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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推动“互联网+普惠金融”业态健康发展

2018年01月12日 09:28

核心阅读

“互联网+普惠金融”模式能够拓宽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传统金融服务未能覆盖到的广大群体提供了便捷的低成本金融服务,成为普惠金融的一个重要方向。推动“互联网+普惠金融”业态的健康发展,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统一监管标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催收和网络金融诈骗行为。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前期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近期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此又做了重点强调。当前,包括房地产泡沫、影子银行、国企高杠杆、地方债务等在内的传统金融领域的“灰犀牛”受到了普遍关注。但是,非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仍有待我们深刻认识,并加强此领域的监管。

“互联网+普惠金融”极大促进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普惠金融是针对传统金融存在的金融排斥现象而提出的金融服务,希望让长尾客户享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建立惠及民众的金融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上强调,发展普惠金融,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让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群体、贫困人口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普惠金融”模式能够拓宽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传统金融服务未能覆盖到的广大群体提供便捷的低成本金融服务,成为普惠金融的一个重要方向。在互联网创新浪潮下,作为“新四大发明”之一的第三方支付正在颠覆银行清算支付,大大便利了中国广大无信用卡人群的消费需求。银行陆续推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产品,创新了服务方式,降低了服务成本,拓宽了服务渠道和客户来源。一些互联网企业推出的各种理财宝宝,标志着理财产品通过互联网渠道“进入寻常百姓家”。随之而来的还有大量网上小贷平台和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惠及大量小微和中低收入群体。

据统计,2016年我国PC端、移动端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分别达到19.9万亿元和58.8万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达55%和258%。2013年以来,网络借贷行业服务的小微企业累计业务量超过2万亿元;P2P网贷小微企业借款从2013年的124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8722亿元,增长超过70倍。其贷款存量已经逼近传统线下8600家小贷机构9600亿元的放款规模。

“互联网+普惠金融”的业态能够快速发展,原因如下:一是有效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大约只有传统银行的20%,可以使在传统金融环境下无法盈利的普惠金融业务得以盈利,实现商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有效提高了金融的覆盖面,包括网络借贷、网络理财、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第三方支付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不仅满足了更广泛群体的金融需求,而且直接缩小了城乡差别。三是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互联网“无处不在”的特征有效连接了不同区域的供求双方,以低成本匹配供需信息,实现了对“长尾”人群和需求的覆盖。四是有效提高了服务的个性化,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能够迅速地动态了解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个性化金融产品。五是有效提升了对客户风险的识别能力,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做到可记录、可追溯、可验证,对用户画像更加精准。

“互联网+普惠金融”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风险仍然是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迅猛发展颠覆了对传统金融的认知,但它并没有改变金融业的规律。比如,网络借贷行业包括个体间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两种模式,实质上是按照银行信贷业务的逻辑开展业务。具体包括客户筛选受理、信用评审、贷款决策、贷后管理、催收等环节。在实际运行中,部分网络小贷机构与P2P结合获取个体投资者的资金,一些网络小贷公司将ABS产品通过P2P平台卖给个人投资者,实际上间接具备了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功能。

金融的根本问题是如何以低成本降低或克服信息的不对称。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金融风险的源头,金融机构只有控制了风险才能为客户创造价值。大量的P2P公司仅仅把资金的需求和供给方拉到一起,而没有解决金融的根本问题--信息不对称。大量的网贷机构只是把借贷活动从线下搬到线上,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更丝毫没有改变金融的性质。

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过了多年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平台、互联网理财等业态发展相对较为成熟,监管体系日趋完善,进入合规发展阶段。但是,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比较滞后,从2015年爆发的P2P跑路潮,到近期对“现金贷”行业的“高利贷”性质和暴力催收导致恶性事件的声讨,都引发了市场对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高度关注,同时也说明了监管缺位。

推动“互联网+普惠金融”业态健康发展的建议

推动互联网+普惠金融在严格规范中发展。据统计我国有5亿人没有进入征信系统,有50%的人无法通过银行等传统信贷渠道获得贷款等金融服务。网络借贷行业的快速发展有其现实意义,有利于压缩非法借贷空间,促进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必须坚持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不能因噎废食,谈虎色变。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统一监管标准。要按照“穿透管理”原则,无论某项业务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都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业务模式、产品结构和流程、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明确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需申领的牌照类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确保对同类金融业务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监管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分别强化互联网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宏观统筹协调职能,尽快把地方金融办作为具体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实,职能做强。各地方金融办要解决新兴金融业态无监管系统、无监管数据、风险底数不清的问题,加强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在线动态监管,从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避免出现“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

加快信用数据共享体系建设。加速推动“信联”在线征信平台建设,加强征信资源共享,帮助网贷平台有效实现反欺诈、多头贷款识别和信用不良用户的识别,提升行业整体风险控制水平。

完善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费者教育与保护机制。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信贷机构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必须对贷款金额、手续费、利率等以书面方式加以规定,并以年化利率的形式明确标识。要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用意识教育,培养投资者“买者有责,风险自负”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推行互联网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隐私进行诈骗等活动。

严厉打击违法催收和网络金融诈骗行为。明确网络借贷催收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准入标准。支持规范、合规的债务催收公司的发展,严厉打击违法、涉黑的催收公司。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债务催收外包的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打击力度,强化金融机构的监督、报告义务。

探索建立个人债务封顶机制。个人破产制度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巨大保护,但是对全社会层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较高。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个人债务封顶机制,即在单一平台借款的债务总额(包含利息、各项费用等)不能突破本金的一定倍数,以有效解决复利计算带来的债务快速膨胀的问题。

经济名词

“灰犀牛”概念首先出现在《灰犀牛:如何应对大概率危机》一书中,该书被誉为《黑天鹅》的姊妹篇,作者米歇尔·沃克是美国古根海姆学者奖获得者。灰犀牛体型笨重、反应迟缓,你能看见它在远处,却毫不在意,一旦它向你狂奔而来,定会让你猝不及防,直接被扑倒在地。它并不神秘,却更危险。以重达两吨的灰犀牛来比喻发生概率大且影响巨大的潜在危机,相对于黑天鹅事件的难以预见性和偶发性,灰犀牛事件不是随机突发事件,而是在一系列警示信号和迹象之后出现的大概率。可以说,“灰犀牛”是一种大概率危机,在社会各个领域不断上演。很多危机事件,与其说是“黑天鹅”,其实更像是“灰犀牛”,在爆发前已有迹象显现,但却被忽视。比如,2007年至2008年的金融风暴,是众多“灰犀牛”汇聚的结果——房地产市场衰退、流动性资金紧缩和居高不下的油价等警示信号就摆在那里。再比如,柯达公司在传统胶卷时代曾占据全球2/3的市场份额,但它固守既得利益,看不到数码技术对自身地位的威胁,因而最终走向没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既要防“黑天鹅”,也要防“灰犀牛”,对各类风险苗头予以高度重视,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发现“灰犀牛”、盯紧“灰犀牛”,才谈得上有效应对“灰犀牛”。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而这无疑是应对金融领域“灰犀牛”的正确姿态。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8/0112/9818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