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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之举

2016年10月12日 13:42

 

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法学专家表示,这份改革意见触及我国刑事诉讼中由来已久的症结,将有效确保刑事诉讼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向冤假错案症结开刀

呼格案、张氏叔侄案……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陆续被纠正,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更发人深思。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指出,我国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过去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经起诉再到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接力传承的状态。如同一叶扁舟顺流而下,作为源头的侦查一旦成型,就将左右后续程序的走向。处于“下游”的起诉、审判通常只能承接侦查结论,很难作出颠覆性改变。

此次出台的《意见》开宗明义,直指现有刑事诉讼制度的症结。

卞建林认为,这份《意见》明确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既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李奋飞说,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严格落实疑罪从无

“为何诉讼制度要以‘审判’为中心?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说,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得到来自正反两个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最科学和公正的。

不少专家都认为,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否认侦查、审査起诉程序的重要性。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收集、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质量关系到整体的案件质量,进而也决定着判决的质量。诉讼制度的改革,最终就是要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

李奋飞说,《意见》还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给予了全方位覆盖,彰显了司法人权保护的内在精神。

卞建林认为,对于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已经作出了具体部署。包括要求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等。

 

理顺分工配合制约关系

专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实际上也对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审前活动的办案质量、证据的扎实程度,直接决定了法庭审理的走向和公正程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因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就会或因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或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意见》提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等。”魏晓娜认为,这必然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侦查、起诉工作形成更严格的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魏晓娜说,“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牵动诉讼理念层面的更新和变革,也会涉及宏观诉讼结构方面的调整,但最终仍会落实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上。”

以审判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

多年来,呼格案、张氏叔侄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出现,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工作在过去存在“以侦查为中心”“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破解诉讼制度的症结问题,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通过庭审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求司法机关从根本上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既是原则,更是要求。既要求侦查机关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规范取证行为,保证取证合法性,又要求法庭在审判阶段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既要求在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核实其辩解意见,又要求在审判阶段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推动庭审实质化。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庭审中要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保障法庭辩论充分展开,各方证据、主张、观点和意见得到充分讨论和反驳,尤其是要避免在庭审中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使庭审流于形式。同时,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当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意味着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就不重要,而恰恰是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规范性、严格性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最终是要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合理分工,真正实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终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法治国家的进一步建设确立了正确方向,但改革能否落地,仍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政府到民众,都应重新审视自身对法治的认识与信仰。不仅要在制度上确立“以审判为中心”,还应在内心里树立“以审判为中心”。

司法机关1%的错误,对当事人来讲就是100%的不公。“留有余地”的错误判决,给当事人带来的有可能是数年甚至更久的“铁窗生涯”。走出“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怪圈,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就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让审判这一司法环节的腰杆硬起来,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严格落实“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恰恰隐藏在细节里。比如,河南等地法院探索,普通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人不穿囚服、不剃光头、不戴戒具出庭,这些“去标签化”的细节,试图传递出的正是这样一个信号: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网上直播,也是为了把庭审全过程晒在阳光下,让法治的理念和细节呈现在公众面前。

对于法院来说,落实“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推进相关改革,需要敢于担当的勇气。对定罪证据不足的,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量刑证据存疑的,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事实上,引发热议的陈传钧案,法院正是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办案人员提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审判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并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公正的制度隐患。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社会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如果把刑事诉讼比作河流,以审判为中心,就像在河流的下游筑起一座安全大坝,防止因种种问题形成的非法证据“顺流而下”。这座大坝也是一座法治大坝,它闪烁着现代司法文明的光辉,宣示着法治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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