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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起联合惩戒“老赖”的立体限控网
2016年09月29日 09:11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老赖”的日子将更加难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牵头、多个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后,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又一重大举措。对破解法院执行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产生积极成效。
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破解法院执行难
《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具体措施达100多项,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等。从国家管理、经济活动、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老赖”进行限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
根据《意见》,不仅“老赖”个人行为受限,其企业经营也会受连累。《意见》明确指出,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以及授信等都将受到限制。最大限度挤压“老赖”的发展空间,让其为失信付出沉重代价。
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是《意见》的重要目的。2015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达到了460多万件,“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加上规避执行的手段不断翻新,仅仅依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
广东省广州中院执行三庭庭长李强说:“以往打击‘老赖’主要靠法官跑,个别地方还有地方保护,给‘老赖’通风报信,人为制造障碍。光靠法院一家,很难破解执行难题。”
对此,《意见》明确指出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并要求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多地推进联合惩戒,成效初显
《意见》发布前,全国多地、多部门已在不断推进联合惩戒,加强对“老赖”的打击力度,联合惩戒初显成效。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自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以来,通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贷款、注册办企业等,初步形成了联合惩戒网络,截至今年8月31日,共限制“老赖”乘坐列车155万余次,乘坐飞机470万余次。
据广东高院执行局介绍,广东全省执行案件约占全国的10%,广东一名普通的执行法官平均每年要执行四五百件案子。由于案多人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在广东尤为突出。李强认为,除了案多人少,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诚信意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联动机制尚未完善。
针对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广州市法院与公安联动合作,限制“老赖”高消费,并于9月25日发布《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在这一系列措施的倒逼下,甚至出现了“老赖”追着法官要还钱的景象。
3年前,广州中院指定荔湾区法院负责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根据判决结果,被执行人郭某要向申请人赔偿37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不想却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今年1月,执行法官突然接到郭某的电话,他恳切地说,自己一年多来没法买飞机票、高铁票,还耽误了经济合作机会,现在生活非常窘迫,愿意立即把执行款打入账户,并请求法院解除惩戒。
此外,为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宁夏银川市在建筑装饰、加工制造等行业和领域,落实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并定期公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企业黑白名单。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银川市将做出扣分、纳入“黑名单”处理,发改、财政、土地、规划、住建、银行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建立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陆涛说:“联合惩戒机制增加了企业失信的成本,促使企业依法依规办事,诚信经营,不仅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还促进了社会公平公正。”
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社会
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相比,《意见》无疑加强了对“老赖”的联合惩戒力度,对于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意见》一方面加大了对失信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在各部门间树立起协同办案的理念,倒逼企业及个人依法办事,推动构建法治社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纪格非教授说,《意见》的惩罚措施更具体、更全面,失信执行人可谓寸步难行;协同的单位更多、更丰富,行政机关不仅不能阻挠执行,还要成为协助执行的重要力量。
《意见》有助于打造好的司法环境、守法环境和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社会。专家表示,联合惩戒备忘录和《意见》针对的是司法实践里恶意拖欠、拒不执行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本身既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意见》的出台既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诚信社会的要求。
此外,由于涉及40多个部门,如何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让《意见》落到实处显得十分重要。纪格非说,《意见》的落地需要法院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协助法院解决执行难。并出台相应的细则,落实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对相应机关的惩罚措施,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
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许佩华也表示,下一步,广东将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出台配套措施,推动《意见》各项惩戒措施落地生根。
构建诚信社会的重大举措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由于诚信制度不健全、公民诚信意识培育不足、对失信行为缺乏联防联控和联合惩戒机制,导致社会失信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因为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给司法公信力乃至社会信用秩序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党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建设诚信社会,构建诚信制度体系,根除“执行难”所存在的社会土壤。
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把诚信社会的系统化建设提上了议程。同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以此为契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成为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指针。两办出台的《意见》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它必将对诚信社会建设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
从两办发布的《意见》来看,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在于落实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其旨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只要认真贯彻上述要求,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方面真抓实干,就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意见》的“联合惩戒”措施周详细密,堪称完备。如此严密的“法网”,将使失信被执行人无所“遁形”。这些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如设立金融公司的限制、发行债券的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的限制、股权激励的限制、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的限制、设立社会组织的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限制,等等。另外包括政府支持或补贴方面的限制、任职资格的限制,后者指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任职公务人员限制、入党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限制以及入伍服役的限制,等等。
此外,《意见》还在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限制。通过这些限制性措施,相信会使失信行为受到有效抑制,因为对失信被执行人来说,“一时失信,处处受限”的滋味是不好受的,而且其自身利益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伤害。对他来说,唯一的选择就是信用为上、履行义务。否则,一时的失信行为会导致其付出高昂的代价,不堪设想的后果所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自然会消解其失信冲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严密的惩戒措施对失信者归于诚信是一种不得不为的选择。
但是应当看到,光靠刚性的制度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诉诸道德教育的“软性”力量,培育诚实守信的道德意识。诚信道德的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将相关内容及案例、典型等编入中小学课本,使我国公民从小学起就树立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意识,并“融化在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此外,还要通过媒体宣传、专家宣讲等形式弘扬诚信文化、鞭挞失信行为、褒扬先进典型,营造一种“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舆论氛围,逐步形成一种崇尚诚信、远离失信的社会风尚。这也是“德治与法治”结合的题中应有之义,道德教育与法律制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了立体防控失信行为的“堤坝”。
《意见》还提出,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应当由社会力量积极介入,应当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又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评价体系。
这表明,当前诚信社会的建设已经突破了“国家主导”的模式,转为国家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的模式,反映了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日益提升。通过诚信制度的建设,会逐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让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从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
近年来,由于部分人诚信意识缺失,执行难局势愈发凸显。而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无形中助长了违法乱纪的不良社会风气,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贬损。解决执行难,打击老赖行为,既是中央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又是最高法院的庄严承诺。相比于之前由法院单兵作战应对老赖的局面,此次中办、国办联合发文的力度更强,效力更广,更能发挥威慑作用,让老赖处于全面被围剿之势。
现代市场或法治的要义,就在于构建这样一种社会生态:诚信是诚信者的通行证,失信是失信者的墓志铭。反之,如果天经地义的事情,可以躲猫猫、可以耍赖皮,还各自活得很滋润,“老赖”就有了示范效应。最后劣币驱逐良币,诚信反倒曲高和寡、边际成本高不可攀了。
“扬善必先遏恶”,宣扬诚信,首先就要严惩失信。有人感叹,在一些国家,开证明不用“跑断腿”,签个字就行;办报销不用“瞎折腾”,有收据就行;看病就医不用找黄牛,网络预约就行。其实,这些为人方便也为己方便的办事方法背后,都有一个完善、得力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老赖进行制裁信用惩戒,仅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全领域、全方位联合行动。如果严格执行中办国办的文件,等于补上了短板和漏洞,打击、惩戒老赖的天罗地网越织越密。这样的话,老赖就会面临不能入党、不能录用为公务员、不能从事特定行业、不能担任特定职务、不能享受高消费等各种限制,并长久地背负信用污点。特别是,随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逐渐完善,公安、金融、证券、房产等部门与查控网络的有效对接,会让老赖处于“裸奔”状态,财产状况、个人信息等完全暴露在执行措施之下,进而倒逼其主动履行义务。
简而言之,法治社会也是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应像无形之手无处不在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守护社会的正常运转。通过全方位、全领域的信用惩戒,使“老赖”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有利于加快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诚实守信、敬畏法律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并积极推动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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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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