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简称“三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15年修订版《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组织纪律条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详细]
时间:2024-06-04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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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详细]
时间:2016-01-2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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