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卫计部门无视“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故把熊先生的第二个孩子界定为“政策外生育”,予以开除处分,也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不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第40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详细] 时间:2017-12-14 09:47 查看:1199次标签:于立生政策前二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