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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邻避效应

2016年11月09日 14:15

 

【背景链接】

一方面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南京六合、湖北仙桃、湖南宁乡、广东肇庆相继引发公众抗议。群情激昂的“民意”让地方政府宣布工程暂停上马。另一方面是,杭州余杭垃圾焚烧项目平衡各方诉求,历经“坎坷”后获得居民理解原址落地;长沙北山镇居民切实感受到危废项目带来的发展前景和政策红利。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一季度全国各地就有50多个垃圾焚烧项目拟投建和在建,但许多项目信息甫一公开,便遭到群众的集体抵制。有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规模较大的环保类群体性事件至少有52起,其中千人以上规模的就有12起。事件诉因中,涉垃圾类的有19起,涉工业污染的19起,涉变电站的6起,涉污水处理的1起。

【标准表述】

[内涵]

所谓“邻避”是个人或社区反对某种毗邻设施建设或土地使用,因为这类建设产生的利益由社会全体所共享,而带来的不良后果却多由当地居民承受,因此建设受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

[如何看待邻避效应现象]

反对者的担忧有一定现实基础。一些运营中的火电、垃圾填埋项目,由于技术落后、管理粗放、监管缺失,造成臭气熏天、污水横流、田地被毁等污染,给当地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此前有关方面诸如安全、可靠、无污染等承诺,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正因为如此,公众难免心存疑虑和恐慌。

时至今日,科学技术已经取得长足进步,PX、火电、重化工、垃圾焚烧等项目的风险基本可控。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不管技术发展到什么程度,风险因素都不可能被彻底消除,公众的担忧也应该得到理解和考量。没有问题当然最好,一旦发生问题,势必损害事发地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引发“邻避效应”的成因]

“邻避效应”是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从表面上看,“邻避效应”是居民对各类设施的厌恶,但从深层次分析,“邻避效应”的成因是复杂的,虽有经济补偿、风险认知和谣言传播等因素,但是选址决策封闭和缺乏居民参与协商,是引发“邻避效应”的关键原因。

随着居民维权意识的逐渐觉醒,对关系自身利益的政策亦越发敏感,有时候各类设施附近居民诉求的焦点不在于未得到合理补偿,而在于地方政府在各类设施决策中,忽视了居民的主体地位,居民很难在各类设施规划阶段表达意见。如果缺乏居民的参与,居民对风险的担忧也无法化解,因为风险认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所有参与者信息、意见和价值互动的过程,并需要相互的尊重与信任。因此,在居民参与协商缺失的情况下,不但对决策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导致了对政府的不信任,也为谣言传播创造了条件,扩大了居民的恐慌心理,为“邻避效应”的发生提供了心理基础,加大了“邻避效应”的可能性。

从已经发生的很多“邻避效应”事件中也可以看出,信息的不透明、居民参与意愿被忽视,成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以上各类设施的选址决策模式是暗箱操作,一旦居民知道自己的居住范围就是设施兴建的地址时,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他们会在愤怒和惊诧情绪的支配下,誓言抗争到底。另外,在选址决策过程中,重视“专家环评”而忽略民意,重视预期效益而忽略政府公信力,以“科学”的名义为民做主,实际上却损害了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参考对策]

优化“邻避”设施决策模式。要从源头上消除“邻避”设施的外部性影响,实现利益受损民众的利益补偿,必须转变政府的决策模式,使政府决策从自上而下的“决定—宣布—辩护”模式转化为“参与—协商—共识”模式,充分吸纳民意,增强决策过程中的民主性,减少决策带来的风险和冲突。

提高“邻避”设施决策的参与度,增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决策参与度,可从四个层面着手:一是加大政府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参与,便于决策出台之前对敏感问题达成共识;二是拓展人大、政协的参与渠道,发挥体制内权力机关、咨询机关的功能,发挥人大、政协与民众之间桥梁纽带作用;三是动员专家学者的参与,发挥专家学者在决策专业性问题方面的权威功能;四是充分吸纳决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让其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力争与民众就项目决策达成共识。

确保公共项目决策流程的规范性,提高决策方案的权威性和科学性。首先,确保项目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做实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梳理决策的风险源,从而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降低决策的风险。再次,从制度上规定,决策实施过程的监管,提高决策实施的透明度,消除民众对决策实施过程的疑虑。最后,完善市民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实现货币化和非货币化的利益补偿。“邻避”设施必然会带来负外部效果,给周边地区民众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在“邻避”设施建设中,根据“邻避”设施可能产生利益损失的规律,探索各种利益补偿的手段,建立“邻避”设施建设的基金,确立货币与非货币两大类补偿方式,平衡各种主体的利益。货币补偿可包括税费减免、直接给付金钱、健康保险、其他经济利益保障等;非货币补偿方式可包括增加公益性设施、房屋置换与搬迁、医疗保健服务、房地产价格保证、就业提供、小区环境改善等其他公益性产品。因而,在现实利益损失补偿中,当现金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考虑采用非货币的补偿方式或是一揽子补偿组合,从而避免因谈判僵化而导致“邻避”冲突事件。

完善项目实施后的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主体的作用。这需要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对实施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实施的主体履行项目启动时的标准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消除民众对“邻避”项目后顾之忧。

加大对“邻避”设施本身的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民众对“邻避”负效应的认知度。发挥专业人士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力争将“邻避”设施科学知识讲清楚,用民众能听懂的语言,对普通民众进行教育和引导,减少市民的从众心理,提高民众的科学素养,为顺利推进公益性项目创造生态环境。

积极推进合法的重大公益性“邻避”设施项目落地。从近年情况看,政府重大“邻避”设施项目决策,一经抗议,政府便宣布项目停止,这种做法给民众强烈的心理暗示,即激烈抗议,项目便会终止,因此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化解了群体性事件,但实际上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给将来埋下了更大的困难。因而,经过法定程序和科学论证的重大公益性“邻避”设施项目,在启动了相应的补偿机制前提下,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可在法律框架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积极推进公益性项目落地,破解城市快速发展中基础设施建设的困境,提升政府公信力。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1109/9199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