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存在不宜同步公开的情形,公众无法通过即时监测方式进行评价。“警察执法在前,公民持疑在后”的观点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法治理念。公民通过暴力的方式抗法便会受到即时的惩罚,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而警察的执法公正也应当通过能够经得起事后审查的方式加以确认。...[详细] 时间:2016-06-07 10:49 查看:610次标签:刘为军警察执法自证清白执法规范化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