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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民法总则开启个人信息保护之门

2016年11月02日 16:09

 

“个人信息保护”拟纳入民事权利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

“一个手机号哪怕卖一毛钱也构成侵权”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此前的一审稿,设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如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此外,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也被作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

一审后,针对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现状,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

在9月的“电信诈骗的技术治理与法律保障”高峰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提出了上述观点,他表示,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虽然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每一件事都很小,比如卖一个手机号也就几毛钱,如果去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但问题就在这里,哪怕卖一毛钱也是卖了信息,也是构成侵权。”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社会危害严重

10月3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据此,二审稿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可从侵权法角度维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民法总则草案制定,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讨论热点。此前,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归入到民事权利中的“知识产权”项下;还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归入到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隐私权。

“我认为,不论是归到‘知识产权’,还是归到‘隐私权’,都不合适。”孙宪忠说,“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市场转让、市场开发”,这与“个人信息保护”相悖;传统观点看来,个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属于隐私,可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有利于患者得到更加及时、更加有效的治疗,由此看来,个人信息并不属于“隐私”。因此,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独立出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入法,更为稳妥。

孙宪忠强调,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一旦被滥用,那么受害者可以从侵权法的角度维权。

 

更多个人权利需要民法总则来明确

近年来,电信诈骗成为民生之痛,前有山东徐玉玉之死,后有清华大学教授刚卖完房子,信息就被泄露,结果被诈骗1700多万元,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达到了沸点。这次保护个人信息进入民法总则草案,也在意料之中。

当然,将个人信息保护写进民法总则,不会一劳永逸地解决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电信诈骗的问题。但是,这是将一颗权利的种子播进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或者“管理本位”,为今后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提供了坚实的逻辑起点。

大而言之,民法何为?民法典何为?民法是调查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说是对于私权利的定分止争。民法典就是为了巩固改革成果,保护私权,留下民事主体契约自治,防止公权任意干扰的空间。简言之,民法典是为了解决一个时代权利问题。

法学界有个笑话,就是讲《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埃塞俄比亚这个非洲落后国家,因为引进了一流的国际法学家,专门编纂了一部民法典,体系完整、法条精准,被公认为“最专业的民法典”。但是,因为严重脱离了具体的国情,沦为“屠龙之术”。

相反,中国作为世界GDP第二的经济大国,经济运营、合同履行、产权保护、侵权追责等是需要一部好的民法典来捍卫的。而以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徐玉玉案”为代表,此类社会顽疾频现,也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来规范之、震慑之。

新中国历史上,曾有四次编纂民法典的努力,但都因市场经济不发达,立法者对私有产权等基本理念难以达成共识而流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此后,第五次民法典编撰(即本次民法典编撰)正式启动。现在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整个民法典的总则篇,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法总则”部分。

《民法通则》不仅包括了民法基本原则,还包括侵权、合同法等内容,在当时法律奇缺的情况下,《民法通则》起到了“小民法典”的作用。之后,《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陆续公布。

但也应看到,这种分散的民事立法的弊端,就是各方之间需衔接、有矛盾的问题,特别是代行“总则”职能的《民法通则》还是30年前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问题:规定粗疏;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其中甚至有“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等古董条款。

而且,当初的“分散立法”为了顺利通过,刻意回避了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房产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是否收费问题。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则是一种主动对民生问题的契合。

这些灵活操作曾起到了推动改革顺利进行的作用,但进入民法总则编撰阶段,需要做出长期稳定性的制度安排,用以巩固近40年来的改革成果,像历史上《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那样以法律奠定百年的产权、经济格局。

总之,中国《民法总则》草案立足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立足于像徐玉玉这种全社会都关注的焦点、痛点,是一个不错的出发。期待着,更多的个人权利像“个人信息保护”一样,能够列入民法总则,使之承担起巩固社会进步的成果、奠定中国百年格局的历史重任。

 

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已经让广大公众沦为不法分子股掌之间的“透明人”。而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仅能提供有限的、间接的保护,效力不佳难以避免。目前我国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数量很少且保护范围有限,基本属于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对这些法规进行引申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操作性之差可想而知。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水平,基本上与迅速提高的科技水平与不断变化的生活方式同步“涨跌”。在电信电话普及于千家万户之时,个人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的保护,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遗憾的是,在人们还未来得及针对电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周全应对之时,互联网时代、个人金融卡便利时代、实名制时代接踵而至,更多的个人信息处于被侵犯的风险中。然后,又迎来了网购物流时代、大数据个人数据自动推送时代、云计算对个人信息收集运算的时代,从个人身份证号码、到个人血压等健康信息,都有可能处于失去保护之境地。

此次民法总则二审稿中最给力的部分就是,首次确立了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由此确定,原本模糊的个人信息法律边界变得明晰,权利归属也变得明确。此次“确权”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局面。

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为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则是人本身,侵犯个人信息权,就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利人可以穷尽一切民事诉讼程序,以捍卫自己的权利。

目前普遍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民法总则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并作出相关保护规定,这只是迈出我国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步。未来还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民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出台更多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同时,在治理个人信息泄露的过程中,还需要司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最终使公众免遭非法侵扰、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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