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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 团结宪章:宪法的中国意义——纪念第三个国家宪法日
2016年12月03日 22:54
张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团结宪章:宪法的中国意义”,以纪念我国的第三个国家宪法日。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于是,我们曾经熟悉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成了宪法日。从“法制宣传日”到“宪法日”的变化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变迁,它代表了我国对法治有了新的共识,对宪法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经过普遍的宣传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行为的最高行动指南,这些内容日渐为公众所熟悉和认知,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很多人对宪法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认知误区,“了解”并不能等同于“理解”。今天的我们身处于一个世界大通的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各国宪法的精神及其价值预设虽然有着普遍性的一面,但由于社会条件、文化背景、发展阶段等差异,宪法的功能和目标总是多元的。所以,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们也要防止我们的宪法观念被某些域外的知识和经验所支配。当然,我们不拒绝“以世界为方法”,但最终需要“以中国为目的”。这是今天讲述“宪法的中国意义”的原因。
一、宪法的中国谱系
在西方宪法的语境里,宪法的基本使命是保障人权、控制公权,其文本安排也紧紧围绕着这两个主题。这种从个人自由出发,基于“自由宪法”的价值定位,也就成了西方批评中国宪法文本及其实践的重要尺度。但是,一如费正清先生所说:“所有试图了解中国政治的努力,都因一基本过失而屡遭挫折:我们总是以自己的经验来看待中国的政治。我们必须牢记一点,中国行政管理人员和思想理论家所追求的目标,和我们美国人所追求的迥然不同。”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基于西方化的想象来理解我们的现行宪法。
在这个问题上,钱穆先生颇具慧眼,他说:“若依卢梭《民约论》,谓西国政治权之理论来源为由于民众之契约,则中国传统政权之理论来源乃在于民众之信托。若目西国政权谓‘契约政权’,则中国政权乃一种‘信托政权’。”换言之,如果近现代西方政治及其宪法设计是建立在对权力的防御和警惕基础上的,那么,中国的政治安排则是建立在“上本天道、下符民心”的对政权的信托基础上的。于是,中国宪法的首要意义就不是防御和控权,而是巩固社会基本共识,团结一心,共同奔向美好的明天。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样:“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所以,作为一个文明国家,中国对宪法的理解具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不是因为“敌人赞成的我们就要反对”,不是为“特”而“特”,而是由于中国的历史延续、文化基因、社会结构、国家发展目标的不同而导致的。正如法国学者迪尔凯姆所说:“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阅读中国宪法的文本,尤其是宪法的序言,我们就会发现,宪法的根本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富强”在第一序列,“国家”是逻辑主语。因此,中国宪法的核心追求是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而这一切又只能循着团结的路径才能达到。这显然和西方宪法从个人自由出发、以控制国家力量为到达点的价值预设是不同的。中国宪法的这种非常明显的集体主义性格,对国家凝聚力、向心力的独特关怀,是被我们经常忽略的中国宪法精神,这种精神就是团结精神。
二、“团结宪章”——以宪法序言为中心的文本观察
(一)“团结”在序言中的话语分量
中国宪法序言的意义肯定不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说的那样,“序言通常并不规定对人的行为的任何固定规范……如果将它去掉的话,宪法的真正意义通常也不会起丝毫变化”。相反,中国宪法的序言是“开启制定者意图的一把钥匙”, 是“宪法的灵魂”。因此,忽略了宪法的序言,也就无从理解1982年宪法的精神。
阅读中国宪法的序言,就可以发现,我们的立宪者对“团结”情有独钟。通览宪法序言的文本,就是围绕主线“团结”渐次展开的。序言的第一自然段: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意在说明“我们”是一个历史、文化的共同体。
序言的第二、三、四、五自然段: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通过对近代以来的历史回顾,来表达“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
序言的第六、七自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数据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通过对建国以来成就的回顾和确立未来的伟大目标,说明“团结”的现实必要。
序言的第八、九自然段: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对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论断和台湾问题尚未解决的说明,从“他者”的威胁角度进一步阐述“全中国人民”必须团结斗争。当然,这里需要说明,我不是把台湾视为外在于我们的“他者”,而是因为台湾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显然是和某些国家的支持分不开的,“他者”是针对他们而言的。
第十自然段: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则集团结精神之大成,涵盖社会各阶层的团结、各党派的团结,并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象征,以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为载体来实现团结。
序言的第十一自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体现的是对民族团结的特别关注。
序言的第十二自然段: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是对“世界人民大团结”的期待。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的序言系统地回答了团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团结”的两个基本视域:“我们”与“他们”
1.建立关于“我们”的联系
实现“团结”首先要建立“我们”内部的情感和利益联系。这种联系,宪法序言是通过远古的历史、近代的命运、现实的需要三个层面来完成的。
(1)远古的历史
“我们”是一个历史文化的共同体。序言开宗明义表明:“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华文明是值得骄傲的,这不仅在于其悠久,更在于她的光辉灿烂。“我们”的历史是光荣的,落后挨打只是近一两百年间的事情,这种基于历史文化的自信以及因此而萌发的民族自豪感、国家荣誉感是团结的重要资源。并且,这份值得骄傲的历史文化资源不仅仅属于某一个民族(比如汉族),而且是各民族的共同财富。这样,历史文化的光荣就在各个民族中实现了共享,每一个具体的民族都是创造中华文明的积极子项,这就使得超越各具体民族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观念建构成为可能。“我们”就成为哈贝马斯所说的更具包容性的“想象共同体”,这个“‘想象共同体’成为新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从而完成“我们”从“民族单元”到“政治单元”的超越。
通过序言的表达,历史的荣耀使“我们”获得自豪感,荣耀的分享使“我们”获得归属感。“团结”也就借由历史获得情感资源。
(2)近代的命运
宪法序言回顾了1840年以来的近代历史,其目的并不在于证明它曾经发生过,也显然不是“对失败者的炫耀”,甚至也不单是胜利者“彪炳青史”的需要,而是用殷鉴不远的历史来实现对今天的映照。序言说,近代中国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
序言的近代史回顾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近代的苦难已经牢牢地把“我们”拴在了一起,“我们”因为共同的命运而结为一体;二是“我们”之所以能够摆脱被“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是“我们”克服内部分歧而“团结斗争”的结果。这样,“团结”的需要就作为一个近代史的经验得以呈现。
(3)现实的需要
序言在回顾建国以来取得的若干成就、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干目标的基础上,强调“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于是,团结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
首先需要说明,团结是一种现实可能。社会主义消除了人民之间利益的根本对立,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为什么社会主义能够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因为我们有着共同的理想和道德。邓小平同志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团结是一种需要。宪法序言强调,“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是一个逐步而艰巨的过程;国家统一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地区发展不平衡,“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还有待促进。宪法序言的这些言辞都清楚地表明了团结在今天的现实必要性。
2.扩大关于“我们”的范围
团结不仅需要巩固,还应该扩大。为实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的扩大在序言中也有充分的陈述。
第一,宪法使用了“爱国统一战线”的提法,以区别于75年宪法、78年宪法使用的“革命统一战线”。“爱国”一词扩大了“可以团结”的范围,更具有包容性,不再以意识形态、阶级来划线。
第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入宪也是“团结”对现代命题的一种回应。2004年修宪,“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写进宪法,这从宪法上肯定了中国新生社会阶层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这样,序言既通过肯定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劳动者”作为依靠的根本性政治力量来实现传统团结的巩固,同时又及时承认新兴阶层的政治地位来完成团结的扩大。
第三,团结,不仅仅是国内意义的团结,还意味着对世界的召唤。今日之中国,非“中国之中国”,亦非“亚洲之中国”,而是“世界之中国”。天安门城楼上高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表达了我们关注的团结不仅仅是在国内的意义上,作为世界的重要一员,作为有着悠久而辉煌文明的国度,我们还有着对世界的责任。所以,宪法序言强调,“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宪法序言所表达的世界主义观,是一种斗争的哲学,也是团结的哲学。
宪法书写的国际团结,一方面表达了对世界各国的尊重,只有彼此尊重才能赢得团结。宪法确认并尊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助于我们去团结广大的第三世界为主的世界各国。另一方面,宪法还特别强调“中国的发展是走和平崛起之路,永不称霸”。如果中华民族内部的团结发展最终导致哈贝马斯描述的“民族意识现在却被用来拒绝一切外来者,贬低其他民族的价值,排斥少数民族、种族和宗教少数派”,那么中国的发展就会像历史上的德国法西斯主义、日本军国主义、俄国沙文主义一样成为世界的噩梦。和平发展的声明旨在向世界承诺,中国永远不会发展成为集体的暴政,只有消除了世界对中国复兴的疑虑,才可以团结“世界人民”。
3.“他们”对于“团结”的意义
团结,首先来自于“我们”对于自身特质的体验和认同。但在哲学意义上,没有“他们”,我们也就不成其为“我们”。“我们”为什么需要团结一致?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彼此的认同和亲爱,还可能是因为“我们”有着一个或多个虎视眈眈的对手作为“他们”而存在。这个对手经常呈现为一种军事威胁,但也可能是经济意义上的竞争者。或者说,往往是外在的威胁,强化了“我们”自身的凝聚。特别是当“他们”成为“我们”痛苦根源的时候,最容易建立起“我们”的团结。19世纪法国思想家欧内斯特·勒南(Earnest Renan)在关于国族共同体想象的观察中特别强调,集体受害意识的建构往往可以收最佳的团结人心之功效。近代中国的革命党人,为实现共和革命的理想,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对满人的“蛮夷化”“他者化”来完成的。在观念上我们不再认同早期革命党人在民族问题上较为狭隘的认知,但在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它曾经发挥的巨大力量。德意志民族从分散走向团结的过程,既是源于德意志民族对长期分裂和战乱的集体记忆从而使统一和强大成为这个国家追求的最大动力,也是英、法、俄等传统欧洲列强作为一个个威胁性的“他们”催化的结果。德国诗人席勒感叹:“德意志,她在哪里,我找不到那块地方。”“团结”就成为席勒的历史性问题拷问每一颗德意志心灵的结果。
同样,宪法序言写道:“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是“我们”——中国人民——的敌人。这样,我们苦难的根源、落后挨打的原因就找到了。发现“我们”的敌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建构“我们”作为“受难者”的集体镜像,我们就因“同病相怜”或“同舟共济”而萌生亲近感和彼此团结的紧迫感。在这样的压迫面前,“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我们就实现了团结。另一方面,近代的落后挨打是令人沮丧的事实,这会无情地伤害我们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但如果我们发现贫穷落后是封建专制制度和西方的压迫造成的,落后本身就与“中国人民”的勤劳、勇敢和智慧无关,这样,就可以避免伤及团结所需要的自身认同感以及关于我们自身的伟大想像。
“他们”对“我们”的威胁和破坏,并没有完全成为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不能一劳永逸地保证我们的成果,团结依然有着现实的需要,因为“敌人”还在。所以序言里讲:“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所强调的世界意义的团结,也不是无原则的。团结的对立面就是“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树立这样的对立面,既是在为我们自己树立斗争的目标,更是不经意地提醒广大发展中国家:我们和你们一样,在历史上都曾经遭遇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掠夺,今天的“霸权主义”威胁依然没有消除,不公平的国际秩序还存在。唤醒广大发展中国家历史上的痛苦记忆和现实中的窘迫困境,我们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就建立了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亲切感,培养了共性。
三、团结的终极指向——向心
1949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新华社答读者问中关于国旗的说明是:“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形式上的紧凑美观”是一个捎带的考量因素,更重要的是,五星红旗体现了“围绕着一个中心”的“根本政治思想”,这才是五星红旗入选国旗的最大理由。这表明,团结的终极指向是“向心”——即团结在党的周围。
“党的领导”并不规定于宪法的条文中而见之于宪法的序言,这是1982年宪法不同于1975年、1978年宪法的地方。于是,立宪者不吝笔墨洋洋洒洒1800余言的宪法序言就具有了某种特殊的使命,它需要完成坚持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论证。
(一)团结在党的周围——以时间为序列的事实展开
宪法序言几度提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等用语分别在三个时间维度展开,即过去、现在和将来。
1.过去时揭示的历史经验
宪法回顾了20世纪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除了辛亥革命以外,其他三件大事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的。“通过对20世纪中国历史事件作一番选择和排列,一般性的历史知识或历史事件就演化成或上升为‘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历史逻辑与历史哲学。”在党的领导下,我们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历史事实可以使我们获得两个结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就像《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强调的:“中国各民族人民从亲身经历中看到了这个事实,从而在党的周围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实现了我国历史上空前强大的政治团结。”于是,人民团结在党的周围,就不是党自封和强加的,而是各族人民“从亲身经历中看到了这个事实”。这个“事实”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2.现在时呈现的建设成就
序言第六自然段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并直接体现为“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而这些成就又和全国人民团结在党的周围结成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密不可分。取得辉煌的成就的同时,虽然党也可能犯错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即较为委婉地表达了这一点——但必须承认,成就依然是主要的。中国共产党承认自己的错误不是翻历史旧账,而是显示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直面问题的胸怀,并引导大家“团结一致向前看”。这样,通过序言,用建国以来的事实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障,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康的必要前提。
3.将来时表达的自信和期待
序言第七自然段说,“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为我们还有着伟大的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完成。82年宪法使用了区别于75年、78年宪法“必须拥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命令式的断语,“将继续”三个字的使用比“必须”显得和缓,“将继续”三个字充满了党对人民期待,也充满了党的自信。
(二)团结在党的周围——以性质为中心的理论诠释
在中国传统意义上,“党”基本是一个贬义语,所谓“朋党”之“党”、“君子不党”之“党”即是此意。1789年,杰斐逊也说过:“如果我要和一个党在一起才能够进天堂的话,我宁可根本就不进天堂。” 汉密尔顿、华盛顿等也认为党派政治是一种需要防范的恶。如何摆脱“争权夺利”“朋比为奸”的党争传统形象,是摆在共产党面前的现实问题。
此外,“党的领导”这种正当性的宪法的证成不能完全依赖于前述的历史绩效。因为,历史的贡献在执政的过程中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减。有学者提出,一方面, 初始合法性一经建立,就随着时间的推移处于折旧状态,民众特别是新生代的民众对执政党的历史功绩感恩戴德的感情会渐趋淡漠;另一方面,合法性资源在执政过程中也会作为执政成本的一部分被消耗。尽管这种消耗是无形的,难以准确测量,具有隐蔽性,有时不易觉察,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就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的那样,“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因此,阐明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性质,不断扩大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基础、先进性理论才可能巩固党的领导。这种围绕着党的性质为中心的论证在序言中包括以下方面:
1.通过党的指导思想入宪来说明党的先进性
从一般国家的宪法来看,不会将某一种主义或思想写入宪法,因为这样会妨碍多元。而中国宪法反其道而行之,将党的主义和思想不断添进宪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向心”。
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是人民中的先知先觉者,是终极价值的率先领悟者、掌握者。这种“道”的价值超越现实的政府乃至于国家机构本身,政府、国家等机器只是中国共产党实现终极价值的阶段性工具。这是人民为什么“团结在党的周围”的最根本的原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就是党所掌握的“道”的理论呈现。将其渐次写进宪法就是“道”的宪法转换,经此转换,共产党的理想和价值观就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和全民的行为指针。保障党的领导就不是因为“打江山”而“坐江山”,也不是保障党作为一个权力享用者、利益支配者,而是因为党作为“布道者”义不容辞的使命。
党的理论和指导思想在宪法中的开放式添加至少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是强调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我们一直在强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一定要在宪法中将具有中国本土特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展现出来。比如,“毛泽东思想”不是“毛泽东的思想”,而是一个符号和象征,一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象征。二是体现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所以,没有马列主义,无以说明政治统治的“正统性”;没有毛泽东思想,无以凸显“中国性”;没有邓小平理论,无以展现“现代性”;没有“三个代表”,无以充分表达“正当性”。宪法就是要以这种方式来表现中国共产党一直在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理论,一直站在时代的前沿,不断与时俱进,这就可以和宪法前文的“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良好的呼应。
2.“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性
今天的世界,没有人可以公然否认民主的原则,但是如同达尔所说,“各种民主思想,犹如一片巨大的、无法穿越的灌木丛”,这本身也说明民主的思想和实现方式是多样的。对于中国宪法来说,以“先进性”逻辑基础的“党的领导”如何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理并行不悖、如何将立宪者(领导者)的意志在人民的意志之间实现合理的交互,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我国有学者发现了这种紧张关系:基于人民主权理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和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制之间的协调,两者如何统一在一个宪法的框架中呢?有学者提出“共产党在人大中”或“共产党在宪法下”等主张。前者或许是缘于英国“国王在议会中”的启发,后者的根据或许源自于“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提法。但宪法本身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修改的,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所以我认为“党在宪法下”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事实上,党从来不强调与宪法、人民意志的高下之别,而是强调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与宪法精神的“一致性”“统一性”。彭真在修宪报告中早就有过清晰的表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强调的也是这样的统一性,而不是高下之分、上下之别。因此,“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党章表述就不是“党在宪法下”的依据,而是“子率以正,孰敢不正”的现代叙事,是要“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既然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是统一的,那么,党的领导就和人民当家作主没有了分别。特别是2004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后,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性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对于“三个代表”,论者大都强调“代表”的三个方面,但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修饰词——“始终”,也就是说“三个代表”理论不仅在表达代表性扩大的空间概念,更在强调“始终代表”这一时间概念。这样,党既然始终代表人民利益,那么,人民“永远跟党走”的命题就获得一种诠释。
(三)团结在党的周围——以政协为平台的制度体现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强调了“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参加的”以人民政协为组织形式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极端重要性。人民政协是实现党和各党派、人民团体团结的基本宪法安排。只有实现其他政治力量参与政权的可能性创造,满足多元的尊重,团结在党的周围才具有更加强大的政治基础。
在人民政协的实际运行中,党在重大决定之前一般都会征询各民主党派的意见,既体现了对民主党派的尊重又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也使得党领导下的“团结”更加巩固。政协即是这样一个以尊重扩大共识的平台,也是以协商促进科学的机制,还是一个以团结兼容民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政治参与就得到实现。叶剑英同志说:“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长期以来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人民政协恰当地承担了这样的使命。1993年宪法修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被写进宪法,也可以视为共产党对多元政治参与的一项持久的政治承诺。
由此可见,实现“团结在党的周围”的事实和理论证成并搭建制度性的实现机制是团结宪章最核心的部分。这本身也是宪法序言的重要使命。
我今天讲述“团结”这一精神在中国宪法中的重要价值,并不是说这是现今中国82年宪法唯一的意义,但无疑这是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我也不是说保护公民权利,以及对公共权力的控制就是我们中国宪法不关心的,它本身就包含在团结一致的需要之中。
总之,我们在思考中国宪法精神的时候,不能被西方宪法的价值坐标所线性支配。我们首先需要面向中国来思考,需要立足中国实践来判断,并最终服务于现代化的国家发展目标。然而,今天中国法学理论界的问题是:我们对西方宪法理论表现出盎然的兴趣,却常常对中国的事实和条件视而不见;或是以西方理论来剖析中国的问题,而对中西之间的问题背景、社会条件差异不管不顾。“马为什么没有长角呢?人家牛都长着呢!而且牛角还有极端重要的功能!所以,马也应该长角!”类似的比附在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中并不鲜见。轻视中国本土社会结构和实践,热衷于西方宪法话语的诠释和中文复述,恰恰说明我们缺乏理论的原创能力,中国的法学研究水平最终决定于“翻译”水平,这本质上是一种乐此不疲的学术惰性。宪法确实是从西方先搞起来的,他们的许多宪法原则、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西方的“先进”一旦成为一种“前见”,西方的“制度”一旦成为一种“标准”,西方的“模型”一旦成为一种“范式”,我们就忘却了黑格尔的告诫:“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于它本身而属于它的国家制度。”
今天的报告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出发点:我们对中国宪法的学习不能欠缺了立基于自身的判断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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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报告部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6/1203/9237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