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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让裁判文书都上网“晒”出公平正义

2016年11月14日 13:35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力推上网公开裁判文书,不断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让数以千万计的裁判文书上网“晒”出公平正义。截至11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总量22497064篇,访问总量超33.8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共产品”,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书面载体,也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公布裁判文书就是将司法裁决这一“公共产品”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各界的检阅和监督。是否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说是公开审判与秘密司法实质性的区别。法院依凭审判权这一公权力作出的司法裁决显然属于具有共享性的“公共物品”的范畴,公布裁判文书也是基于司法裁决这一“公共物品”的内在属性。另外,公布裁判文书还是尊重和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公民作为为司法审判提供纳税支持的纳税人,有权利知晓、了解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有权利对裁判文书进行品头论足。公民的司法知情权也是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条件。

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也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就法院而言,司法公开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和执行信息的公开。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全部上网。裁判文书上网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国际司法接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是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既强化了司法公信,也彰显了司法自信。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于提高办案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具有倒逼效应。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将接受公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必须更加负责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效应。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大量上网公布,不仅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为典型案例储备资源,而且能够满足各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参阅、学习和借鉴的现实工作需要。

公布裁判文书可以成为一种法官职业团体潜在的激励机制,为专家型法官阶层的培育创造有利条件。裁判文书的公布往往关涉到有关审判人员的荣辱,一份出色的裁判文书往往会使人们自然而然对法理功底扎实的法官肃然起敬,法官本人也会有一种荣誉感和成就感;而制作马虎、论证空疏、说理乏力的裁判文书一旦公之于众,则很可能使法官蒙羞,从而有力鞭策法官下功夫钻研业务和提高理论素养。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也具有法治宣传的普法意义和提供法学研究素材、繁荣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利于解疑释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能够消除各方质疑,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裁判文书公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部分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由于种种原因未上网公开。一些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充分,有的还暴露出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公开程度参差不齐,部分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基础薄弱,软硬件设施达不到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要求。

司法公开应该避免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也要避免选择性公布。裁判文书上网原则上要覆盖所有案件,不得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应上网公布,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只有最大范围地公开裁判文书,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裁判文书是法院的脸面,是司法领域的公共产品,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开展司法教育和普法宣传等多重功能。每一份上网的裁判文书都是接受网民检阅的司法考试答卷。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让亿万网民“围观”和审视,其实是司法机关接受广大网民监督和拷问的开放性司法考试,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考验和对司法能力的考核。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1114/9205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