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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富洲:完善产权制度的关键是实现有效激励

2018年01月10日 10:22

完善产权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定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之一,也是难点之一。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完善产权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具有重要意义。完善产权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有效激励。实现有效激励,重点要做到四个方面。

一是界定清晰。从正在推进的国企混改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清晰界定产权是完善产权制度的基础。在资产估值方面,既不能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低估公有资产价值而造成公有资产流失,也不能高估价值而挫伤非公资本企业积极性。由于目前的监管体制不够健全,在对公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出于个别具有决策权的企业领导人与对方的利益输送,可能会廉价转让股权,个人从中非法牟利,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严密程序,公开透明,审计跟进,责任落实,坚决防止公有资产流失。总之,既要防止公有资产流失,又要保护非公资本产权利益,防止非公资本产权受到不平等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非公资本企业积极性,将其优势充分融入公有企业。

二是配置合理。在国有资本的配置方面,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布局不合理、一股独大、政资不分等问题。国有资本配置要围绕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国有经济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支持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产业,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与此相适应,对现行的“管人、管事、管资产”为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也要进行改革,优化产权配置,实行政企分开,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分开,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机制,保证企业的高效运行。要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代理人决策和管理当中的话语权问题。如果非公资本投资者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在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很可能出现一股独大,公司决策都掌握在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些大股东手上,非公资本投资者不具有话语权。这是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产生的非市场化干预,不利于理顺合理的市场化产权关系,会造成经营效率低下,资源配置无效。要通过合理的产权配置和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真正激发参股民企和个人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三是流转顺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社会资本流动起来,才能实现生产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以及资本的保值增值。但是目前我国的非公有资本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够健全,在实践中对于民营资本和其他非公资本的歧视现象与不公平待遇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致使这类资本一旦参与了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便被捆绑,失去了资本本身的投资和经营的自主权。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有序、开放的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高效透明的多层次交易平台,保证产权流转的顺利进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要同步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真正使农民的财产资产化。通过不断完善市场竞价体系和司法评估程序,有效整合不同区域间的产权交易,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便利。在公平的市场中,需要适度降低非公资本的准入门槛,为各类非公资本提供公平待遇,提高市场运行的透明度。要加速国有资产证券化建设,以解决国有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不能自由进退的问题。

四是保护有力。要明确界定非公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类资本主体代理人的投票权、参与决策与议事的权力,为中小非公投资者提供充分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双方收益分配应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范,明确分配比例、方式等。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组织相关的法律专家深入研究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不断制定和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股权结构中,根据不同行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采取分类推进和分类管理的方式,从法律层面上规定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等各类股权的等级和股权界限,规定各类资本的决策权、否决权和分红权的大小,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上规定民营企业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和合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实践,并进一步细化国企改革中民营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各类非公资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免除中小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作者系中央党校中青二班学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8/0110/98144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