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详细]
时间:2021-02-05 15:06
查看:225次标签:京津冀集体合同职业资格
近日,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创新服务方式,率先推出《京津冀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用人单位版)》,要求三地用人单位打破区域壁垒,平等对待职工在不同地区合法合规取得的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这是继2018年12月三地联合发布《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后,出台...[详细]
时间:2021-01-04 09:13
查看:210次标签:京津冀集体合同职业资格职称资格