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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

2017年12月27日 10:25

 

继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十八届六中全会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之后,党的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再次明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也是指导监督执纪工作实践的方法论。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抓好以下五个关键。

抓“全”,做到 “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着眼于管全党、治全党提出的方法措施,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的“全面”性。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确立“全面”意识,做到全员化教育、全方位监督、全程化管理。要面向全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党的“六项纪律”,让每一名党员把党章党规、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铭刻于心、落实于行,确保整片“森林”生态健康。决不能用惩处少数问题干部来替代对全体党员的教育,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为此,就需要掌握党员干部廉情“大数据”,做到“胸中有数”。既要关注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工作表现,也要注意其生活作风和情趣,发现问题及时引导纠正,把党员干部成长发展全过程、工作生活各领域、思想行为各方面都置于严格监督之下。

抓“严”,做到“言出纪随、寸步不让”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必须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提高纪律执行力,维护纪律严肃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对应的问题由轻到重,采取的措施越来越严,适用的人数由多到少,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的“从严”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义,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问题严重的,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从而做到思想教育从严、党内生活从严、监督执纪从严、干部管理从严、问责追究从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细处、严到实处。

 

抓“早”,做到“防患未然、惩前毖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充分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体现了抓早抓小、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置的行动自觉。

治病宜早,防患宜小。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动辄则咎,坚决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切中了党员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具体地描绘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精准地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小病有小病的批评教育、中错有中错的挽救措施、大过有大过的严肃惩处。“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前者是后者的堤坝,后者是对前者的震慑;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的越是及时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

抓“实”,做到“对症下药、分类施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进行辩证诊疗、分层治理的操作指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有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才能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点刹、叫停,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抓“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不是把纪委挺在前面。党委不能向纪委推卸责任,主要负责人不能向班子其他成员推卸责任,上级部门不能向下级部门推卸责任。

“四种形态”提出的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对此,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担当,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抓早抓小,注重日常,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以眼里揉不进沙子的认真劲儿,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违纪问题精准分类处置,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7/1227/9798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