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官员的固有观念里,接受他人请托,直接收取他人“财物”是受贿,只要收取的不是“财物”,就不能认定为受贿,并以此进行抗辩,而这次司法解释将“财物”作了扩大解释,明确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详细] 时间:2016-05-12 10:40 查看:437次标签:许昔龙反腐败法律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