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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醉驾是哪根神经麻痹了?
2017年01月13日 15:54官员醉驾,害人害己。
据云南镇康县政府新闻办消息,11日晚20:25分左右,在镇康县南伞镇辖区工业园区四号路K2+500米处发生的一起2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为蒋钳虎(男,37岁,镇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主席)。(1月13日 新华网)
官员醉驾、酒驾的新闻,可谓不绝于耳。兹举一些“网红”的事例。
2015年11月27日晚10点左右,在湖南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地段,邵阳市信访局刘友军和杨剑平、许俊明3人(其中刘友军为科级干部,其血检结果显示属于醉驾)将巡逻车(自行车)踢翻,辱骂并欲动手殴打两名巡逻队员。在巡逻队员报警后,3人面对110处警警员态度嚣张。在被带到大祥区公安分局后,刘友军更是对赶来询问情况的大祥交警大队大队长连扇5个耳光。2015年5月14日晚9时许,陕西省乾县卫生局副局长马某驾驶小轿车,在城区312国道晨光中学附近与一辆电动车相撞,事故致电动车上2名中学生一死一伤。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调查,马某属于醉酒驾驶。时间向前追溯到2010年12月5日晚上11点半左右,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逆向行驶,与多名行人相撞,造成洛宁县涧口乡中学3名初中在校学生当场死亡,2名青少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笔者不厌其烦举这些例子,旨在证明官员酒驾、醉驾由来已久,且至今未绝迹。虽然相关当事官员因此受到党纪政纪甚至法律的严肃惩处,但仍无法警醒麻醉的神经。分析这些事例,人们不禁要问:官员酒驾、醉驾是哪根神经麻痹了?
法律神经麻痹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官员要模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众所周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mg但不足80mg是酒驾,达到或超过80mg就是醉驾。酒驾属于违法行为,醉驾则是犯罪行为。早已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剑指酒驾、醉驾。而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定罪,最高可判死刑。而按《公务员法》规定,官员因酒驾判刑要开除公职的。现实是,在法律利剑之下,蒋钳虎们依然醉醺醺、我行我素,显然是法律神经麻痹了。
纪律神经麻痹了。酒驾、醉驾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酒驾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党规党纪和行政法规,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面临着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风险不可谓不高、代价不可谓不大。蒋钳虎们还是好酒贪杯,难道不是纪律神经麻痹了?
权力神经麻痹了。在有的官员极度迷信权力的思维之下,什么违法乱纪的事不敢做?就拿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来讲,有几人不迷恋、迷信权力?在一些醉驾官员的眼中,权力是无所不能的。他们往往认为,酒是百杯不醉千杯不倒的,酒驾即使出事也是没有权力摆不平的。据新华社1月12日报道,针对中央巡视组反映的“一桌餐”吃喝风变种问题,江西省纪委分三批次严肃查处了33名党员干部违规出入高档住宅小区“一桌餐”接受吃请问题,先后对其中2名省管干部进行通报。从这些“四风”问题中,可以窥见官员喜好吃喝的一面,也就不难理解官员醉驾为何屡禁不止了。正是因为权力神经麻痹了,官员才罔顾党纪国法,酒驾醉驾而醉生梦死。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临近春节,官员的应酬自然增多。在此提醒:为了安身立命,为了你和他人生命的安全,蒋钳虎们该醒醒了,请自觉远离酒桌、远离醉驾!
(作者单位:四川省沐川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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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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