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作者

关于徐晓峰的相关内容查看全部标签

  • 应用好民法协调社会关系的技术

    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系于客体的自然属性,这种制度安排有一定道理,有利于维护物权关系稳定,但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对法律的影响,使得对权利的法律处置过多依赖权利客体性质。...[详细]
    时间:2015-04-28 09:26 查看:355次标签:徐晓峰民法典社会关系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