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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茂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发展理念

2018年01月31日 14:15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从经济学角度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涵可理解为,人类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对自然生态系统产生负外部性影响。以此为基础的发展准则是,经济活动应当在生态承载力范围内进行,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土地开发面积比例、生态功能区红线、资源环境可损耗额度、全球生态系统安全贡献、生态公平等约束。

人类经济活动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互依存

从西方经济学学理角度来认识,传统经济社会中人类经济活动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是分立的“主体”,人类经济活动的目标是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经济活动主体必然会以对自然生态系统产生负外部性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标。其机理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竞争优势、技术进步以及应对经济危机等,成本外部化是其重要手段,而生态环境成本的外部化是其主要路径,最终承接者必然是自然生态系统。当各经济活动主体的负外部性影响加总超过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力时,将导致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功能的劣化,并由此而形成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关系”。而新发展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经济内涵则是:人类经济活动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利益“主体”,自然生态系统能够稳定提供生态功能,是人类经济活动系统永续实现其利益的源泉;人类经济活动必须以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为约束,一切针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负外部性行为和公地悲剧行为,都必须通过制度构建予以消除。

解决人类经济活动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不和谐关系”,其实质是解决传统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针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负外部性生态影响。从解决外部性的经济学视角来看,主要有如下解决路径。一是明晰产权。如对于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其产权为全民所有,管理权归属中央政府,相应区域范围内应严格禁止开发。二是形成价格和成本补偿机制。如针对碳排放、污染排放,通过排放额度初始配置和排放权交易,形成实际价格,一方面使有限的排放额度得到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可以遏制各经济活动主体不承担责任、不支付成本的“外部性”动机。三是外部成本内部化。如将生态环境影响纳入政绩考核,从而将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代价转化为行为决策者的内在成本。由此,可有效遏制不顾生态环境影响而追求经济增长的“外部性”动机。四是有效遏制“搭便车”行为。如以“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立各行为主体承担生态维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并辅之以激励和处罚机制,遏制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搭便车”行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内涵是:“绿水青山”代表生态环境构成的自然财富,“金山银山”代表人类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经济财富”,社会总财富是由“自然财富”和“经济财富”加总构成的。在代际财富传承过程中,社会总财富不减少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准则。在传统的财富认识中,往往只把经济活动创造的“经济财富”认为是财富,以为“自然财富”必须通过经济活动转化为“经济财富”,才能称其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提出,是对传统财富认识观念的改变,认为“自然财富”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经济财富”的增加不能损害“自然财富”的可持续性。亦即“经济财富”不可完全替代“自然财富”(人造财富的增加难以替代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损耗),要真正保持人类社会总财富的充分发展,就必须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的“自然财富”不减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财富认识观念,是合理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作为行为准则的逻辑基础。从学理角度来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两种新发展理念的表述,其内涵是一致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站在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是利益相关者角度的认识,关注人类经济活动受自然生态系统的约束及可能承受的反作用;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则是将自然生态系统内化为人类利益构成要素角度的认识,把维护生态系统责任纳入到自身价值取向之中。

在生态承载力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

切实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其关键点在于,将人类经济活动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内。基于这一内涵,可以归纳出如下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若干约束,这也是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理念的评判标准。

一是最小安全面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体现为“人类经济活动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功能的保护土地面积”之间的平衡关系。最小安全面积的意涵是,用于生态保护的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5%—30%,如此才能整体上有效地维护生态系统及其生态功能的完好性,从而保证整体上的生态安全。基于此,在国家省市县乡村各层级的发展过程中,均应将最小安全面积作为基本准绳。

二是生态功能区红线。生物多样性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完好性的重要表征指标,应通过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严格保护和禁止开发来维护。在各重要生态功能区(湿地、森林、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区域等)内,只有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经济开发活动,才能有效维护以生物多样性为主要表征的生态系统稳定性,才能维护人类生存传承环境的稳定性。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生态红线区域永久禁止开发。

三是资源消耗与环境损耗的承载力约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还体现为,“人类经济活动可消耗资源可损耗环境的额度”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化能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各级政府在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时,应根据自然系统的承载力和自净化能力,确定各经济活动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可消耗额度、污染物及废弃物排放额度,在额度指标硬约束下,规划确定其可承载的经济规模和增长指标。

四是生态承载力的人口经济规模约束。各区域应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及累积的发展水平,评判其人口经济规模是否超过了生态承载容量,并根据是否超载、超载严重程度来决定其未来发展取向。京津冀区域及周边城市,成都、重庆、郑州等中心城市及其周边城市,均为生态承载力较低且已经严重超载的区域,不宜继续扩大规模。生态承载力相对有发展潜力的城市群是福州、宁波(结合舟山)、杭州(结合绍兴及嘉兴)、厦门、珠海(结合澳门及中山)、海口等,可根据生态承载力确立“东南沿海新发展战略”。

五是全球生态系统安全的贡献。基于全球生态系统稳定和完好性的目标,各层级经济主体应合理分担全球生态责任。基于我国对巴黎协定的自主贡献目标,人均GDP已经达到或即将进入14000美元发展水平门槛的省区、城市,应提前达到碳峰值、进入绝对量减排阶段。

六是生态环境公平与生态贫困治理。人类经济活动形成的群体间的经济差距和不公平,往往会转化为生态环境利益分享的不公平、承受生态环境影响的不公平,以及承担维护治理生态环境责任的不公平。如果生态不公平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则将最终转化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强化损耗。因此,生态保护与贫困治理必须有机结合。“退耕还林”等举措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是首要的;当地脱贫应主要依靠长期的生态补偿制度与生态协作制度,不应是阶段性政策,并要将其纳入中央政府及生态受益区域的经常性预算。

(作者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8/0131/9847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