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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保障房真正成为群众的“暖心房”

2016年09月19日 08:41

 

骗住保障房成“顽疾”

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的《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去年有5.89万户家庭隐瞒收入、住房等信息通过审核或应退出未退出,违规享受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6046.25万元、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售)3.77万套,6544套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或用于单位办公、对外出租经营等。

建设保障房,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绝不能让最应该入住的中低收入者被挡在门外。如何有效堵住保障房分配准入、公示、管理、退出等环节的漏洞,确保这一民生政策扎实落地?

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一环,主要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其中租赁型保障房,又称公租房,国家给保障对象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出售型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售价低于市场价格,转卖时需满足一定条件以弥补价差。

保障房分配、使用不合规现象并非个例,已成为年年禁止、年年复发的“顽疾”。“十二五”期间,我国共建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4013万套,有上亿群众迁入新居。但这之中,也混入了骗房、骗补者,违规占用住房保障公共资源,并从中获利。审计数据表明,2015年贵州省共有1238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559套,安徽省违规分配保障性住房1899套,湖南省湘乡等32个县市1446户保障对象未按规定及时退出,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464套,违规领取货币补贴146.03万元。

除了个人对个人的私下违规转租,有的保障房还被出租、出售给社会机构使用。如湖北省荆门市112套公共租赁住房被县经济开发区和招商引资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等用作临时办公用房;山东省潍坊市40套公共租赁住房被整体出租给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类似的问题被审计署一一点出,要求整改。

套利有空间,违规成本低

制度的不完善为套利提供了可能。一方面,《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还在立法过程中,尚未出台。“目前对于骗房骗补行为处罚的力度、执法的依据,缺少更权威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薄弱也会造成保障房违规现象增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刘卫民说。另一方面,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畅,使得对保障房申请对象准入退出、收入变化等的动态管理有一定难度。此外,保障房审核机制虽然总体上比较严,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容易有机可乘。“比如说隐瞒收入就比较容易操作。目前对申报者工资收入的审核较严,但对资产收入等信息却疏于核实,造成部分申请人的实际收入和申报额度有很大差距。”严跃进说。

 

基层监管手段有限,人员又不足,常导致监管力不从心,助长了骗房骗补的不正之风。刘卫民说:“比如县一级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就那么几个人,管那么多项目,行政监管能力相对薄弱。”除了客观因素,监管方面也存在主观不作为。虽然多数地区都实行“三审两公示”的制度,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并未严格执行。

违规成本低也使得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申请一个再说,大不了交点钱把房退了”,甚至不惜通过隐瞒虚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的,限期退回住房,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比而言,香港公共租住房屋的住户,如不准确填写收入及资产申报表,可判最高罚款5万元港币及监禁6个月,香港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违规成本远高于内地。

多措施优先保障困难家庭

保障房的建设初衷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如何将保障房分配到最需要的人手中?

随着住房市场供求总体走向平衡,打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间的通道,由“补砖头”变为“补人头”,既能减轻去库存压力,也有利于完善分配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所谓“补人头”就是不再分配实物住房,而是按市场价格,对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让其到市场上寻求房源。这既能解决保障房选址偏远、申请人住职分离的老问题,也方便在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时,及时退出,更阻断了转租保障房的利益链条。

“重点还是优化制度安排,比如现在有些地方在进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随着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对补贴进行动态调整。以北京市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为例,根据人均月收入不同,补贴比例分为六档,10%—95%不等。当保障对象收入超过了标准,就停发补贴直至退出。”刘卫民认为,虽然这种做法会产生一定的行政成本,但提高了保障房的分配和使用效率,值得推广。

加强保障房的后期管理,同样重要。虽然一些地区出台通知,要求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走访检查,对保障性住房周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询访等,但一些地方只是贴了通知应付了事,并没有进行入户调查。专家建议,应建立专门的举报奖励经费,以社会监管弥补部门监管的不足,同时,也应加大对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惩处力度,敦促有关部门将工作重心从“建”转到“管”。

提高骗房者的违规成本也至关重要。北京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高喜善认为,有关部门宜通过修订制度,对违规人员按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的罚款了事。“对于申请资格只是比保障房要求条件略高一点,且确实没有住房的骗购骗租者,罚款处理即可;但对于家里已有数套住房还骗购骗租的,应该严格入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赵秀池认为,现阶段应将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完善保障房分配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比如说将个人申报保障房的事项和银行征信记录挂钩,遏制保障对象后续违规动机。据了解,今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就与人民银行及三家民营征信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合作,对于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银行征信系统将记录在案,这些主体的借贷等金融活动将受到限制和约束。

 

众所周知,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等保障房资源是有限的,作为公共产品的保障房,是保障中低收入群众居住权利的一道重要防线,其意义在于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并不是一项普遍的政策待遇。同时,保障房配置有着严格的政策要求与收入支出测算标准,保障房配置对象的确认,应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把有限的保障房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保证更多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

保障房建设与管理考验着政府的执政决心与智慧。建设保障房,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绝不能让最应该入住的中低收入者被挡在门外。

完善制度。一方面,《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还在立法过程中,目前对于骗房骗补行为处罚的力度、执法的依据,缺少更权威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薄弱也会造成保障房违规现象增加。另一方面,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畅,使得对保障房申请对象准入退出、收入变化等的动态管理有一定难度。此外,保障房审核机制虽然总体上比较严,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容易有机可乘。应加强信息共享,严格审核程序,堵住申报、分配等漏洞。

严格监管。基层监管手段有限,人员又不足,常导致监管力不从心,助长了骗房骗补的不正之风。要做到严格监管,一是要加强审计,对保障房去向做到严审核,二是加强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保障房分配的过程、结果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严肃惩处。提高骗房者的违规成本也至关重要,有关部门宜通过修订制度,对违规人员按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的罚款了事。顺应法律界与民间的共同呼声,早日研究落实违规入刑、追究刑责,让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骗领冒领的申请者心有所忌,不敢触法。

一些骗取保障房的住户之所以敢于招摇过市,甚至将此作为“有本事”的象征符号,就在于违规成本过低。如果露出了马脚,所骗取的保障房就要被收回并接受相应的惩罚,甚至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自然会减少一些人的剑走偏锋。

保障房旨在让弱势群体“生活上多一些保障,心灵上多一些温暖”,“鸠占鹊巢”理应得到纠偏。不论是引进“消费能力视角”,还是纳入失信“黑名单”,抑或对骗取保障房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只有让作伪者上演“变形记”并为失范行为“买单”,有限的保障房资源才会“好钢用在刀刃上”,更好地惠及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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