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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兵: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法律制度建设
2018年04月12日 15:15
朱兵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法律制度建设》。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和特点
当前我们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同时这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个特点。过去文化遗产保护是少数专业工作者关注的事情,但在今天,当谈到文化遗产的保护时,更多的是从政治、经济、文化主权、文化安全等方面来讨论。为什么出现这个变化?是因为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全球化,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提到文化主权,大家可能比较陌生,先从“主权”一词来解释。主权一般指地缘上的主权,文化主权我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来说。之前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得不够。十几年前,韩国将江陵端午祭申遗了,这件事情对我们的触动很大。因为我们没想过,端午节作为国家遗产,能向国际申报。一个国家把它的遗产作为国家文化的代表性项目向国际申报,实际上就具有了这个国家的特质,就具有了主权意义。
所以从韩国将江陵端午祭申遗后,我们也迅速地把端午、清明等传统节日纳入到我们的法定节日里。之后我国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端午节为人类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批准了。
曾经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端午节申报不申报无所谓,因为其发源在中国,我们不怕。但大家想想,过两三百年以后,人家不会去想某个文化形态是哪个国家发源的,只会说它现在属于哪个国家,这就是文化主权概念。所以文化遗产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
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各个国家都特别重视文化主权问题。其原因就是我刚才说的经济与科技已经步入全球化进程。国家和民族的界限与特征在相当程度上被不断地打破和削弱。文化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身份的象征与价值体现,其本质属性日益凸显。
全球化的一个特点就是趋同性,比如,我们的穿着、食物等没什么差别。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体现每个国家的区别呢?怎么知道你是中国人呢?最能体现它差别的地方就是文化。所以大家发现文化遗产非常重要。
保护和发展本国本民族的文化,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世界和平的重要举措。文化多样性是法国、加拿大最早提出的。因为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好莱坞文化具备很大的影响力,所以法国和加拿大就率先提出要坚持文化多样性。由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这个背景下,我国更加重视文化的问题。文化是一个国家价值追求和道德文明的集中体现,是团结人民鼓舞人民的有力精神武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载体。比如,看到京剧脸谱,想都不用想这是中国的文化。打一段太极拳,想都不用想,这是中国的传统武学。文化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中华民族的情结源于中华文化,所以中国人走到哪都要过春节。
所以要高度重视发挥文化的引领作用,把文化建设作为实现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努力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和智慧,延续文化基因,萃取思想精华,展现精神魅力。现在我们要培育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不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很难树立起来的。
第二个特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过去我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只是对单个重要古迹的保护。后来随着对文化遗产保护认识的不断加深,我们知道文化遗产不只是单独的一个点,更多的是它的周边环境。如果只看单独的点,就看不出整个文化发展的脉络。所以,我们的保护理念从保护单一对象到保护周边环境,再逐渐扩大到对整个城镇的保护,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比如,北京市的文化保护,我们知道,北京城的建设是按照中轴线,从南到北,从北到南逐渐铺开,以及布局整个城市构架。北京城的建设有两大特点:一是中轴线,沿着中轴线进行布局;二是四合院。目前最能够体现北京城特点的就是中轴线了。
再比如,庐山和张家界是世界自然遗产。除此之外还有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像泰山就是双重遗产,西湖是世界文化景观遗产。
第三个特点: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这是它最本质的特点。比如把它拆掉了,重新恢复建的就不叫真正意义上文化遗产。今后我们要强调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不能竭泽而渔。
举个例子,韩国曾经申报了一个叫做“东方宫廷仪式”的申遗项目。就是讲宫廷里的礼仪,虽然它的仪式很简单,但保留得非常完整。这就是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再看我们的天桥摔跤,传承了40多代,但到现在没有了。还有顶幡的传承也没有了。如果文化传承的形态没了,再恢复就很难了,有些甚至再也恢复不了。所以要强调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不能竭泽而渔。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来源和特点
什么叫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什么叫做非物质?有人认为这个词来自西方,不通,因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脱离物质存在。乌丙安是这样举例解释的,像昆曲,叫昆曲艺术,我们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昆曲的准确含义叫昆曲艺术,不是昆曲。比如,古琴,有曲谱,有弹琴的人。如果单指古琴,它肯定是物质文化遗产,单指曲谱也是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弹琴者,按照曲谱弹出来的声音和表现形式,加起来就是音乐艺术。这就是为什么叫昆曲艺术的原因和对非物质一词的解释,在严格意义上叫无形文化遗产。
在日本、韩国叫无形文化财。日本是最早叫无形文化,美国叫做民俗文化。我国叫做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化遗产,最后统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中文本翻译就叫非物质。现在大家都这么称呼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我简单说一下,一是独特性,表现为独特的民间艺术,传统知识礼仪和习俗。体现了一个国家人民的独特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二是脆弱性。因为原来我们长期处在传统的农业文明中,随着工业文明的开始,特别是面对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革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土壤没有了。所以它不断地丧失自然生存的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它依附于特定的民族群体和个人而存在,容易随着环境改变或者传承人消亡而消亡。正是因为有这些自然性的规律,我们要花大力气去保护它。三是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和人有关系。比如,京剧必须有京剧艺术家们的表演才能展现,才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是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要没有人,它就变成了物质文化形态,就没关联性了,就消失掉了。所以传承人的存在,是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形态消失掉了,这个民族,这个国家,以及这个文明的历史从本质上也开始消失掉了。四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世代相传的,一旦停止传承就会中断或者消亡。就当前情况而言,除了个人传承以外,我们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的力量,促成它的传承,比如通过宣传的方式,通过教育的方式,在大学、中学、小学里面开设有关的课程来促成它的传承。
三、国外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情况
从上世纪下半叶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成为国际性的问题,出现了一股通过国际间的立法,推动各国政府重视并加强保护的浪潮。首先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化保护方面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一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二是于同年出台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三是在2001年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这个宣言对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另外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上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人类遗产所做的立法工作。
还有一个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他们主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保护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文化立法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近代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之所以强大,除了军事、经济高度发达以外,很大的程度是因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为什么?因为工业革命的结果是西方掌握了最高新的技术,在技术的推动下所产生出的所有的知识产权成果,当然属于他们所拥有。所以对那些向他们学习技术知识的后进的国家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比如,我们的现代医疗技术基本都来自于西方。他们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知识产权都会收取高昂的专利费。西方对知识产权的控制非常严密。所以我们希望能够把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纳入到保护的范畴,同时也能推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里面有一项就是传统的知识。中国古代有很多了不起的知识,现在还有大量没有被发掘出来的,像中医药,本来中医药是包括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的,但现在传统中医药现代化的制炼技术和成品市场都不在我们手里。为什么?一方面是我们的医药提炼技术发展得比较慢。另一方面是我们中医药市场只占全球的10%,是非常低的水平。现实的情况很严峻。
现在很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日本有《文化财保护法》。在1950年他们就已经立法了。我很震惊,因为当时二战刚刚结束,我们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作为战败国,他们有很多东西要重新开始建设。但他们为什么在1950年就开始搞《文化财保护法》呢?有一次我问了他们相关部门的官员。他们说,他们的政治、经济、军事全在美国人手里,属于被占领国,基本算是亡国了,剩下的就只有文化了。只要他们的文化在,就亡不了。可以说日本对民间文化的保护在全亚洲都是首屈一指的。比如他们对传统节日的保护,对民族服装的保护,还有民族演艺的保护,都做得非常好。
在上世纪70年代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了,他们为了在国际上发声,派了很多人参与世界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有很多都是日本人。应该说日本人在这方面还是做了很大的努力。后来韩国也跟日本学,搞了《文化财保护法》。
再看美国,美国在1976年出台了《美国民俗保护法》,美国也是多民族国家,有上百个民族。美国所有的民俗统称为美国民俗。《美国民俗保护法》的第一条说,这些民俗都是美国精神价值的体现。他们在民俗保护方面做得特别细致。比如,美国有个老兵协会,美国民俗中心有个重要任务就是对老兵做口述记录,把他们的口述历史保存下来,存在美国国会图书馆。这就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60年代的初创时期。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但这个条例一直没有上升为法律。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以1982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标志,我国的文物保护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但那时主要指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订和起草(1998年开始调研,2010年出台)。
当年中国文化报的记者采访我说,您搞了这么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订,觉得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我说,最大的困难是达不成共识,共识的认识上不统一。最初,到网上查资料,找不着,没资料。但现在,只要搜索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等关键词,就能搜出上亿条资讯。这个情况符合民心、符合社会发展、符合文化建设的趋势和特点。
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原则和主要制度
简单谈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原则和主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45条。制订法律都有一个总则,然后有一个法律原则、法律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附则六大部分。
立法有几个重要原则,一是坚持区分精华与糟粕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庞杂,但在认识上有很多地方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说很多东西都是糟粕、封建迷信,怎么保护?也有一种观点说,文化遗产没有精华糟粕之分。这两种观点我觉得都不正确。都是精华或都是糟粕,太绝对;没有糟粕也是不对的。
联合国有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当时在制订公约的时候,100多个主权国家都在提意见。最后如何通过这个《公约》的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特别强调,本《公约》只适合于保护符合人性的、人权的遗产。所以它是有标准的。我国也是这样,怎么可能没有糟粕的东西?对待传统文化,就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二是要坚持中华文化一体多元的原则。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化的本质特点是什么?一体多元。什么叫一体?维护中华文化的统一性是一体。什么是多元?比如少数民族文化也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所以,法律里特别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促进发展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的是要强调保护。现在合理利用、促进发展也是应有之意。我们对政府的职责也规定了,就是必须纳入政府的规划,纳入预算。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法律里赋予了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调查的职责。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档案和数据应当公开。公民和法人也可以进行调查,同时特别规定外国人调查应该经过批准。
法律里还有一个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为什么要建立名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太繁杂了,只有通过有序的名录,才能做到有选择性地保护那些最重要、最濒危、最优秀的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制度。传承要规定传承人,凡是列入名录里的项目,就必须要有传承人。传承人带徒弟也不太容易,开始给予一定的补贴。最早的时候是五千块钱一年,现在是两万块钱一年。制度的建立对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重大作用。有些项目需要通过国家来大力扶持,还有很多的项目是通过市场就可以传承,比如传统工艺、制陶技艺、制瓷技艺、雕刻技艺、景泰蓝技艺。但是有些东西,市场化的程度比较差,所以需要国家扶持的力度就要大一些。
什么叫传承人?传承人是这个行业、这一类文化形态的具有代表性的人。传承人不是唯一的。传承人要是不履行义务,可以取消他的资格,另聘他人。所以我们有一个退出机制。
另外还要传播。通过学校、媒体、公共文化机构来传播。
其实我们还有一个制度,就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我们这个法律里没明确提。为什么没有提?在立法时候,也有不同的争论。说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字不好,当年美国搞印第安人保护区是有歧视的。但这个形式是保留了下来。对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比较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内涵保存完整的特定区域,我们可以制订一个专项的保护规划,把它保护起来,叫区域性整体保护。
六、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出台到现在已经好几年了,这个法律对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起到了重大的法律支撑作用。当然还有些不太完备的地方。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充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与非物质文化遗保护衔接起来。这方面原来在立法的时候,考虑得不是特别充分,这也是现实给我们提出的一个问题。
二是转化创新与现代生活的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合理利用,但它的转化创新也是当前的现实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文化的过去形态,它怎么跟现代生活相融合?实际上我们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什么叫创意产品?比如故宫,故宫的很多文物可以通过现代的方式展现出来。现在故宫的文创已经产生了十个亿的社会效益了。我觉得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的融合是一个无穷的课题。
三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比较复杂。复杂在什么地方?它归谁所有?应该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争论的非常多。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制度把它确立下来,比如,我是一个剪纸传承人,我是对我现在所剪出来的形态拥有知识产权呢?还是对剪纸本身拥有知识产权?这就是很大问题,传承者不能成为一个独占者。通过你的智慧创新出一种新的形态,那你可以叫独占者。后来经过反复的讨论,暂时没有作规定。法律里只有一个衔接性的规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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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天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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