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系于客体的自然属性,这种制度安排有一定道理,有利于维护物权关系稳定,但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对法律的影响,使得对权利的法律处置过多依赖权利客体性质。...[详细] 时间:2015-04-28 09:26 查看:355次标签:徐晓峰民法典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