话来说,“奴隶用自己的逃跑开始了自我解放的行动”。但是,面对洪水般涌向联邦阵营的逃奴,如何处置他们成为难题。一些联邦军官开始擅自宣布叛军奴隶获得自由,并利用他们为北方军队效力。国会也开始不断向林肯施压。在这种情况下,林肯最终做出了解放奴隶的决定。
随后,林肯颁布了《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在充满争议的宪政合法性问题上,声明中解释说“我深信此举是一个正义的行动,根据军事需要得到宪法授权,我诉求人类良知的判断和万能上帝的恩典”。文中援引了1862年国会通过的《敌产没收法》,利用宪法赋予美国总统在战争时期的特殊权力,以美国陆、海军总司令的身份下达军事命令的方式,将废除奴隶制这一宪法修正程序变成了一种军事措施。可见林肯政府在此动用了几乎所有可以为《宣言》树立合法性的力量。但是,《宣言》只是宣布反叛奴隶主的奴隶将作为敌产没收,并得到自由。站在联邦一边的边界州内还有80多万奴隶,没有因此获得解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彻底废除奴隶制并不是《宣言》的初衷,主观上它并没有改变内战的性质。
但是,《宣言》一经颁布,蓄奴州和边界州的奴隶都开始进行自我解放,宣言中赋予解放奴隶的道德力量、人类良知和宗教力量,都为奴隶的彻底解放提供了依据。因此在客观效果上,《宣言》不仅扭转了战局,还丰富了南北战争的成果,使得内战既成为一场维护联邦统一的战争,又成为一场解放奴隶的战争。
最终,南北内战以联邦的胜利画上句号。这场起因于宪政问题的战争,经过血与火的洗礼,重新塑造了美国的宪政秩序。《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和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彻底废除了奴隶制,消灭了美国宪法中的污点;而内战胜利的果实打击了州权至上理论的信奉者,建立起联邦主权的最高权威。州可以擅自退出联邦的权力被彻底否定,州权凌驾于联邦主权之上的理论也被战争埋葬。联邦政府的权力在战争中得到扩张,公民也在战争中建立了对联邦政府的忠诚。从此之后,美国公民首先是联邦公民,其次才是州公民。州权成为联邦主权的附属,美国从一个州权强大的松散联邦变成一个联邦权力至上的民族国家,并消除了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奴隶制,为其成长为世界强国打下坚实基础。
美国内战的爆发表明,1787年宪法所确定的宪法机制实质上归于无效了。很多人推崇托克维尔的一个观点,说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而得到解决。但南北战争恰恰提供了一个反例,即面对涉及主权统一、领土分裂的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即使被奉为宪政民主典范的美国,也没能在宪法框架下找到一个和平、理性的解决渠道。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国家的主权统一乃是宪法的第一要义,因为如果国家面临分裂解体,再好的宪法和制度设计也会因无法落实而沦为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829/9075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