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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有主张、有定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7年09月19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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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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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那么,如何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为什么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看待中国法治现存的问题?今天,我们请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副教授张劲老师来为您一一解答。

新起点、新高度——法治重要性的再认识

宣讲家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法治的重视程度达到了一个全新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将“法治”作为一次中央全会的主题来提出。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多个场合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包括2017年五四青年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围绕法治人才培养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此,您有何看法?

张劲:习近平总书记为什么选择在五四青年节前夕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就我个人理解,一定是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法治意义有关系。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确实,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的重视前所未有。我想,这种对法治的高度重视,既是对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更是今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世界各国走向治理方式现代化的一般规律。

从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看,“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所以,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大成就,就是在我们党把法治始终“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的保障下取得的。

从现实需要看,虽然我们改革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问题也不少。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改革也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矛盾、风险和挑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在这种背景下,只有把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用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依靠法治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诚然,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1999年依法治国就已经写入了宪法,但并不会因入宪而自动到来。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这是可喜的立法成就,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实中,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就是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关。比如,如何克服现存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如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如何克服司法不公、公器私用、贪赃枉法的现象;如何解决人民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突出问题,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

从世界史的经验看,法治是最适合的,也是唯一的道路。人治在有的时候、在一定阶段也可能会带来不错的结果,但始终无法避免最坏的结果。有的国家曾一度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不能摆脱——比如“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和法治不彰有关。世界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法治才能给国家带来持久和平,才能给社会提供稳定秩序,才能给公民提供理性指引和权利保障。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可以说,法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路径。所以说,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法治的重视程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把法律作为治国重器,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对“法律工具主义”的克服,这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观念层面所取得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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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家网:刚才您提到,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新提法,早在1999年就已入宪,而入宪就说明社会对法治已达成基本共识。那么,为什么十八届四中全会还要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呢?

张劲: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对法治形成基本共识并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并不等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按照宪法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总纲的表述其实是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方向,但是法治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中国的法治化程度也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我们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其实,我们也毋庸讳言,虽然依法治国入宪,但我们的法治状况还有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比如,时有发生的冤假错案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的信赖,这也是上访不绝于途的重要根源。所以,我们还需要从源头上、在根本上完善法治来解决错案问题。再比如,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政绩,或出现官商勾结的野蛮拆迁,使得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不能在法律和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不可能有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还有,官员腐败问题较为严重,甚至一些地方发生塌方式腐败,这样的权力失控将直接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如何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就是今天中国非常急迫的问题。

当然,问题还很多,像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差别加大;司法不同程度的出现地方化;公民的法治教育和信仰体系尚未建成,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全面诊断的基础上,整体、系统、协调地推进法治。如果说我们今天已经从“法治好,还是人治好”的论争中走出来,说明已经找准了正确的方向,那么以后更需要的是什么?行动的力量!所以,中国的法治当然需要“全面推进”。

有主张、有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

宣讲家网:法治是世界各国走向治理方式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在今天,厉行法治不仅是世界共识也是当代中国的普遍共识。但是,法治并不存在单一范式,不同国家的法治模式和道路也不尽相同。我们坚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们的法治要“有主张、有定力”。您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

张劲:“有主张、有定力”,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讲到法治的中国特色,我想强调一点,坚持中国特色并不是坚持一种“中国例外论”。中国特色不是为特而特,不是特立独行。这实际上涉及哲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问题。

法治的普遍性是指各国法治具有“同一性”的一面,人类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追求,比如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个人尊严等。这些普遍性价值不应该由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国家发展目标不同而被否定。所以,坚持法治的中国特色,不是要拒绝世界各国有益的法治经验。改革开放是中国不可逆的进程,我们要用开放的胸怀去汲取世界的法治文明成果。十八大报告提出“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借鉴国外法治建设有益经验”,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等,都在表明中国和世界的法治普遍性共识在增加,中国法治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放。

当然,我还是要重点说明我们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我们都知道,发展要因地制宜,教育要因材施教,甚至人的性情也是因人而异。同样的道理,法治也不存在单一的标准和路径。正是因为历史传统、社会条件、国家发展目标等背景和条件的不同决定了法治的特殊性。实际上,并不只是中国,每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有自身的特色。比如,英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有大量不成文的宪法惯例和传统,这就是英国法治的一个特色。英国学者边沁曾试图仿照欧陆国家推进法典化、成文化,虽然也取得一定影响,但最终英国也没能成为一个成文宪法国家。所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我觉得,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内生性演化”这个词非常值得我们重视。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内生性”要素是决定性的,而绝不可能是“外源性”的借鉴和移植,这对于中国这样具有几千年历史,具有庞大疆域和人口的文明型国家来说,尤其如此。

 

宣讲家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法治要“有主张、有定力”,这个说法是否具有某种针对性。也就是说,是不是某些法治观念或某种法治道路对中国法治的“定力”构成了干扰甚至一定程度的支配,您如何看这个问题?

张劲:我个人理解,“有主张、有定力”是有针对性的,这种干扰和支配也确实存在,主要来自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法治。不能否认,西方文明对世界法治有较大贡献,也为中国提供了某些借鉴和参考。但是,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中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是一个地区间发展很不均衡的国家,是一个人口和疆域都极其庞大的国家,是自身文明和传统极其悠久和坚固的国家。这样的国家如何建设现代法治文明,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现成的范例或标本让我们去按图索骥、演绎成章。西方法治即使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也未见得总是“适合”中国,这就好比,旗袍是美的,但是穿在孕妇身上就是一种束缚。我想,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的一个原因。

要看到,近代以来乃至当今,中国的法治确实呈现出一种趋势,有学者称其为“追仿型法治”,即过去乃至今天,我国社会中始终存在着一种依恋和崇尚西方法治模式的思维偏向。这种“西方法治模式”,并不是一个单一、确定的实体形态,也不是某一具体的西方国家的特定实践,它更主要是人们对其所接受的有关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各种信息,进行理想化的提炼、筛选甚而推测后所形成的某种总体印象。也就是说,我们头脑中的“西方法治”并不是特定历史时空维度下的“西方法治”,不是转型期的“西方法治”,也不是法治并不十分成功的意大利法治、罗马尼亚法治、希腊法治,而是英美法治。概言之,这种“西方法治”,其实是经过优选、定型的法治印象。于是,在随后的“中”“西”比较中,我们忽略了发展阶段的差异,以西方法治几百年发展的“完成时”来比对中国法治几十年发展的“进行时”;我们忽略了路径差异,以己之短丈量英美之长;我们习惯于称道英美法治的成功,而并不去追问那些借鉴英美法治的国家,如一些拉美国家、亚洲国家的法治为什么不甚成功。所以,我们要对“追仿型法治”进行深刻反思,这种反思不是让我们对西方法治文明转过身去,更不是什么“敌人赞成的我们就反对”,而是要保持以我为主的清醒,中国决不能成为西方法治的亦步亦趋的尾随者。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中国法治必须坚持“中国主体性立场”。所谓“中国主体性立场”,就是指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向中国”。如何“面向中国”?首先,“面向中国”就是面向过去,中国法治道路必须理性审视自身的法治传统。今人可以按己意褒贬,但不可能对自己的传统转过身去,法治传统有精华,有糟粕,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就像日本学者沟口雄三说的,“一个全面否定或者全面肯定自己历史的、无法将自身相对化的人,也不可能客观地、相对地来看待他者”。其次,“面向中国”最重要的是面向现实,需要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关注中国现实法治实践,而不是热衷于舶来的西方概念和话语。中国法治理论研究需要对中国社会实践有深切体认和洞察,中国法治推进的步骤和方法必须建立在对“国情”“国本”的足够了解基础上,需要我们的目光由“外”及“内”。再次,“面向中国”就是面向未来,中国的法治要服从国家未来发展目标,要能够和世界对话,“中国特色”不是要让中国成为“世界的孤岛”,而是要最终让“我们”的法治话语成为对“世界的贡献”。

 

历史、现实、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面向”

宣讲家网:刚才您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该坚持“中国主体性立场”,就是要面向中国。而面向中国,就要面向过去,从传统中汲取法治的本土资源;就要面向现实,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法治实践来思考;就要向未来敞开,让中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成为世界性的贡献,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来自中国的知识增量。我想,这是您思考中国法治的三个基本维度,您能不能具体解释下这三个维度?

张劲:中国的法治当然不能拒绝“以世界为方法”,但最终要“以中国为目的”。所以,我们的法治必然是面向中国的法治。面向中国,就需要对自己的过去有审慎的判断,对自己的现在有理性的认知,对自己的未来有清楚的目标。

我所说的中国法治的“三个面向”,第一个就是面向过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持久延续、留存的。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会深刻影响中国政治制度的安排,会深刻影响中国人的思维逻辑、行为方式。所以,思考中国法治,传统是绕不过去,也是无法割裂的。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对法国大革命也有类似的洞察,他写道,“1789年,法国人以任何人民所从未尝试的最大努力,将自己的命运断为两截,把过去与将来用一道鸿沟隔开。为此,他们百般警惕,唯恐把过去的东西带进他们的新天地”,然而,“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这些都说明,历史是有延续性的,传统也经常表现出相当的韧性。

过去,我们多少受了一些“先进-落后二元范式”的支配,凡是西方的就是先进的,凡是中国传统的就是落后的。实际上,中国法治文化传统或者说“中华法系”中有很多优秀的基因。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先生就认为,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具有重理性思维,求实务实的法律传统;重以德化民,德主刑辅的法律传统;重民为邦本,人本主义的法律传统;重以法治国,“法为治具”的法律传统;重伦常关系,孝亲亲伦的法律传统;重敦诚守信,赏信罚必的法律传统;重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的法律传统;重立法以时,代有兴革的法律传统;重社会和谐,调解息争的法律传统;重情法两平,法理情贯通的法律传统,等等。这些传统中不乏超越时空的普遍性价值,经过现代阐释,去芜存菁,完全可以和现代法治精神有机契合。

再比如,儒家学说是传统中国的主流价值观,他们主张一个社会应该要有许多不同性质的规范协同运作来维持秩序。在这些规范里,他们特别列出了道德、礼仪、法律和政令四类。儒家对社会秩序维持的“整体性”思考值得我们借鉴,也是对“法律万能”的反思。当然,儒家的秩序观、公平正义观都建立在“名”“分”的基础上,强调各安其分,这种“差序格局”是对法律平等性原则的背离。或许,儒家的这方面欠缺恰恰可以被主张“壹刑”“壹赏”的法家所弥补。《商君书·赏刑篇》里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诚然,法家缺乏对权力控制的制度安排,把法治建立在“圣虑高远”的明君之治基础上,这本身并不可靠;法家为求功利主义的实效而欠缺了人权精神,不免严刑峻法之虞;法家把人视为国家机器上有效运转的部件而欠缺了人的目的性对待,凡此种种,都值得我们深切反思。不过,法家的这些缺陷恰好凸显了道家主张的独特价值。道家思想体现了法治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深切关怀,也就是人们珍惜自己的自由和尊严,强调自由和尊严比财富和势位更重要,人们不可贪得财富和势位而出卖自己的自由和尊严。

当我们孤立地审视儒、法、道任何一家学说,他们都不能尽合现代法治之要义,但今人如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自然会发现中华法治传统的别开生面。这并非选择性截取,其实历史之于我们,本就应该是“立足于现在来回顾,甚至于关照未来进行回复”。历史既有兴替,制度当也有变革。所以,我们要按鲁迅先生所说,有“占有”,也要有“挑选”,“要运用脑髓,放开眼光,自己来拿”。

 

宣讲家网: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要重视传统来实现“观俗立法”,但也不能“墨守成规”,我们的法治要立足于当今中国实际?您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遵循“从中国实际出发”?

张劲:传统非常重要,尊重传统才能实现“观俗立法”,但重视传统不是我们固步自封、因循守旧的理由,而是强调本国传统的不可割裂性质,反对盲目地域外法律移植及其导致的“橘生淮北为枳”结果。我们之所以重视传统最终还是要服务于今天的法治实践,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中之重,是面对中国现实的国情,从中国现实的需要出发去思考、去谋划。这也是我想要谈的第二个方面:法治要面向中国现实。这个方面,如果用两个关键词来概括的话,就是“察国事本”和“问题导向”。

法国学者迪尔凯姆说:“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 所以,推进中国法治,我们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察国事本”,就是对中国法治的“社会内部环境构成”有足够的了解和体认。中医看病,总归需要建立在对病人“望闻问切”的基础上,西医诊疗也离不开化验、听诊等必要准备。国家治理和医生看病的道理是一样的,虽然都遵循一些一般规律,但也绝不能无视个体差异。所以,离开了“察国事本”的法治就是病急乱投医。说到“察国”,我认为,宪法序言表述的“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我们最大的法治国情。我们的立法技术和水平、法治人才储备、公众法治信仰,都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关,因此,要务实推进,但不能太过理想化,从而失去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同时,也不要动辄去和西方比较,各自的起点和社会背景差别很大,法治不像GDP指数那样可以轻易去比较。说到“事本”,就像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思考中国法治不可动摇的“国本”。总之,“察国事本”是帮助我们立定中国法治的前提,帮助我们把握中国法治的方向。

如果说“察国事本”是前提和方向,那么“问题导向”就是基本路径和方法。归根到底,国情不同,法治的问题就不同,其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自然也就不同。只有坚持“问题导向”,中国法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展开才能取得实效。说到底,这还是一个我们非常熟悉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问题。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显著特征,实践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带有“元理论”性质的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是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实践对理论起决定作用,理论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理论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为实践服务,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此,讨论法治不能是概念化空谈,更不能是理想化描摹,而必须是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反映、抽象和概括。“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天才的理论家都不可能对社会生活洞察无遗,脱离社会实践的理论带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所以,推进中国法治,一定要立足生动、鲜活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找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立基于中国社会条件、环境和结构的发生学追问。这样法治变革的每一项措施才能有针对性地推出,才能真正有助于解决中国法治运行中的病灶。比如,对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是世界性的创举,是没有先例可循的,我们只能根据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去寻求制度的不断完善。再比如,当下中国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这“三期叠加”的新形势,这些独特问题背景不是今天的西方法治理论所需要面对的,是属于我国自己的问题。我国法治就是要针对这些问题去务实推进,去寻求妥帖地解决方案,而不是空谈理念。

 

宣讲家网:“察国事本”与“问题导向”,这是推进中国法治非常重要的观念和方法论基础。您能不能结合具体例子来展开说明?

张劲:我举个例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在其他场合也强调要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并举。也许,在有的人看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等量齐观可能冲淡了法治本身的意义。也有人会说,那些法治的先发国家,他们就没有将法治和德治并列。这种对“以德治国”的质疑,我觉得就是没有“察国事本”,也没有坚持“问题导向”。

比如,为什么西方国家没有把“德治”提到这样一个高度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的宗教社会背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信仰的确立离不开某些“超验之维”。西方法治文明就和宗教信仰和自然法两大超验背景相关。在西方法治信仰确立或者法律神圣化的过程中,基督教提供的观念支撑、价值涵养作用是无论如何强调也不过分的。法律之所以神圣,其直接来源也是宗教的信条,《摩西十诫》《圣经》本身直接转化为法律的许多具体原则。甚至,法律直接来自耶和华的神谕:“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为我们设律法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而英国法治理念中那句非常著名的话,“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是直接将法律和上帝相提并论的。近代以来,上帝作为法律的权威性来源虽然被“理性”部分所取代,但宗教在法律信仰建立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可或缺。这些背景都说明,法律并不是一种单单人为拟制的存在,它必须具有深厚的思想和观念基础,惟此,实定法才可能获得它的正当性安放以及法律自身演进的方法论基础。不过,这种人心归一的宗教和自然法信仰深植于西方社会环境及其土壤之中,非西方社会可以轻易移植西方法治的技术,但很难置换各自的条件差异,这也是非西方国家法律移植屡屡失败的原因。

中国推进法治同样需要一定的超验价值支撑。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个高度世俗化的社会,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主流意识形态,中国只能从自身社会条件中获取法治信念之维。这一法治的超验基础就只能是道德,道德秩序就是中国法治的“高级法”背景。有学者提出,缺乏道德支撑的法治文明秩序“不利于人的秉性的全面发展。它充其量只能给人的智性的开发提供一片乐土,但却无助于或者忽视了人的心性和灵性的培养……一个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社会,也就是一个法治社会,只能造就一大堆现世主义的个人主义者(Presentist Individualists),却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来”。“法治”与“德治”就是在中国世俗化的社会条件下实现互补、共益的。所以,当有人质疑“德治”被置放于过高的位置时,实际上忘记了我国和西方法治不一样的“社会背景”。尤其是今天,中国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了财富的极大增长,但也显现出一些严峻的社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物欲横流、道德滑坡。对于当代中国来说,道德重建具有相当急迫性。因此,立足中国社会的世俗化背景和现实需要,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德法并举”的必要性。

宣讲家网:法治要立足于当前实际,要针对中国社会的问题和复杂尖锐的矛盾。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法治建设要有“长远的战略谋划”。对此,您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张劲:习总书记强调的中国法治建设要有“长远的战略谋划”,就是将中国法治放在一个更加整体、更加宏观、更加长远的战略高度来规划。这一战略高度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治要服务于国家未来的发展目标。中国法治建设不能只顾眼前,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去未雨绸缪;要通过法治为跳出“历史周期律”开辟出一条新路。

二是中国法治的道路和实践,要在未来产生“世界性的意义”。一个国家的全球竞争力,不仅仅取决于其经济和军事实力,还取决于若干软实力。文明的输出能力就是非常重要的软实力。古老的中华文明为什么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地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就在于她的文明输出能力,法治文明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正如民国学者谢振民先生所描述的:“吾国伊古以还,文化遐被,声教远讫,四裔朝觐讼狱,航海梯山,咸来观光上国,如朝鲜、安南、缅甸、琉球、暹罗、日本,其一切法律制度,莫不渊源于我国。……故道德礼教与法令律例融而为一,尽善尽美,可经可久,吾中华法系,实较世界各法系为完备而精进。”尽管这个描述颇有自得之意,但中华法治文明对周边国家的文明输出能力和影响力不容否认。

今天,我们同样要思考这个问题。如果中国模式只是中国才能适用的模式,那么这一模式的世界性意义就可能非常有限。所以,中国的法治道路,要积极探索后发现代化国家如何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经验;要提供在一个急剧变迁的转型社会,如何既实现社会经济的较快增长又保持社会稳定的法治经验;要提供一个悠久文明的国家如何传承文明又兼收并蓄、改革创新的法治经验;要提供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如何推进法治的基本经验。我想,如果这些经验能够逐步成熟化、理论化、体系化,就是中国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有着13多亿人口,有着近千万平方公里国土的国家,有着对世界的责任。中国法治如果只有“世界性来源”,而不产生“世界性结果”,无论如何都说不上成功。所以,未来的中国法治,目的是中国,但目光是世界。

 

全面、整体、协调——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维、新突破

宣讲家网: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190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措施是系统研究中国法治实践,针对社会运行的法治病灶而提出的,就是您刚才说的坚持“问题导向”的范例。另外,《决定》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全面”,这也是十八大乃至四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深入推进的一个突出特点,也就是重视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安排。对此,您有何看法?

张劲: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是对法治重要性的“重申”,而是中国法治的新突破。这种新突破非常鲜明地体现在对法治建设系统性认识上所达到的一个新高度。

系统论,是把握复杂事物的科学方法和认识方法,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统一整体。它认为,整体是系统的核心属性,但并不等于系统自身,系统论要考察系统的整体性,也要在其与部分、层次、结构、功能、环境的相互关系中来考察其整体性的。因而作为一种方法,只有把整体与部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认识系统。由此,系统论也渐次确立起一些基本原则,包括整体性原则、结构功能原则、动态平衡原则、有序性原则等。

按照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治的深入推进过程中,法治建设不能“就法治论法治”,要和中国的“民情”相契合,要和中国的政治体制相契合。中国的法治建设如果脱离了中国社会这一大系统,脱离了文化遗存、经济结构、社会风俗等若干子系统,法治就成了单兵突进,是不可能的成功的。从习近平总书记的多次讲话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我们都能强烈的感受到这种系统思维的运用。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是系统理论运用的极佳范例。习近平总书记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国家的发展水平就会迈上一个大台阶,我们所有奋斗都要聚焦于这个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稳定和谐。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所以,法治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法治要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和谐稳定的秩序,也要服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及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释”;法治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的制度基础。反过来,深化改革的成就又为法治发展提供经济和社会基础,从严治党又为法治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法治正是在这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大系统中实现其意义。可以说,“四个全面”就是系统论的良好运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针。

不仅法治要放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大系统中去考虑,就法治内部关系来说,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法治思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体系”这一全新概念,包括了法律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全面升级,意味着“法治体系”不仅仅是法律体系的完备,而是将立法、执法、监督、保障纳入法治的系统工程。尤其是把党内法规体系,这一常常被法学界忘却但实际至为重要的部分也纳入法治体系范畴,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法治突破。

宣讲家网: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有哪些令您印象深刻的法治突破?

张劲:这样的内容非常多,我就举几个例子来说吧。

一是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即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了“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理顺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澄清了一些思想和观念误区,这是重要的理论突破。同时,我们又特别重视党要管党,党纪要严于国法,党内法规体系在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也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

二是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我国将每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还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并将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治体系的纲,纲举目张,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树立宪法权威,落实宪法精神,必将助力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协调一致。

三是制度反腐成效突出。腐败是人民群众至为关心的问题。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的决心和意志非常坚定,反腐的力度和广度是空前巨大,成就更是有目共睹。这些成就的取得,就与反腐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分不开。通过制度来保障人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通过制度来整合国家的监察资源,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工作机制已初见成效。尤其是,正在北京、山西、浙江试点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非常值得期待。整合纪委、行政监察、原属于检察院的反贪、渎职、职务犯罪预防等权能于一身的监察委员会,经过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国推广,必将使制度反腐站上新台阶,取得新突破。

四是依法行政取得新进展。依法治国的重心之一就是依法行政。一个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跟法院打交道,不会和检察院发生任何瓜葛,但没有谁能够摆脱行政机关的影响。它从“摇篮”到“墓地”,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所以,依法行政至为重要。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强依法行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等制度,重点解决执法中的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不严格等行为,在处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取得重大进展。尤其是,行政机关正在推行的“放管服”改革,也将在整体上促进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五是司法体制改革。这方面的改革举措非常多,包括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处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探索将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管;检察院试点公益诉讼改革;法院检察院推行员额制改革;推行错案终身追责,等等。这些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摆脱司法地方化干扰,推进法律统一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除此以外,在推进科学立法,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政法队伍,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也取得长足进展。总之,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相信只要不偏离方向,不断总结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定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保障。

 

正视、理性、发展——看待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

宣讲家网: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显著,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比如立法的滞后性,“人情社会”给社会公平带来困难等。对此,您怎么看?

张劲:邓小平同志曾说,“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不能只讲成就,不讲问题,否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要知道,没有尽善尽美的法治,所有国家的法治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一定意义上,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看到了这些问题。比如,过去中国法制不够健全,存在无法可依这一大问题,而当前,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所以,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问题,法治推进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

另一方面,我们要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就立法的滞后性来说,立法本身带有天然的滞后性,因为法律在本质上不是“设计”或“规划”出来的,而是对社会生活实际的归纳和呈现。立法者永远不可能对未来的社会变迁洞察无遗。那么,我们能不能随时根据社会的变迁去经常地修改立法呢?这本身就很困难,一来这需要消耗很大的立法资源,二来会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知道,“朝令夕改”不是件好事儿。所以,我们要容忍法律有可能存在的滞后问题。当然,如果滞后的非常严重,法律就会失去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能力,失去对公众行为的指引能力,所以我们要及时对法律进行“立、改、废、释”。其实,我国对法律的调整频度是比较高的,但为什么依然跟不上社会变迁的步伐呢?这就不能忽略改革这一大社会背景。比如,我们在20年前完全想象不到今天的生活方式会发生如此巨变。在智能手机之前,也想象不到我们的交流方式、购物方式会有这么大的不同,甚至在两三年前,在打车软件、共享单车没有出现之前,谁都不会预测到我们的交通出行会变得如此不同。我们身处于一个日新月异的中国,法律的供给显得滞后一些其实非常正常。我说这些,绝不是对法律滞后问题的放任,而是说我们有时候要带着体谅去看待问题。

再比如,“人情社会”问题,这确实是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个大大的“拦路虎”。对于“熟人好办事儿”,老百姓一方面痛恨,另一方面在自己遇事也习惯“找关系、托门子”。为什么会这样?实际上,就是没有肃清中国“人治主义”的遗毒,这需要一个长期渐进、逐步清除的过程。让公平正义成为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则,让法治成为每一个公民的内在信仰,我们不能指望“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另外一个不应该被忽视的,就是“问题”是有放大效应的。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比如,冤假错案,在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所占的绝对数量和比例是极小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我们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依法办案。但是,数量并不多的错案,在现代传媒的作用力下就会被肆意放大。我绝不是说,因为错案少我们就可以容忍,也不是说因为传媒有放大作用我们就要捂着盖着,而是说,我们决不能因为错案的时有发生就去得出一个“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结论。所以,我们对“问题”要“不畏浮云遮望眼”,要整体来看,用发展的眼光来看。

只有用这种态度看待中国法律现存的问题,我们才不会迷失方向、失去信心和耐心。也只有坚持正确的方向,保持坚定的信心和耐心,我们才能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宣讲家网:感谢张老师今天给我们讲了这么多精彩的内容,谢谢您。

张劲: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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