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详细]
时间:2017-12-2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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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今年2月初,环保部会同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函,宣布即日起京津冀“核心区”6市北京、天津、唐山、保定、廊坊、沧州率先试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试行期2个月。...[详细]
时间:2016-03-14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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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应该是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这种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制定配套制度,明确两部门之间不仅有协作关系,还有监督制约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强调协作配合。...[详细]
时间:2015-06-1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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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替代产业,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五是改变以罚代管的做法,开征污染物排放与环境保护税,运用强制性的经济杠杆引导企业主动防治污染;六是协调地区利益关系,对河北为保护京津水源和生态环境而限制开发的地区,应建立补偿机制。...[详细]
时间:2014-10-1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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