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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苛执法斩断电信诈骗犯罪链条

2016年12月23日 13:58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据了解,这份《意见》共7个部分、36条。其中明确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意见》提出,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项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处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对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电信诈骗犯罪予以有效打击和遏制,必须全方位全链条打击。对此,这份《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引发、诱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一并做出了规定,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其中,意见列举了帮助转取款、提供银行卡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八种主要行为方式,并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实施这八种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意见》还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这份《意见》从坚持依法从严、全面、准确惩处和全力追赃挽损四方面对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提出要求,也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更加有力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用法治方式全面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不仅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必须重拳出击,铁腕整治。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虽然成效显著,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频繁发生,防不胜防。梳理近年来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发现,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要从严打击又要全面综合惩治,斩断其犯罪链条。

全面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早在2011年,“两高”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一些针对性规定。2016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通告,责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震慑效果显著。再加上此次新发布的《意见》,基本上解决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保障问题。

 

全面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科学构筑罪名体系,实现精准打击。此次“两高一部”发布的《意见》除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细化之外,还用相当篇幅对此罪彼罪的界限问题进行了规定,力争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生活中,很多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或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对于这种行为,《意见》提出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明确追究刑责。

全面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需全力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人们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人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其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政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应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人群的经济损失。

全面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既要在法制框架内,用足、用尽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手段,也要全社会、各部门联起手来,综合施策。随着电信诈骗的手段升级转向“精准诈骗”,需要建立“社会共治”的模式,从反电信诈骗的源头抓起,用法治化方式全面打击黑色产业链。

打击网络电信诈骗期待迈出一大步

网络电信诈骗恶贯满盈,人人喊打。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再不出手,就会变成民意迁怒的对象。而《意见》无疑是对民意、民声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责任意识。

通观意见全文,还是有不少亮点的。比如,规定了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影响可以成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规定得更详细具体;对刑法条文中有关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进行了量化、具体化的规定等等。

《意见》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提出了网络电信诈骗上下游的关联犯罪问题。所谓关联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之间的直接关系。办过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民警都知道,那些打电话、发短信、拿着银行卡去取现的犯罪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在整个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不过是无足轻重的小角色,根本起不到什么关键作用,抓他们对打击网络电信诈骗意义不大,他们是整个犯罪产业链的下游。真正的上游是那些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网络电信诈骗滋生的土壤。可以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猖獗,从源头上助推了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要么就是通过收买政府或企业的内鬼来实施,要么就是通过黑客或黑客软件来实施,这些人才是整个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量级人物,打掉他们才能对犯罪活动形成致命打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意见》把惩处关联性犯罪作为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的重要内容,显然是有了“上医治未病”的眼光。

如果说《意见》有什么不足之处的话,那就是在管辖问题上没敢动大手术。《意见》中用了不小的篇幅来谈管辖的问题,其意在于要破解现在很多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有报案却没有去破案的难题。但是也许是由于《意见》本身的局限性,这种破解的方法依然无法摆脱我们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之所以在几年时间中能够成几何级数地增长,而且还让我们的公安机关破不了案,关键在于此类案件与互联网相伴共生,具有无国界、无疆界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与我们当下条条块块的治安管理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条条块块的体制对传统犯罪是有效的,而对网络犯罪却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

《意见》在管辖问题上还是遵循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等这样传统的刑事诉讼管辖模式,看上去让人有一种违和与不适之感。有人说,互联网对世界的改变将是颠覆性的。那么这种颠覆会不会也波及我们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呢?现在看来也不是不可能,所以我们应该有这种应对的准备和意识。

就目前看,各地的基层派出所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侦破很难发挥大的作用,但是因为派出所直接接受各地群众的报案,所以可以起到信息收集和上报的作用。而这些零散的信息只有汇总到一个更高效、更超脱的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专门机构才是有意义的。

联系上文中打击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要打上游、要源头治理的思路,其实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来讲,无论是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是犯罪结果发生地都是不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能够把零散的案件串并起来,形成有效的信息链,从而组织从源头上实施精准、彻底的打击。所以,打击网络电信诈骗需要一个打破地域界线的中枢机构。而要做到这一点显然步子可以再迈得更大一点,想得更远一点。

 

电信诈骗之害,毋庸多言。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尤其是今年先后发生的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之死及清华教授被骗上千万元等个案,一度轰动全国,并迅速将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推高成为最受瞩目的社会热点之一。

通读这份《意见》,一个字就能抓住全文的关键:严。对于以单次小额诈骗规避打击、追求“薄利多销”的,这次明确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对利欲熏心而挑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下手的,这次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即使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如果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或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同样可以定罪处罚……条条都直指过去打击电信诈骗上的漏洞。

法治是社会正常运作的保证,从更高层面讲,法治精神才能涵养现代社会文明。以一部专门针对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或许在短期内并不能彻底根除电信诈骗的发生。但是,通过这样的顶层设计,无疑是织密了法律对电信诈骗的治理能力。

“严起来”的“法律补丁”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但这依然还仅仅只是开始。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不光是公检法三家的事情,恰恰相反,司法机关只能在末端补救正义,待其介入时犯罪已是既成事实。根本上说,还是需要将更多目光投向源头治理,把一个个制度的窟窿堵上,电信运营商、银行、网站等相关责任主体筑牢“信息防火墙”,才能给公众一个清静、安全的电信网络环境。

徒法不足以行,法网的织密,除了法条的建设上,更重要的,还是在严苛的执法上。唯有如此,电信诈骗的治理,才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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