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此前被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据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详细]
时间:2015-09-2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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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详细]
时间:2012-06-0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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