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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我国的农村改革与发展

2017年06月12日 16:43

 

陈锡文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_副本

陈锡文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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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上好!很高兴有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农业、农村的改革发展情况。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的改革迄今已经38年,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面临的问题依然纷繁复杂。有两组数据可以说明当前这种状况。一是我国的粮食生产。197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095亿斤,2015年达到了12429亿斤(2016年为12325亿斤,比2015年减少104亿斤),增长了104%;全国人均粮食拥有量从630多斤,提高到了现在的超过900斤,增长了约43%。这是巨大的成就。二是农民收入。197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133.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元,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为1∶2.57;2015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城镇居民31195元,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为1∶2.73,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有所扩大。这说明要真正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任重道远。 

农村改革发展已取得的成就和当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胜枚举,我提纲挈领地对几个关键领域的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农村改革发展所取得的观念性、制度性成果 

(一)明确了党和政府处理好同农民关系的基本准则: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是38年来党制定农村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了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也为了有能力捍卫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必须尽快实现工业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土地改革法》中,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但在当时国内一穷二白、国际上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行封锁的背景下,要积累起建设工业化的资金,只能主要从农业中来提取。因此,在很长时间内,确实把农民搞得很苦。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两项政策很能说明问题:一是从1979年起减少对农民征购50亿斤粮食,国家适当增加进口来弥补供求缺口,以使农民减轻负担、休养生息。规定水稻产区农民人均口粮在400斤以下的,杂粮地区农民人均口粮在300斤以下的,一律免购。二是规定从1979年夏粮上市开始,粮食的统购价格提高20%。农民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后,如果还有余粮卖给国家的,称为“超购”,超购的价格在统购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价50%。

这里有两组数据值得关注:一是农民的口粮。400斤稻谷只能出280斤米,300斤杂粮最多也只能出240斤成品粮。而在1978年以前,有些没能达到这个人均口粮水平的农村生产队,还仍然需要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可见,“糠菜半年粮”是当时不少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根据后来的测算,1978年时,我国农村有2.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占当时农村总人口的30.7%。当然,当时城镇居民的口粮也不充裕。国家对市民实行计划供应粮食,每个人都有定量,每个家庭都有购粮本、每个月都要发放粮票。从婴儿到重体力劳动者的粮食定量,被分为9个等级。国家机关干部,当时被定为第5级,每月定量28斤。但一年336斤贸易粮,折成原粮,大概需要420斤到480斤。第二是当时的粮价。1979年实行新的粮价后,农民向国家交售的标准等级的早籼稻,每斤是0.1155元,之前则是0.0963元。那时全国粮食平均亩产336斤,早稻是高产作物,也就是556斤。农民种一季早稻的毛收入,只有50多元。这两组数据交叉的结果,就是1978年全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只相当于当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8.9%。问题是当时农民的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82.08%。种粮的人如果连自己都吃不饱,其积极性可想而知。

  

正是针对这样的情况,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我国农业农村政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明确要求,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的所谓阶级斗争问题。强调决不允许随心所欲地扩大阶级斗争和人为地制造所谓阶级斗争,破坏团结、伤害好人。明确指出,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决不允许把它当作资本主义原则来反对。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才能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此目的,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全会提出了当前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资。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主要是反对“穷过渡”);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 

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农村政策总体上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能够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能够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就是因为党始终坚持了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这两条基本准则。这要始终坚持下去。

 

(二)确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制度。 

改变人民公社体制下由生产队实行统一劳动、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体制,最初是由农民自发推动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了要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但有些地方自发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中央最初是不赞成的。1979年中共中央31号文件对包产到户是这样评价的:“它失去了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的好处,即使还承认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承认集体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必要性,但在否定统一经营这一点上,本质上和分田单干没有多少差别,所以是一种倒退。”并要求“搞了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到了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搞包产到户。”这就是农村改革初期著名的“可以、可以、也可以”的农村大政策,但同时也明确了“不许、也不要”的底线,因为这个决定仍然强调“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对农村政策问题作了重要谈话,指出:“‘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同年9月27日,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即中发[1980]75号文件,指出,对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但在一般地区,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现行的生产责任制群众满意或者经过改进可以使群众满意,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到了1982年1月1日,中央发出的第一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中,虽然明确了“各种生产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但还是不难看出,仍然带有淡化包产到户、不提包干到户的色彩。 

当时中央对农村改革的方针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出台的政策虽然具有倾向性,但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的是“不争论、允许看”的原则。因此,允许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共同发展,包括对“双包到户”,也没有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而是允许干、允许看。所以安徽小岗村自发搞了“大包干”后,也没有出现当时老百姓担心的会把村干部抓起来的情况。最终才使小岗村的“大包干”普及到了全国农村。

  

此后的情况大家都比较清楚了。1983年中央第二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充分肯定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际中的新发展。同时,这个文件还明确提出,对人民公社体制要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设这两方面进行改革。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区别。在“包产到户”下,农户承包的是土地的产出,因此叫联产承包。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产量是归集体的,集体根据承包农户完成产量的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再对各农户实行收入和口粮的分配。因此,实行包产到户后的经济核算主体仍然是生产队。而在“包干到户”下,农户承包的是承包地上应承担的国家征购任务和生产队需收取的“提留”,余下的农产品产量都归承包农户所有。因此,农民对“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实行包干到户后,农业的大部分投入和积累的功能都转到了农户,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生产队已经不再是农业生产经济核算的主体。因此,人民公社实行的由生产队或大队进行统一生产、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经营管理体制,就已经没有必要存在了,由此就引发了政社分设、撤社建乡的改革。与此同时,农村基层开始实行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的社会治理机制。 

1984年中央第三个指导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提出要延长农户对耕地的承包期,明确耕地的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于是就有了“15年不变”这个大政策。这个文件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制度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使得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趋向于定型。 

1991年11月29日,中央召开十三届八中全会。针对当时社会上一度产生的对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疑虑,全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与基本政策是正确的,明确提出要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完善。这就使得广大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这一提法被写入了全国人大的宪法修正案。 

1993年11月5日,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中发[1993]11号文件。针对原定15年土地承包期在有些地方即将到期的实际状况,明确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 

1998年,恰逢农村改革20周年,中央召开十五届三中全会。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全国人大据此于1999年初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小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从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了国家法律的保障。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首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2008年,农村改革30周年,中央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申: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当年12月23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在理论上回答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问题。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他还说:“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他还说:“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能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能忽视了普通农户。要看到的是,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毕竟仍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相当长时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 

正是根据习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部署,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在加快进行,预计到2018年底可全面完成。全国2.3亿承包农户中,约有7000万农户已全部或部分流转出自家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土地面积已超过4.4亿亩,约占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前不久,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这必将进一步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

  

(三)实施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战略。这是推进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城乡经济二元结构,是很多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存在过的现象。但是,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实行城乡隔绝状态的,却只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结果。我国是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实行过城乡隔绝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其基本特征有三:关闭农产品市场,对农产品实行计划生产;压低农产品价格,从农业中提取国家工业化所需的积累资金;严格限制农业人口向城镇流动和转移,控制公共财政覆盖的人口总规模。 

2002年11月,在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和目标。它的背景,第一,是国家已经实现了总体小康的目标,同时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第二,是中央已经部署了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公共财政的阳光开始普照农业、农村和农民。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制度,要求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之后,在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把能否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举,定位在能否解决好“三农”问题上。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在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十三五”时期城镇化的具体目标,重点是实现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主要是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

  

可见,从实现了总体小康之后,党中央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和目标,是一脉相传、不断发展和明确的。可以说,这十几年来,全党全国上下都已经形成共识: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具关键性的指标。 

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关键是三大方面: 

一是公共财政覆盖农业农村、惠及亿万农民。包括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国家投入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要放在农村;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接轨;建立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等。 

二是改革人口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城镇化。包括善待农民工(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障等);改革户籍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镇全体常住人口。 

三是改革征地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

  

(四)提出加快补齐“三农”短板的战略性攻坚任务。这是能否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之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他还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关键看贫困老乡能不能脱贫。到2015年底,我国农村还有5575万贫困人口,这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面临的短板中的短板,必须下定决心,如期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 

打赢脱贫攻坚战,关键是要按习总书记的要求,“必须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实行“五个一批”工程,即通过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社会保障五大措施,脱贫和兜底一批。同时,要引导贫困群众树立“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观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 

关于农村人口的贫困标准问题。目前实行的贫困标准是2011年确定的2300元(2010年不变价)。此后再按物价变动等因素每年调整贫困标准的现价,2015年的现价标准为2855元。有人按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计算,认为我国的农村贫困标准低于世界银行提出的国际贫困标准(如按1∶6.5的汇率计算,只相当于440美元,即每人每天1.2美元左右,而2015年世界银行提出的新的贫困标准是每人每天1.9美元)。但必须明确的是,世界银行提出的贫困标准,不是按各国的汇率计算的,而是按照各国本币兑美元的购买力平价来计算的。因为,如用汇率来计算,不仅易受本外币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且还与汇率市场化程度及外汇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同时,汇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间可贸易商品的整体比价关系,而贫困线针对的只是人们基本生活消费品的购买成本,两者所涉及的商品篮子有很大差别。世界银行对人民币兑美元的购买力平价做过三次测定。第一次的1993年,为1.4185;第二次是2005年,全国平均为4.087,其中农村为2.9854;第三次是2011年,全国平均为3.6961,其中城镇为3.9043,农村为3.0365。因此,按世界银行最近这次人民币兑美元的购买力平价计算,2855元人民币按全国平均计算,每人每天为2.116美元,按农村标准计算,为2.576美元,都高于世行提出的每人每天1.9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

  

二、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快农村发展,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个重要讲话的精神,是“十三五”时期我国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 

(一)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我国2015年粮食产量是12429亿斤,2016年是12325亿斤,相较减了104亿斤,但仍是历史第二高水平。这些粮食够不够呢?人均900多斤,不能说不够,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从有关部门测算的总供求来看,大概还缺500亿斤,也就是说有500亿斤的供求缺口需要通过国际市场来解决。问题在于2015年我们缺500亿斤,却进口了2500亿斤,这是为什么?这表明我国的粮食供给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市场需要的产品,我们生产不出来。总量缺500亿斤,但有些品种的供求缺口很大。比如市场缺大豆,但我们增产的是玉米,这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在2015年进口的2500亿斤粮食里面,大豆占了2/3。大豆是重要的油脂作物,也是重要的植物蛋白,尤其是亚洲人不适合吃那么多肉,所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大豆的需求量很大。但问题是需求不断在涨,我国的大豆产量却逐步下降,所以全世界出口的大豆有2/3是我们买的。中国是世界上的大豆故乡,原来我们是世界大豆产量第一、出口第一,现在我们是产量世界第四、进口量第一,什么原因呢?就是具体到大豆这个产品上,科技含量太低,效益差,农民不愿意种,于是就出现这种品种供求之间的不适应,这是一个大矛盾。 

第二,农业的总体效益比较低,价格上缺乏竞争力。有些产品,尽管我们自己产得出来,但未必卖得出去,因为我们卖得比别人的贵。像小麦、玉米、大米等谷物,我们的平均价格比国际市场要高30%~50%。我国是WTO成员,有合法保护自己农产品市场的权利,根据WTO的规则,我们在一些重要农产品的进口上设定了一个保护措施叫关税配额,允许国外的产品在我们承诺的数量范围内进口,按照世贸规则只收1%的关税,如果超过规定数量还想进口的话,要收65%的高关税。这个关税配额以外的就进不来。但是现在玉米和玉米的替代品进口越来越多,为什么呢?因为国际市场和我们的价格相差太大。比如,2014年国家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对玉米的临时收储价是1.12元/斤,从农民手里收过来就是2240元/吨,但是从美国运过来的玉米,加上1%的关税,价格总和不会超过1500元/吨。这样看来,饲料厂、加工厂当然愿意用进口的玉米。我们现在出现的问题就是习总书记讲的,不是总量不足,而是品种、质量、效益的结构性问题。总书记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讲得非常清楚,重点是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要实现这个目标,不是简单地多种一点什么,少种一点什么,这只是普通的结构调整,重要的是要解决科技进步问题与体制创新,否则我们解决不了农业的效益和国际竞争力问题。

  

从科技角度来讲,为什么我们的大豆会落到这种地步?农民不愿意种,和国外比较价格相差太大,因为科技含量太低。目前全球大豆的平均亩产370~380斤,我国2015年平均亩产247斤,肯定打不赢人家。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要努力推动科技创新,从农业的品种培育到生产过程,一直到最后的加工、流通、储藏,都要加大它的科技含量,才能提高它的竞争力。 

所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上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科技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的角度,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的整个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第二方面,从市场价格的角度,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结构。因为前几年国家为了保障农民收入,在东北玉米主产地采取了临时收储价格的方法,这实际上是一个保证农民收益的价格。2007年在东北地区开始实行玉米临时收储价,2007年是0.7元/斤,并逐年提升,一直提到2014年,从原来的0.7元/斤变成了1.12元/斤,价格上涨了60%。而与此同时,国际市场又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大宗商品价格暴跌,这样我们的价格就比别人高出了很多。2016年在东北采取“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措施,市场定价,农民就不能挣那么多了,所以2016年东北玉米播种面积减少了2300万亩,大概减了10.5%,国家停止了临时收储,玉米的市场价格一下就下来了。目前,辽宁的平均价格0.8元/斤,吉林的平均价格0.75元/斤,黑龙江的平均价格0.7元/斤,这样加工厂就会买进了。那农民收入怎么办?价补分离,补贴从价格中拿出来,中央财政拿了390亿元直接补贴东北农民。这样下来,黑龙江地区种玉米的平均每亩地能补到154元钱,吉林大概能补到170~180元钱,辽宁大概能补到将近200元钱,虽然农民收益还是减少了,但国家把补贴给了以后,农民基本上不会亏损,这样农民就知道了,不关心市场价格是不行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坦率地说不是为了多和少的问题,其内在的要求是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更重要的是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整体上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 

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城镇化,让农民转移,从而使留在农村的农民可以扩大经营规模,留的人少了,种的地就可以多,但这决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很长时期中还有四、五亿人要在农村居住下去,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农村建设好,让农民过上和城里人一样的小康生活。习总书记对这个事非常重视,他在两件事上讲过同一句非常重要的话——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第一次讲这句话是在2013年12月12日,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提到,对于我国农业人口城镇化的问题,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第二次讲这句话是在2016年4月25日,在小岗村谈农业现代化问题时,他说,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基础,但是改变我国现在这种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需要条件和时间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 

我想这两件事实际上是同样一件事。如果人口不减少,农业的现代化确实很难,但是中国人口的城镇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说要把农村搞好,更重要的是从国家未来长期发展来看,城乡并行不悖的发展是我们将来比较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现在城镇化我们叫得很响,每年大量的农民工转移,现在农民工总量大概二亿八千万,其中一亿七千多万是外出务工,还有一亿多是在本乡镇工作,城镇化和农民工外出务工联系很紧密,已经转移出了一亿七千多万,再加上家属,估计在两亿人以上,但是农村外出劳动力高峰时期,一年转移近一千万人,后来慢慢降低到八百万、五百万、三百万、二百万,到了2015年才增加63万人,增长率0.4%都不到。城里的结构调整也在影响农民外出务工,现在大家可以从一些文件、领导讲话、专家文章里看到,大家都在关注农民工回乡创业。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要推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让农村为农民的转移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这一点非常重要。 

从目前看来,农村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已经有一些途径:第一,网购,在网上直销农产品。2016年,网上直销农产品总额达到2200亿元,涨幅很快,这可能是未来很大的就业空间。第二,农产品加工。现在我们越来越关注农产品的加工储运,这是未来发展的大问题,有很大空间。第三,乡村旅游、乡村养老等。这些发展非常快。总书记强调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从需求角度讲,到2015年底城镇居民中至少有40%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我国城镇居民中每百户拥有家庭汽车30辆。当他有钱有车,他就有条件去下乡旅行了。农村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到2016年10月底我国乡村通车的公路已达398万公里,农村道路、用电、用水都很方便,农村有外出务工的,空置的房子就做农家乐、办民宿,供大家旅游。2015年,我们国内旅游人次42亿,其中有30%是乡村旅游,也就是12亿多人次,他们到农村旅游,带动农村就业,给农村带去的钱将近4000亿元。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城乡统筹发展,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不可能单纯靠城镇化这一条路解决我们的问题,所以同时要建设新农村,而建设新农村不仅是让农民住得好,生活得好,更重要的是要让农业农村能够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让他们有更多的收益和经济来源。

当前我们面临的农业农村的工作任务还非常繁重,我总结一下,当前的重大任务就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并行不悖。 

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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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7/0612/9514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