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法》修改之前,《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之权限范围的规定乃是一种反面排除式的规定,即“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要不落入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且未违反上位法即可。而此次《立法法》修改之后,设区的市所享有的地方立法权之权限范围变成了一种正面列举...[详细] 时间:2016-07-15 13:35 查看:623次标签:刘怡达立法法地方立法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