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其职权为他人提供帮助,允许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故意不直接收受财物,也不让特定关系人告知收受财物的具体过程和数额,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如能认定又如何确定受贿数额?笔者结合...[详细]
时间:2026-05-28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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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收受车辆后回赠瓷器的价值是否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要区分不同情况。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罪,既要求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行为,还要求主观上有非法收受财物的故意,而有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是一个静止的点,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详细]
时间:2026-04-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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