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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价格更须关注“默契合谋”

2017年10月18日 14:04

最近两条关于价格的话题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对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聚氯乙烯树脂(简称“PVC”)经营企业的处罚结果。由于联合操作推高PVC销售价格,18家涉案企业分别被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至2%的罚款,共计4.57亿元。

10月11日,继中通之后,韵达快递也跟进涨价。由于眼下正是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节备战期,中通和韵达的涨价决定引发市场关注。有分析认为,考虑到“通达系”快递公司的紧密关系,不排除另外几家民营快递公司跟进涨价的可能性。

18家PVC企业被罚4.57亿元,主要是源于微信聊天群商量产品价格并就统一涨价达成一致的事情被暴露,形成了事实上的价格垄断。而操纵市场价格,除了类似18家PVC企业“不小心”或“明目张胆”以外,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操纵方式——“默契合谋”(即没有任何形式协议的“合谋”)。这现象更值得监管者关注。价格合谋有损于社会福利,它一方面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垄断将导致行业竞争力下降。

有人担心,快递业集体涨价是不是一种“合谋”,应该说,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虽然说快递行业属于竞争市场,但随着规模化、资本运作等之后,我国快递企业呈现了集中化趋势,并出现了少数几家公司相对垄断市场的特征,特别是“通达系”快递公司关系密切,行业中一些企业通过某种“合谋”机制来操纵价格,行业内份额较小的企业实现“搭便车”,这种可能性不可完全排除。

那么,此次快递业“心照不宣”集体涨价,是否构成违反垄断法?一般来说,构成垄断的标准有:首先,是否制定了比竞争性市场更高(过低也构成价格操纵)的价格,是否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将非法利润据为己有;其次,是否有合谋协议或机制,此前被处罚的往往是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形成卡特尔联盟(通常为价格或产量合谋),此类有一定的隐秘性,通常有“告密者”才能发现,因此激励“告密者”也是发现“合谋”的最重要措施;第三,是否对背离“合谋”的企业实施惩罚。

从目前来看,快递业并不是典型的“价格合谋”。不过,现在市场上的“价格合谋”通常不会愚蠢到形成“合谋协议”,合谋企业并不需要通过明确的协议条文规定限额,只要“理解”某些合谋的信号即可。例如,A企业通过释放一系列涨价信号,包括对外宣布成本上涨等,隔空达成“一致想法”后实施涨价,B企业随即“心照不宣”地跟进涨价。

至于这种“默契合谋”是否达到法律干预的程度,要具体来看涨价行为及幅度的合理性。如果尚在市场竞争许可范围内,监管部门可以持宽容态度,不予干预。否则,就要启动反垄断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公开的信息看,目前宣布涨价的中通、韵达涨价幅度尚未对外公布,因此,尚无法判断是否制定了比竞争性市场更高的价格来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显性合谋(但“告密者”往往有时滞性)。不过,价格监管部门还需密切关注,防止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7/1018/9696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