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详细] 时间:2017-01-11 16:24 查看:459次标签:2016年年报工作企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