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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2017年01月01日 16:17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项重要的党内法规。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生效和实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在党内监督领域,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为监督工作和监督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依据。在此,主要谈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贯彻执行《条例》的重大意义;其二,《条例》的结构;其三,《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建设的新阶段都提出了需要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早在2003年12月31日,中央就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版,从2004年生效实施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条例试行版与新形势下新的实践、党的建设新的要求不相适应,不完全能够互联的这样一个短版,逐渐地显现出来。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在全面从严治党这项宏大工程的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而且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相当多数的内容已经成为我们党的建设、实践过程中的制度、机制和标准。由此也提出来要把新时期、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这些新要求、新思路和新机制,充实完善到党内监督条例里。可见,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建设的新阶段都提出了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这个主题,围绕党内监督责任设计制度、制度构建体系,包括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包括在党内监督中要凸显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特别是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等方面的重要的管党治党的工作,形成规则、形成机制,对党内监督条例进行健全完善。做到党内监督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完成的《条例》。
下面,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重要作用进行理解和认识。
(一)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贯彻执行《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解决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中需要解决、需要推进的重点问题。
那么,怎么解决管党治党中的一些不足、短版,真正让各级党组织在党的建设中负起责任,真正让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自己管党治党权力的时候能够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党的建设的新思想、新战略、新部署来贯彻落实呢?其中关键就是加强监督。如果在党的建设中,监督工作不能发力、不能改进、不能在现实的党的建设过程中针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发挥作用的话,那全面从严治党在很大方面就会丧失重要保障。因此,党内监督的进一步增强,自然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正如习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做的说明中讲的那样,加强党内监督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发力点在党内监督上。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结合新的形式、任务和实践要求,通过修订、完善党内监督条例,给予发展和创新。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要求,总结近年来党内监督的经验和成果,充实完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从而形成进一步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条例的成熟版本。这就成为深化从严治党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就是说,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进一步深化这个角度来把握、理解,真正把加强、规范和增强党内监督工作的作用看作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二)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党内监督条例带有突出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这本身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习总书记在强调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工程时候的一个突出特色。制度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规则、条例都要怀有突出的问题意识,党内监督条例也不例外,而且党内监督条例的问题导向、问题意识更是突出。在很大程度上说,修订完善党内监督条例直接的原因,或者说直接的实践动机,就是解决针对党的建设中党内监督工作中的短板,尤其是由于监督不到位、监督没有发力而导致在管党治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偏差。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利措施,也取得了显著成绩。那么,从问题这个角度来看,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必须锁定、正视、全面分析我们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短板。曾经在一段时期,党的建设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都和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水平不高,党内监督工作的效率不足,党内监督工作在解决问题上的手段、方法不够直接相关。比如说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等等,这都是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甚至蔓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内监督工作制度、措施、手段不到位、不利甚至薄弱。
比如,党的领导怎么弱化的?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中央的大政方针、中央的工作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展现出来、没有落实、没有有效贯彻,原因何在呢?原因是承担落实贯彻这个责任的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认识上不去,没有高度重视,那这个原因又何在呢?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党内监督对于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这些责任的监督不到位。这就使得有些人毫无后顾之忧,没有履职尽责、没有管党治党,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于是乎,不履职、不尽责,进而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利的不良后果。因此,要解决党内存在的这些突出矛盾、突出问题,尤其是在党的建设上一个时期以来出现的“宽松软”问题。抓手何在?突破口又在什么地方?答案现在很清楚,就是要强化问责、加强监督等等。无论问责也好、纪律手段也好,还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这都是监督。监督到位了、监督发力了、监督手段的绩效显现了,那些不履职的问题,管党治党中不尽责的问题,自然就会有所解决。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监督要解决什么问题?核心是管党治党,这就是一个明确的主题。党内监督就是锁定怎么样督促、怎么样监察、怎么样约束和规范党内各个方面,从组织到领导干部、从基层组织到每一个党员,都在管党治党这个主题下,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条例》的核心和主旨就是管党治党。党内监督的根本使命、党内监督的基本定位,都是围绕怎么样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要有力、治党必从严的基本指导思想来铺开、来进行。
(三)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促进和提高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条例》必然使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监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离不开对方方面面负有管党治党责任的各类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监督如此重要,就决定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它的制度化建设、规范性建设、党内监督的程序化建设至关重要。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大家都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程序来办,就直接提升了党内监督工作整体的制度化水平,进而直接提高了党内监督的效率,也直接保障了党内监督的任务、目标的实现。
新颁布实施的监督条例对于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依据、监督体系,各监督主体责任,程序步骤、监督手段措施等等方面均作出详细规定,这样就提高和保障了监督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从而有力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在制度轨道内进行。
二、《条例》的结构
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6600多字。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是总则。共9个条文。这块的内容是管总的、抓总的。这9条规定的都是在党内监督工作中一般性的、整体性的事项。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
第二板块是第二至五章,共27条,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其相应制度作出规定。形成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每一章就是每一类,从中央、到党委(党组)到纪检委,到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大类,分别就其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任务、手段、措施,一一做出规定。党内监督就是靠这几大类来开展工作的。
第三板块是第六至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整体来看,党内监督条例就是由这三大板块形成的一个系统整体。
三、《条例》的重点内容
在此,我们按照党内监督条例文本的结构顺序,把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要素和重点构成条件,在这个条例表述的逻辑顺序中,进行梳理。
(一)指导思想。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习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构成了我们党内监督条例最直接的指导原则。比如说“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等等,这都是习总书记关于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那就是这个条例的重要思想。
(二)重要原则。原则就是这项工作、这个领域里的一些基本规律,只能尊重、遵守,不能违反。人们把这些基本规律概述出来,形成一些行为规范,按照这个办了,就是按照规律办事了,这就叫原则。重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重要原则是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之后,党的建设打开新局面,进入到新阶段。习总书记提的全面从严治党,尤其对“全面”的强调,对于从严治党的效力具有巨大的迸发作用。从严治党无禁区、无例外,这样一下把从严治党的效率、影响极大地增强。
与此同时,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组织,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那么,领导干部是怎么考察的、怎么产生的、怎么任命的,这难道不是出于组织上的信任?!因此有的人就提出来了,既然信任这批人,在选拔重用之后还要监督,那到底是信任还是不信任呢?监督多多少少是有点比如说监视、警示、告诫的意味,为此,有人认为这是不信任了。这不就矛盾了吗?!在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讲,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是说监督约束和信任重用二者并行不悖、二者并不矛盾。按照党的建设的基本原理来看,信任重用党的领导干部,在他履职尽责的过程中,还要加强监督。这个监督约束恰恰是信任的延伸。因此,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而不能将其对立起来,而且在党的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监督到位,各项工作保障到位,防止监督对象犯错误,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达到了信用重任的目的。使每一级组织、每一个领导干部都置于党内监督这个“探照灯”底下,由此而形成监督面前一视同仁,无特权、无例外,不留死角。
第二个重要原则就是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我们中国共产党基本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党内监督也要遵循、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而不能有所偏离。在民主集中制下,着眼于整个党的队伍的监督体系的完善,要实现依规、依纪进行。因此,《条例》特别提出,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其一,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过去一段时间,管党治党之所以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产生了一些严重后果,引发了党风、政风的不正,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不完全得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受到距离、时间、空间的影响。上级监督,突出的弊端之一是远,就是看不见、或是看不清。看不清,则上对下的监督难以发力,这个力难以准确。所以,党内监督条例提到要强化。那怎么强化呢?由远变近,看清了、问题抓准了,然后再发力,这就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落实下来了,上级对监督下级的责任也能履行到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发展和创新中一个很大的方面,就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最典型的手段就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巡视工作、巡视制度。巡视就是上对下的监督手段,巡视组到巡视单位,这等于把上级的眼光拉长了,看的更远了,听力拉近了,发现问题、锁定问题,这就好监督了。巡视制度的完善就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并且已经大见成效。
其二,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那么,下级监督上级,有哪些阻碍呢?诸如信息受限,监督手段、监督通道、监督路径等不够,由此使得下对上的监督有难度。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创新上也是要大力加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而且本来我们党就有优良传统,比如说群众路线。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群众、基层党员、基层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路径、通道。
其三,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同级监督的问题就一个字:“软”。习总书记特别提到,管党治党的三个字的问题,就是“宽松软”。这个“软”,就包括党内同级监督之间的“软”,像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一些单位、一些地方开展不起来,你好我好大家好,将问题视而不见,把应该解决的事情置于脑后,最后只是所谓的一团和气,这能解决问题吗?!这种放弃监督、畏惧监督的不良倾向要克服,要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要由软变硬,真正把监督有效地开展起来。
那怎么由软变硬呢?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探索的党内监督的好形式、好方法、好经验加以总结、确认。专门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中就提到,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就使得班子内部同级相互之间,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相互告诫、相互提醒、相互警示,引以为戒,以此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
第三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在于经常、长期。这样,监督的效力、监督的效能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党内监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为了实现管党治党的职责,这是其目的。
党内监督条例核心是监督。监督,从词义上看,“监”就是监察、监视;“督”是督促,警示、告诫这都是督促。监督既是一种活动,又是一种关系。那么,监督是一种什么活动关系呢?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客体的规范、约束、牵制、节制这么一种关系。党内监督条例,很多内容就是通过督促、告诫、提醒、批评、通报、一定的节制制约;甚至力度再大点,纪律处分、追责、问责,包括采取巡视手段。
监督最后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治病救人;从系统的目标来看,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实管党治党。日常监督的优越性、不可替代性,就是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事变大,把那些违法乱纪、歪风邪气、“宽松软”的事情在其苗头阶段就加以克服和纠正。
(三)监督的任务和目标。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条例提出了三个保证,分别对应三个对象。一是针对党组织。最终监督有效还是无效,靠什么体现?在组织上,就是看其是否充分履行职责、发挥核心作用。发挥核心作用了,那么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利的事就解决了。二是针对党员。党员能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的建设的程度和状况,也就是决定着党的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三是针对党的领导干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三个方面的目标实现了,那么管党治党的使命也就达成了。
(四)监督事项内容。党内监督重在重点突出。所谓的重点,无外乎,一是重点事;二是重点人。所以说,党内监督要盯紧重点事、盯紧重点人。如果重点事、重点人盯不紧,那党内监督工作的局面就无法不开、就达不到预期目的。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事项,这是党内监督工作需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重点推进的事项、事由。
一是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是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是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是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五)监督重点对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就是监督管党治党,而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着管党治党的责任最大,因此要将其作为重点对象,尤其是党组织一把手、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既然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责,那当然就是监督的重点,而且是重中之重。
(六)监督重要手段。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新颁布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些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的好经验、好成果,写了进去。专门讲到了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监督尽量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带有趋势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期状态,而不至于小事变大、小错变大错。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实现方法。
(七)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六大要素有机整合,成为一个完整的、关联互动的有机整体。
(八)监督主体。在此,对各大类监督主体的定位、职责、任务、手段、措施,一一做出了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分别规定了四大类,也就是四个重点。
其一,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1.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
2.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
3.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4.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5.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其二,党委(党组)的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1.党委(党组)履行四大监督职责: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2.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3.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5.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
6.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8.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其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3大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2.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
3.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4.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其四,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1.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3大监督职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四项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九)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党外的监督,法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等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本身这就是整个国家大的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其间具有关联互动的关系。那党内监督和这些监督是什么关系呢?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有机互动。
1.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3.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4.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5.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我们看,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怎么结合、如何管理、如何互动,怎么形成一个监督正能量的合力都做了详细规定。
(十)整改和保障。这里面涉及到监督、涉及到问责追责事项的处理。
1.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2.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3.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4.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
5.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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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刘斌)
责任编辑:李贤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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