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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网”为“网络强国”清障

2017年05月05日 17:10

 

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颁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现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施行。近年来,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

针对这些新问题,新修订的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同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大新变化

法律依据清楚。《规定》明确指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法律依据清楚。《规定》将与《网络安全法》一同于2017年6月1日生效,同时在具体内容中特别明确和强调了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执法权,充分体现了《规定》是我国网络基本法——《网络安全法》在互联网内容管理领域的落地与细化,为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新闻信息容进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更新网络新闻信息概念。《规定》重新定义了网络“新闻信息”,较2005年版《规定》,去除了“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既体现了规定内容的延续性,也考虑到了网络新闻信息的未来发展趋势。定义凸显新闻信息服务的社会公共属性,因此,网络新闻信息不仅要看内容类别,还要看社会影响,涵盖了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共价值体系、会引发社会讨论的新闻内容,为相关规范提供了逻辑起点,也提示个人与机构在从事新闻信息服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辅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界定的细化,强化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延展性。

主体资格规定更加具体。《规定》具体列举了“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等六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应具备的资格要求;明确了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新媒体、新应用提供新闻服务的主体,都要纳入管理中。在禁止性规定中,不仅继续禁止外资参与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也明确禁止非公有资本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这对于当前资本介入媒体融合发展的现实具有指导意义。

主体社会责任更加明确。《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要求设立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及落实用户实名制、规范转载闻信息等等。推动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是近年来网络空间治理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实现网络空间“天朗气清”将起到重要作用。

更加注重执法规范。注重执法规范是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的突出特点。与《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同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实施,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的主体,提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执法程序,全面规范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并注重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施行对统一网信执法证据标准,规范网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网信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目前,在我国多家行政管理部门分工履行互联网管理职能的状况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开展联合执法是做好网络治理的重要保障。新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第四章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这一条款有助于有效发挥执法合力,使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取得更好成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网”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国治理互联网的决心与信息,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网、依法治网的时代已经到来,网信执法即将进入快车道。

 

从23年前,中国第一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开始,中国网民数量迅猛增长、网络走入千家万户、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成就斐然,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网络已经成为连接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重要阵地,从某种意义来说,网络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网络事业仅仅是“大”,与“强”的标准还有差距。

纵观人类文明历史进程,空间拓展总会深刻影响着国际秩序,人类活动空间从陆地拓展到海洋的过程中,欧洲海洋国家就成为世界的中心,中华民族正是在这一进程中走向衰落的。今天,互联网创造了人类生活的新空间,面对这一空间拓展的新机遇,一定要积极把握主动权,不能眼睁睁看着机会溜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发展,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网络强国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全局高度,互联网事业已经成为人民的事业。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一次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随着新媒体、自媒体传播途径的日益快速、便捷,造谣传谣、侵犯隐私、攻击他人、发布虚假信息、网络诈骗、断章取义发布负面信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等行为,极大地侵蚀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掩盖主流舆论,甚至煽动社会负面情绪,滋长社会不良心态,为破坏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时代呼唤依法治网,只有将网信事业带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的转变。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是时代的产物,是现实的需要,是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修正,对互联网行业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范与匡正。

依法治网重在实施与执行,但因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高科技性、不固定性等特征决定了发现违法事实与查找证据的难度,因此,相关部门不仅要加强网信执法的力度,更要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执法要严,遵循违法必究原则,只要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制裁;二是执法要强,要建立高素质的专业队伍,配备先进的软硬件设施,不让违法者钻技术漏洞;三是执法要活,网络的生命力在于创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将来必会陆续出现新现象、新行为,执法过程要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灵活处理。

互联网治理并非一日之功,相信随着《规定》的实施,必能推进网络空间的正向生长,有效遏制网络乱象。(曾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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