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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应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2016年09月26日 13:55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展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在应然方面,法官、检察官、律师在专业知识与职业伦理方面,应当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但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面临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在法官、律师与法学学者之间,一个良性互动的职业共同体还有待于进一步形成。
●法官、律师与学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差异
法官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公正,法官希望在讼争双方之间保持一个中立的姿态,并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无论是从理智上还是在情感上,法官都不能偏向讼争双方的任何一方。
但律师不一样,诉讼过程中的律师必须服务于他的当事人。按照职业伦理的要求,律师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他的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维护争议双方的公正,这种目标上的差异导致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分歧:法官认为是公正的裁决,可能在律师看来失之公正,因为法官的裁决可能会让律师的预期落空。这是法官与律师之间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
较之于法官追求的公正、律师追求的当事人利益,法学学者偏好普遍性的法治,甚至是理想化的法治。因为法学学者的常态是坐而论道,他们对法治、公正的理解更多着眼于一般规律、普遍原理。学者偏好普遍性的法治与公正,法官偏好在个案中实现语境化的法治与公正,法官与学者的分歧由此而产生。
●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差异导致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裂痕
通常说来,法学理论应当源于法律实践,应当从法律实践中提炼而成。但是,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中国的法学理论主要是从域外传来的。20世纪初,在中国现代法学发轫之际,法学理论主要来源于日本,以及德国、法国、英国、美国。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主要来源于苏联。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界流行的法学前沿理论主要来源于美国及欧洲。
但是,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却只能遵循本土的逻辑。当事人表达的诉求,只能立足于当事人的利益与逻辑。法官、律师提供的司法产品或法律服务,只有符合当事人的诉求与预期,才能得到当事人的承认,才可能把案子“办好”、“办妥”。这就是说,当代中国的法官虽然在法学院里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接受过法学理论的熏陶。但是,法官一旦走向审判实务,就难免受到当事人逻辑的修正与限制。换言之,实践逻辑、本土逻辑会较多地影响法官的思考,法学学者的思考会较多地受制于外来理论的逻辑。两种不同的逻辑,导致了法官与学者之间的分歧。
●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加剧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裂
任何分歧与撕裂,都直观地体现于不同的立场、观点、态度。在20世纪80年代,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即使存在着某些不同的意见,但是,由于传播渠道单一,公众能够看到的观点,都是主流媒体上的观点。与主流媒体不一样的观点,只能在私人空间里交流。在这样的传播格局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歧,不太可能引起广泛的关注。
然而,在当今的自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观点或意见的发布者。而且,在这个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即使都是法官,即使都是律师,即使都是学者,但由于教育背景不同、所在地区不同、劳动强度不同、收入状况不同、思想倾向不同、机会不同、年龄不同等等,对同一个问题的评价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譬如,对于正在推行的法官员额制,能够“入额”的法官与不能“入额”的法官,很可能就会对这项制度改革做出截然不同的评价。这样的差异经过自媒体的传播、放大、发酵,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这是一个歧义丛生的、破碎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目标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显然会面临着更多的困难。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目标。
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必要理性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不同声音。法官、律师、学者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看法不同,可能是一种正常现象。即使是一个合议庭,在三个或五个法官之间,针对同一个案件都会出现多种不同的意见,这是一种常态。因此,针对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法官、律师、学者之间有一些分歧,是正常的,不必过于焦虑。相反,法官、律师、学者在任何问题上都有完全一致的观点,都只有一种声音,反而是一种令人意外的现象,未必代表了一种良好的法律职业生态。有鉴于此,在法官、律师、学者之间,保持某种张力,让他们分别以自己的立场展示一个法律问题可能牵涉到的不同侧面,也许有助于中国法治的走向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应当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歧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以保障共同体内部的理性商谈、理性对话。凡事都有一个度。一个过于支离破碎的共同体,可能就已经不是一个共同体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如果偏激的声音、情绪化的表达、非理性的言论过度张扬,以至于理性的讨论异化成为相互之间的谩骂与人身攻击,那就滑向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演进的歧途。避免这样的歧途,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对话伦理;其二,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体制化流动。如果一个法律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的履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裂痕就会越来越小。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0926/9114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